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鬥爭或宰殺?(中時,觀念平台,2008.1.7)
法律的鬥爭,還是宰殺?
廖元豪
德國法學名家耶林所著之「法律的鬥爭」一文,在沈明倫檢察官引來抒懷後,相信不少人有興趣想要知道,法律怎樣鬥爭。
至今,我還記得當年首次讀到「法律的鬥爭」,情緒是如何的激盪。原來法律不只是死板的法條,律師法官更不是冷血刻板的呆子。相反的,法律要用來捍衛權利、實現正義,而法律人則應充滿熱情與鬥志。大一的我甫讀完時,血管中好像流動著烈酒,令人興奮、迷醉、灼熱。
不過,如今我非常懷疑,還有多少法律人仍然留存著這種熱血。我更懷疑在台灣社會中,大多數「正常」民眾,會對「法律的鬥爭」有什麼期待。
現實是:法律在修理弱勢之際,「鬥爭」得理直氣壯,毫不手軟。是法律這種東西,讓台灣原住民族徜徉的場域,一夕之間變成漢人「公有」的土地,伐木狩獵都得經過漢人核准。法律保障富商鎮壓媒體的權利,卻也同時保障政客羞辱新住民與原住民的言論自由。法官對於迫遷樂生療養院院民可能傷害院民健康權之主張,斤斤計較要求「具體證據」;卻從不質疑政府規劃的捷運路線是否為法律要求的「侵害最小方法」。千萬人賴以生存的水愈來愈髒,法院不承認有「權利」受害;一個污染業者挨罰,司法則毫不猶豫地提供保障。當雇主「業務緊縮」時,法律很體貼地賦予資遣員工的權利;但被資遣員工是否「生計緊縮」,就在所不問......這哪兒是鬥爭?應該正名為「宰殺」!
只有在雙方資源與實力相當的時候,「鬥爭」才可能存在。教育部及台北市政府,為了中正廟而互打法律戰。中選會與泛藍各縣市的「一階段」與「二階段」之爭,也在爭奪選罷法的解釋權。這些「精彩」到可以編入法律教科書的鬥爭案例,絕無可能發生在強弱懸殊的當事人之間。弱勢在法律之下,僅求苟活,鮮少有公平「鬥爭」的機會。
耶林只告訴我們,要為法律而鬥爭,但若法律本身就是壓迫的工具,那被壓迫者何須為鞏固壓迫工具奮鬥?對於那些受到司法迫害的人,要求它們「尊重法律」、「尊重司法」,不等於要求它們作順民或奴隸嗎?耶林更沒有看出,法律的意義會隨著詮釋者的位置而改變。而且在現實上,多半是有權勢者說了算。弱者對法律的解釋,只會被認定成邪說異端。
「法律的鬥爭」要跟「正義」劃上等號,得先對法律的權力特性保持高度敏感。法學教育應該培養學子有意識地「從弱勢觀點思考法律策略」,而不僅是傳授假性「中立」的註釋學。司法制度更不應只建築在保障政府、企業,或其他主流勢力(美其名曰「社會秩序」)之價值上;而應降低訴訟門檻,大幅承認公民訴訟與集體訴訟,並增加律師可及性,以使一般民眾、少數族群、窮人、異議人士較容易挑戰現狀。唯有當民權訴訟、環境訴訟、社會訴訟遍地烽火的時候,法律的宰制性才可能稍微鬆動—也才勉強說得上「法律的鬥爭」。
至於政府官員與政客、檢察官、企業大亨這些有權者,還要哀怨地談「法律的鬥爭」,就省省吧。
phil6dog
再評:[稅捐稽徵法] #1-1
- 何謂 [發生效力]?清潔隊員給我的解釋/指導,不也如此嗎?...我感覺納悶。(No offense at all.)
- 哪些的法律 (包括美/歐/日...),授權 [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 具有法律效力?...我慢慢研究。
- 別奢望 [大法官審查會議] 了!...我說了算。 :)
現代俠盜
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之「陽謀」是對於納稅人之信賴保護。但有學說見解認為尚有不足(葛克昌,解釋函令與財稅行政,收錄於所得稅與憲法,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2月增訂版,頁245)。
吳東都法官(已升最高行政法院),學經歷顯赫,令人佩服。應不會不知道其立法之理由。
一刃有兩面,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之「陰謀」則賦予行政機關函令之法源,逃避司法監督,宰殺納稅人。故行政程序法也都可以不甩。
然而該條實施後之結果,究竟保護的多,還是宰殺的多?
吳東都法官,藝高膽大,見人好欺,竟然說:財政部61台財稅字第31626函釋並非法規、解釋或判例,即令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之有所不同,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問題。
就上面例子看來,直接否定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顯然信賴保護,人民是看的到,吃不到。
吳東都法官,罵你是「不要臉」。公然違法,縱使有學問又有何用?
電影「明天過後」中,男女主角躲在圖書館內避寒,有人燒「書」烤火,其中有段對話很有意思。尼采的書不能燒,稅法的書倒很多。老美之幽默,堪稱一絕。
中外對稅法之厭惡,如出一轍。
而我們卻略勝一籌,行政、司法可以「聯手」對付人民。
大家說,這是法律鬥爭或宰殺?
學者專家對此[失落的一環]是「看不見」或「不忍說出來」。
phil6dog
* Pride (驕傲/傲慢) 排名基督教 [七大罪] 之首。
我推理:
因其 [形式可以很隱晦/理由可以很多端/後果可以很嚴重]。
* [行政霸權現象] 的明顯徵兆,
於 [專擅/貪瀆] 之外,還有 [懶惰/反智]。
[稅捐稽徵法] #1-1,可旁證後者。
如此日子一久,
[行政霸權] 或是 [無能] 或是 [鴨霸] 或是得兼,
總之,官民大家都在唉了。
PS1:[稅捐稽徵法] #1-1 (民85.7 增訂)
(解釋函令之發布)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PS2:該條後段是個巧門,[敢的人去拿]。
PS3:我想,
政府各部門常見被抓包,新聞時有。
而財稅單位清新特出,足成為表率。
亦或,乃 [失落的一環]!? #
現代俠盜
何謂審判獨立?
「擠入人群伸出鹹豬手強襲被害女子胸部約10秒鐘」,當時一審判決無罪,輿論嘩然。今日報載「台中高分院認為,被告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昨天改判3個月徒刑」。
繼續前面話題「談到專業或具體內容, 則因能力不足, 其評論往往錯誤百出, 慘不忍睹」。
請問以上「專業或具體內容」卻傷害一般認知的判決「作品」,也不能評論嗎?
但我倒想替一審法官說幾句開脫的話(我沒資格去緩頰),類似以上法律見解不同,本著審判獨立精神,即使荒腔走版也無可厚非,審級救濟可也。此謂之「審判獨立」。
可是二十歲成年與否也會算錯,又無審級可救濟,再審也不甩,又該如何處理。人民也不能評論,還要繼續相信司法公正嗎?
一般而言,行政命令,法院可以不甩,不受拘束(釋字第一三七號)。但稅捐稽徵法第1-1條賦予財政部之解釋函令,發生法律效力。當然其陰謀是對付人民,可以一勞永逸,免得人民囉唆。
我們法官卻左右逢源,隨他高興。本盜主張違反行政命令,吳東都法官(已升最高行政法院)直接否定財政部函,排斥不用。待本盜再審提出稅捐稽徵法第1-1條。再審法院又說與此財政部函無涉。那麼吳東都法官為何在判決中提說此財政部函「不是法規、解釋或判例」?難道吳東都法官多此一舉,在判決理由中,「故意」沒事與行政機關「作對」,既然「無涉」寫下這些是在放屁嗎?「官司」打成這樣子,已無意義。可稱之「流氓法院」。
「內行人」只敢對「審判獨立」之法律見解評論,賣弄法律知識,卻對誤用「審判獨立」之「流氓法院」噤聲,視而不見。這正是本盜藐視「這類」「內行人」之原因,沒有是非觀,沒有正義感,空有知識也枉然。
現代俠盜
春節期間,繼續罵「權力的專橫」、「知識的傲慢」
馬英九出庭時被「法官」修理,作為刑事自訴人當然可以請人代理出庭,作為被告如果是微罪也可以請人代理出庭,馬英九遭「法官」警告「必須出庭」後,乖乖出庭,卻惹來「浪費司法資源」「濫訴」之譏諷。
查此法官是由司法改革聲中的「律師轉任法官制度」而來,照理說,既然來自民間,應知權力之節制才對。結果擺盡威風,換位置,就換腦袋,果然屢試不爽。
上網查得另一位由「律師轉任法官」而自稱具備「唐吉訶德」理想者的文章,談到「在當學生的時候, 還是戒嚴時期, 憲法老師李鴻禧教授曾介紹過"第四權"的概念...這概念用在監督"司法"方面, 應可分為二部分 : "專業的監督" (Professionalism )及 "可信性的監督" (Integrity) ....
因此, 法官對於三種人的批評, 要虛心接受, 不可回批 : (1) 學者; (2) 民間司改團體 ; (3) 媒體....
只是, 因為監督能力的不同, 媒體只適合做 "可信性的監督" (例如: 派狗仔拍司法人員的言行, 揭發品德操守不良的行為等), 談到專業或具體內容, 則因能力不足, 其評論往往錯誤百出, 慘不忍睹...所以專業方面還是留給學者或具備專業能力的民間團體來監督, 比較好」
(http://tw.myblog.yahoo.com/j-ond/article?mid=845&prev=899&next=827&l=f&fid=8)
本盜讀完疑惑不解(但肯定其勇於表達自己),文章中雖然不見「權力的專橫」卻有著「知識的傲慢」。
「法律」這玩意兒,果然深不可測,是常人所「遙不可及」的。
照本盜之見解,云云眾生的「當事人」才最有資格「監督法官」,身臨其境嘛。
在本盜眼中,你們「內行人」自己對自己的「知識」才最沒有「信心」。潛意識反射出來的就是「旁人勿插嘴」。一個「機要費、特別費」就把你們的「真本事」看出來了。
既然大家都在「無知之幕」下,五十步,笑百步,為何把我們貶的「一無是處」,逐出「門牆之外」呢?
縱使「實體法」不懂,「程序上」公平不公平,當事人難道也沒「資格」而不能「批評」、「監督」嗎?
縱使今天不懂,明天也一定不會懂嗎?未免太小看人民了。
另外,「能力不足, 其評論往往錯誤百出, 慘不忍睹」乙節。
首先,我們沒有能力自己寫一本小說,但我們知道小說劇情感不感人。我們沒有能力自己蓋一棟房子,但我們知道房子好不好看。我們沒有能力自己拍一部電影,但我們知道這部電影精彩不精彩。是故,我們的「責任」就是要挑剔你們的「作品」,我們的「評論」就是要看你們有甚麼「能力」。
我們自己不會炒菜,難道我們連品嚐「廚子炒的菜」之資格都沒有嗎。
醫師的專業能力,夠難了吧!普通人看的懂「病歷」嗎?但我們還是對醫師品頭論足,有規定說因為你們不懂,所以不能「評論」、「懷疑」醫師嗎?
大家都相信的醫師,就會產生出大牌的醫生和「指定醫師」的門診。
為什麼?偏偏到了「法官」這裡,我們的「評論」就變成「慘不忍睹」了。
其次,世界上只有一種「作品」,只有內行人看的懂,外行人看不懂,那就是「魔術」。就算是「魔術」,普通觀眾也可以批評某些不高明的「魔術」表演吧。
為什麼「專業方面還是留給學者或具備專業能力的民間團體來監督, 比較好」?這就是「知識的傲慢」。
phil6dog
* 基本我想,
司法權主力在檢察官與其團隊的聯合作戰;
法官應是單兵作戰的聽訟審判/制衡檢方;
又,前者主動/後者被動。
其次,假說 [司法公司]的結構:
檢方做外場/跑業務,院方做內場/管稽核;
執政黨是股東公司派,在野黨是市場派;
廣大人民則為小股東/散戶。
* 據知,
醫療院所請領費用時,健保局採不同比例的 [抽檢]。
一旦發現不實,則按比例放大扣款/罰款。
對司法 (院/檢),同理我們人民只能依擬辦理。
可資批判的各路消息,又真是源源不絕。
What other option could the people afford?
人生短短/所為何來?
我謹建議司法圈 [行有不得/反求諸己]。
提昇 [司法公信]的不二法門唯有,
更公開/更賣力的 [內部自清/制衡行政]。
增加人民 [法律可及性],使 user friendly,
會是影響深遠的政策不歸路。
我相信,[司法政客]一定明白這巧門。
PS:除了 [特權]因素,比較 [進入門檻/流動性],
教育界/醫界也開放多了。 #
現代俠盜
phil6dog 兄的算數很好,比我準確。可以買樂透趕著去過年了(哈!哈)
數據包括了[檢察官]?沒有,我查得的資料就是,美國目前法官聯邦法院就有3千名,州法院有3萬2千名左右。
台灣民眾相信法官審判公正的比率為55%,不及格乙節,特別重要。
查得如下說法:
九十一年九月間,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就民眾對於司法的觀感及司法改革的成效所作的一份民意調查報告指出:「整體而言,對司法的觀感,以到過法院且從事法律相關工作者較佳,到過法院但非從事法律工作者次之,未到過法院者最差」。
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政治大學前法學院院長黃立教授就這份民調報告在報紙發表評論表示:「一個既非從事法律工作也從未到過法院的人,對司法的負面觀感,從何而來?很明顯的這種認知,是來自於傳聞與謠言,或者過去對司法的刻板印象。對司法的觀感,以到過法院且從事法律相關工作者較佳,到過法院但非從事法律工作者次之,顯示越內行的人對司法的觀感越佳,證實了司法改革的成效,唯一失敗的是,這種成效,沒有讓人民普遍知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院長林堭儀93.5.8)
想到民進黨近日爭議話題:票票不等值之選舉制度。
照政治大學前法學院院長黃立說法:司法很好,人民無知,票票不等值,始有敗選。而法律是「內行人」的禁臠,外人禁地。
本盜年尾,就要炮打這種「內行人」沒有「勇氣」說實話,真話,專替當權者「抹脂擦粉」之流如法學院院長黃立,都什麼時代了,還冬烘頭腦,難道還有「祖傳密方」、「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嗎?
法官公正不公正,就像一般專業人仕一樣,要有制衡力量。老師、醫師大家相信他們,因為他們沒有「特權」。犯錯就會受制裁。逼他們不敢犯錯。
法官有特權,不受制裁,所以一個法官即使90%公正,偶爾也敢10%違背法律,反正吃定「當事人」,沒有人可以管,逼他們敢冒險犯錯。
我們人民只要抓到1%,發現法官不公正,法官就不公正。因為,畢竟我們沒有天天,找同一個法官打官司,去判斷「他」有百分之幾的「公正」或是「不公正」。
照本盜「統計學」見解,「到過法院且從事法律相關工作者」之選票,才要「減權重」,不可信。「到過法院但非從事法律工作者」之選票,要「加權重」,他們說不公正,就是不公正。至於,「未到過法院的人」之選票,就一票算一票吧。
黃院長「統計學」不及格。
我們不能說「到過法院但非從事法律工作者」就「不內行」,因為只要其中有一個「內行」,法官公正的神話就可能「破功」。
「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之謂也。黃院長如果認為此一鍋粥還是香的,就請繼續喝吧!
本盜比較「龜毛」,主張「整鍋粥」倒掉。因為我們自小被你們「內行人」教導的是「法官一定是公正」的。
最後,「法官特權」是「法官不公正」的護身符,還是「法官特權」是保證「法官公正」的萬靈丹。
phil6dog
擒賊先擒王,我找到 The 2008 World Factbook, CIA, USA。
https://www.cia.gov/library/publications/the-world-factbook/index.html
該國人口 301,139,947 (July 2007 est.)。
採大盜兄數據,並以3,011個[十萬]計算,
得 [十萬人有11.6個法官,332.1位律師]。
同上數據指我國 [十萬人有六個法官,14.6位律師]。
差距有 [十萬人5.6個法官,317.5位律師]。
再計以我國人口 230個[十萬],
總差額達 1,288個法官,73,025位律師。 (Woe!)
於是我推論:
- 美國法律人很幸福!
- 我國法律人有潛力!
- 我國執政黨很好幹! :)
PS:大盜兄數據包括了[檢察官],我猜。 #
現代俠盜
根據台灣大學法律系陳聰富教授論文「法院訴訟與社會發展」(2000 8)提到就長期觀察,台灣人民使用法院的頻率,在過去四十餘年間,並未有重大變化,顯示出社會發展並未真正改變台灣人民使用法院的偏好。
這是與國外「社會發展理論」所認為的,當傳統社會走向現代化工商業社會,人民使用法院解決紛爭的頻率將逐漸提高「不合」。
所以證明我們台灣老百姓特別反常的並不好訟,但卻被司法官員動不動就誣陷指責為「浪費司法資源」,背負「濫訴」罪名。
該文又提到我們十萬人才有六個法官,14.6位律師。
由網路上,查得美國目前法官聯邦法院就有3千名,州法院有3萬2千名左右,而全美國律師有一百萬名。
所以證明我們台灣人[法律可及性]有多可憐。如果沒算錯,法官相差至少2倍多,律師更相差20倍。
該文又提到台灣民眾相信法官審判公正的比率為55%,且認為律師費用太高,故不願尋求律師協助。
所以證明我們台灣人想去「法律鬥爭」有多難。
整體司法環境如此,司法正義如何能維持?結論還是老話一句,台灣司法「驕傲」個屁。
phil6dog
至於[台灣人犯罪率],
若以[是否公部門相關],分兩類比較,
是者的比率可能還高些,我想。
若再考慮[犯罪黑數/惡劣影響],
則差距更大。 #
............................................
突有一靈感,部分呼應大盜兄的[律師分級]。
但[既得利益者]或許不會喜歡。 :)
政府開辦[法律諮商師]特考。
顧名思義,錄取者非[律師]。
作用是增加人民[法律可及性]、法律人出路。 #
phil6dog
[ ~ 台灣人犯罪率特別高?或是如某些司法高層所云,台灣人民特別好訟卻又不懂法律,所以要多設一些門檻,讓刑事告訴告發更困難?非也非也。 ~ ]
評論:
的確,或可以說台灣人民[不懂法律],
卻絕不是[好訟]。
差的遠了!
再說,大量的[訴訟/非訟案件],
乃檢驗[民主法治]。
好比,大量的[金融衍生商品],
檢驗[資本主義]。
對之,台灣該[適應/疏導],而非[防堵]。
若政府嫌[刑事告訴告發]太多/太吃重了,
就多花點納稅錢/錄用司法官員...,
增加律師名額...。
規範社會正義/促進民間就業/普及法律意識。
一箭三鵰/何樂不為?
又不是花他們的錢!
問題應卡在[司法高層]的[政治考量]:
[政權]及其[附庸],
不願自己因而受到太多[正義檢驗]。 #
@@@@@@@@@@@@@@@@@@@@@@@@@
真有許多人出不起健保費時,
應檢討健保開支/費率結構/暫予積欠...。
政院這[鋸箭法],不利法制/破壞公平/問題猶在。
阿扁選此時刻[特赦]這麼多億元,
即又一個掌權者專擅的方便法門!
其[合法性]難能挑戰,因此[寧可變天乎]。
其[正當性]充滿質疑,但仍由[投票]定之。
其次,此錢係直接花給弱勢者,大家看得清楚。
敢的人去拿/夠力者拿到的領域,
則為[金改/國營事業/工程/採購/計畫...]等。 #
現代俠盜
法律鬥爭或宰殺?問的太好了。
民進黨選舉大敗後,第二天晚上在高雄,總統候選人就擺出向弱勢招手。接著又端出「健保大赦」。證明「當權者」權力的驕傲,得意時,滿腦想著的是「台灣的尊嚴」(世上最狗屁不值的空話),失意時(良心發現),突然想到「弱勢」們需要照顧。
台灣健保制度,失業者自繳的保費,比大學畢業,社會新鮮人繳的錢還要多。
既曰「保險」,就是要互相幫忙,互相拉拔。豈有「有收入」繳的比「沒收入」
的還少,到底誰「拉拔」誰。
原來,自繳的保費有「分級」,「沒收入」的屬最低的一級, 但是又沒有僱主來幫忙負擔,所以大慨要六百塊。「有收入」的因為有「僱主負擔部分」,所以不到五百塊。而台灣第一名模,繳的也跟「失業者」繳的差不多。公平嗎?
我們每年繳稅,中小學教師軍人不繳稅(每月所得超過六萬),他們退休時卻有月退終身俸給。我們退休時卻沒有。變成「繳稅」的「拉拔」「不繳稅」的,你付錢買豬肉,卻吃不到豬肉,看別人吃。公平嗎。
「宰殺」部隊,就是「行政執行」,他們可是決不手軟,有如抄家,據統計超過50%的執行案件是殺向未繳健保費的人民,未繳稅的僅30%而已。
深層的「法律鬥爭」是「合法」的「不公平制度」,表層的「法律鬥爭」也是「合法」的「宰殺弱者」,來養肥「強者」。
顯然「合法」不等於「合理」,如果台灣老百姓的「生老病死」,都得不到「合理」的保障。誰還管他「台灣的尊嚴」「入聯公投」等的屁話。
當然「始作俑者」的國民黨也「絕對」不是個好東西。
現代俠盜
特別費一案,檢察官還是上訴第三審了,代表的意義是馬英九為「法律的鬥爭」不會贏。
上訴是表示檢察官基於自己法律上的確信,當初才提起「起訴」的,二審判決後,還是堅持自己見解去上訴,就無「故意」入人於罪的問題,先保住檢察官自己的平安。
檢察官們還是沒有「上當」去「統一見解」,堅持擁有的「獨立」性,不願自廢「審判獨立」的特權。上訴只是緩兵之計,平息輿論壓力,其實就算三審下來,檢察官還是可以不甩,又不是判例,只具參考指導性,沒有拘束力,上訴尋求最高法院見解,是假的,障眼法。但相信從此會權力節制聰明點,對「大官」「起訴」小心一點,這倒是真的。
本盜想看的笑話,沒有發生。檢察官就是有了統一見解,只要有了獨立特權,也可照常不甩。
當權者確實「高明」,保住了「特權」,又平息了輿論壓力,三審下來,已雲淡風輕。
千載難逢的特別費,鬧了半天,還是一場空。
馬英九都扳不倒台灣司法之「殘虐統治」,何況小民。
B.S
法律的戰爭只是表面,像水餃皮
其實包裹的...多半是人性醜陋又骯髒的真相
當年印地安猶長曾引用美國憲法(生存權)據理力爭
結果~
美國游騎兵依然是無情殺戮
有時法律更像是塊遮羞布
只要權位在,法律隨時cover~!
當年王又曾有權有勢誰敢動他一根毛?
顏清標有權有勢,兒子的羞事立刻變喜事?!
更離譜的,不分藍綠三巨頭同聲祝賀~!!
唉~
還是多學昔日的Che吧,他實際多,我們打嘴砲沒什麼屁用
現代俠盜
哲學家班雅明在「暴力的批判」中提到「維繫法律的暴力」是現代國家隱而不顯的基礎,其作用完全是要維持現狀。韋伯將現代國家界定為在一定的領域之內,獨佔壟斷合法的實體暴力。(非理性的魅惑p389)
警察對付樂生學生的執法手段,就是標準的「暴力」。
法官的判決,檢察官的起訴都是在維護「其他主流勢力(美其名曰「社會秩序」)之價值」,此種「宰殺」非主流之少數或弱者、異議者,算不算「維繫法律的暴力」?
今日聯合報社論「檢察一體」或「檢察解體」?提到,「特別費分成「領據核銷」和「單據核銷」,性質有所不同;領據核銷部分應視為首長實質補貼首長的特別費案就全看由那一位檢察官偵辦了;幸運的不起訴結案,不幸的就纏訟不止。這種執法標準不一,造成當事人各憑運氣的狀況,無論如何都是極不正常的狀態」。
此種「極不正常」的「維繫法律的暴力」何以致之?
大法官釋字228號解釋乃是對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之不違憲,加以肯定。實質上,卻強化了該條之效力。竟將「法官特權」的「審判獨立」擴充至「檢察官」。
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立法目的,依行政院提出之草案說明中謂「外國立法例多以明文否定或限制審判官之侵權行為性(如英國一九四七年王權訴訟法第二條第五項,德國民法第八百三十九條第二項等)。
而帝國法院對於民法第八百三十九條第二項所指稱的審判法官特權的適用範圍,一向認為該條中之「判決」一詞,只限制在民、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判決而已,是有明確限制的。
日、奧等國之國賠法,則根本未設有此功能差異之例外規定。英、美等國更不用提了。也就是說我們憲法上根本沒有「法官特權」這回事。
我們台灣「好的不學」,「狗屁倒灶」的卻能「發揚廣大」,不但有「法官特權」,還擴大及於「檢察官」,於是,他們也有「審判獨立」了,真是世間奇觀,少有。
聯合報社論說「執法標準不一,造成當事人各憑運氣的狀況」的「極不正常」現象,在釋字228號「審判獨立」的加持下,卻變成「再正常不過了」。
本盜好整以暇的倒是要瞧瞧,難道要「檢察官」拋棄此尚方寶劍,自廢「審判獨立」之特權嗎。
所以,二十幾年前釋字228號造的孽,如今報應了。
台灣法律的虛構性,得到證明。用「維繫法律的暴力」來「宰殺小民」,也失去其「正當性」。
Sinyan
激賞!
元豪大哥的文章,
總讓一般人能更深入思索法律。
法律,誠然是人文的產物。
在相關權利義務之間;
在人與人、政府與百姓之間,
意圖建立規範,保障人民,
甚且積極維護環境。
但現今卻常成為有權勢者亂揮的劍,
用來「宰殺」弱勢者...可嘆啊。
再評:[稅捐稽徵法] #1-1
- 何謂 [發生效力]?清潔隊員給我的解釋/指導,不也如此嗎?...我感覺納悶。(No offense at all.)
- 哪些的法律 (包括美/歐/日...),授權 [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 具有法律效力?...我慢慢研究。
- 別奢望 [大法官審查會議] 了!...我說了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