2010-12-19 23:28:22布魯斯
軟性的人權委員會+強力執行的人權機制
【人權不是請客吃飯,所以我一直對那些致力要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張不以為然:這個組織很好,可以設定優先順序與工作項目。但更重要的是設置硬性的、強力的,有裁罰功能的執行機制。】
總統府在今年的國際人權日,正式成立了「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類似的組織,以前在陳前總統任內也成立過。但很多倡議人權的前輩,都一直念茲在茲聯合國所謂「巴黎原則」(Paris Principles)有關國家人權組織(national institution)的方向。從民進黨到國民黨執政時期,他們都倡議要照這些原則在總統府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雖然兩黨政府似乎都不反對,但由於許多障礙(其中最重要的是憲法上是否容許總統府成立這樣一個機關)至今也都還只成立隸屬總統府之「人權諮詢委員會」。
人權委員會只有「諮詢」功能,對於爭取人權不遺餘力的人來說當然不夠。甚至有些我一向很尊敬的朋友與先進,對此非常不滿,並認為不惜修憲也要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甚至有人認為巴黎原則比憲法位階還高。似乎不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就有違世界人權標準!
坦白說,我一直不以為然:「國家人權委員會」當然沒什麼不好,但也沒那麼了不起。看看「巴黎原則」的內容,還不是個軟性的,類似諮詢性質的委員會!這樣的單位即使成立了,也不過是做一般性的調查、協調、建議。它其實比較像是「監察使」之類沒有強制執行力的單位。把心力都放在推動這種軟單位,甚至還不惜修憲,就沒有必要了。
聯合國的「巴黎原則」基本上是個「低標」:因為要成為「普世」標準,就不能太具體明確。尤其許多國家的人權狀況根本不及格,要他們成立強而有力的執行機制根本是不可能的。所以退而求其次,弄個軟軟的、好看的組織,期待漸漸潛移默化。然而,人權要進展,一向要靠鐵腕與血淚奮鬥,慈眉善目的教化從來就沒什麼用。
對於尚未進入「民主自由」的威權國家,設什麼人權組織都是開玩笑的,設來心酸的;而對所謂「民主國家」來說,國家也許稍微被馴服一點,但每個社會都有無數為自己利益而剝削、歧視、壓榨、侵犯他人(尤其是弱勢者)的人。要保障人權,就是要跟這些人對抗。一旦涉及利益,豈是軟性勸告一下就有用的?
我認為理想的人權執行機制,應該是有強大公權力的組織,配合上細緻具體又有各種軟硬強制方法(行政制裁、民事賠償、刑罰、補助或政府採購之條件......)。這兩天在看一些社會運動倡議人權的資料,指出「正式衝突」是促進人權的重要條件,更有感觸。
這也是台灣解嚴多年來,雖然人權喊得響徹雲霄,但始終沒有充分落實的原因之一:沒有強而有力的鐵腕執行機關與機制!也沒人敢冒大不諱去糾正(部分)「人民」。馬總統說,從歷史來看,最容易侵害人權的就是政府。其實這話只對一半:在民主時代,其實「政府」的行動多少都是「人民」要求的。真正的人權侵害,經常是:人民 vs. 人民,而不再是古典自由主義那個簡單的政府 vs. 人民!要維護人權,不是公務員守法守分就好,而是要能積極地出手,預防並壓制那些「侵害人民人權」的「人民」!扣留外勞護照的雇主及仲介、實施霸凌的學生、逼迫女性放棄繼承的家屬、對同志/新移民/原住民等少數群體口出歧視語言的爛人......都該受到規範!
人權不是請客吃飯。因此,我心目中的「人權執行組織」,從來不是聯合國那個「國家人權委員會」。加拿大沒有國家人權委員會,但各級政府機關的宣導及執行效果非常好。美國有一個類似的U.S. Commission on Civil Rights,也有一定功能。但真正關切、研究、參與美國人權運動與進展的人,鮮少當它是一回事。
我心目中真正要參照,要學的,是這些有執行力的單位:
- 美國司法部民權司(The Civil Rights Division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馬里蘭州人群關係委員會(Maryland Commission on Human Relations)
- 紐約市人權委員會(New York City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 芝加哥人群關係委員會(Chicago Commission on Human Relations)
- 舊金山人權委員會(San Francisc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這些「人權專責單位」,有著積極執行人權的組織誘因,也具有充分執行的權限。加上明確具體而繁複的各類民權法,他們才能擔任落實人權的任務。
反觀我國現在並無專職之人權執行機關,僅有的少數反歧視法與權利保障法,被遵循落實的程度也很低。
所以,「人權(諮詢)委員會」如果要發揮功能,想出一套有效的、強而有力的執行機制,可能就功德無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