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07 16:15:36布魯斯

法律鬥爭或宰殺?(中時,觀念平台,2008.1.7)



法律的鬥爭,還是宰殺?

廖元豪

德國法學名家耶林所著之「法律的鬥爭」一文,在沈明倫檢察官引來抒懷後,相信不少人有興趣想要知道,法律怎樣鬥爭。

至今,我還記得當年首次讀到「法律的鬥爭」,情緒是如何的激盪。原來法律不只是死板的法條,律師法官更不是冷血刻板的呆子。相反的,法律要用來捍衛權利、實現正義,而法律人則應充滿熱情與鬥志。大一的我甫讀完時,血管中好像流動著烈酒,令人興奮、迷醉、灼熱。

不過,如今我非常懷疑,還有多少法律人仍然留存著這種熱血。我更懷疑在台灣社會中,大多數「正常」民眾,會對「法律的鬥爭」有什麼期待。

現實是:法律在修理弱勢之際,「鬥爭」得理直氣壯,毫不手軟。是法律這種東西,讓台灣原住民族徜徉的場域,一夕之間變成漢人「公有」的土地,伐木狩獵都得經過漢人核准。法律保障富商鎮壓媒體的權利,卻也同時保障政客羞辱新住民與原住民的言論自由。法官對於迫遷樂生療養院院民可能傷害院民健康權之主張,斤斤計較要求「具體證據」;卻從不質疑政府規劃的捷運路線是否為法律要求的「侵害最小方法」。千萬人賴以生存的水愈來愈髒,法院不承認有「權利」受害;一個污染業者挨罰,司法則毫不猶豫地提供保障。當雇主「業務緊縮」時,法律很體貼地賦予資遣員工的權利;但被資遣員工是否「生計緊縮」,就在所不問......這哪兒是鬥爭?應該正名為「宰殺」!

只有在雙方資源與實力相當的時候,「鬥爭」才可能存在。教育部及台北市政府,為了中正廟而互打法律戰。中選會與泛藍各縣市的「一階段」與「二階段」之爭,也在爭奪選罷法的解釋權。這些「精彩」到可以編入法律教科書的鬥爭案例,絕無可能發生在強弱懸殊的當事人之間。弱勢在法律之下,僅求苟活,鮮少有公平「鬥爭」的機會。

耶林只告訴我們,要為法律而鬥爭,但若法律本身就是壓迫的工具,那被壓迫者何須為鞏固壓迫工具奮鬥?對於那些受到司法迫害的人,要求它們「尊重法律」、「尊重司法」,不等於要求它們作順民或奴隸嗎?耶林更沒有看出,法律的意義會隨著詮釋者的位置而改變。而且在現實上,多半是有權勢者說了算。弱者對法律的解釋,只會被認定成邪說異端。

「法律的鬥爭」要跟「正義」劃上等號,得先對法律的權力特性保持高度敏感。法學教育應該培養學子有意識地「從弱勢觀點思考法律策略」,而不僅是傳授假性「中立」的註釋學。司法制度更不應只建築在保障政府、企業,或其他主流勢力(美其名曰「社會秩序」)之價值上;而應降低訴訟門檻,大幅承認公民訴訟與集體訴訟,並增加律師可及性,以使一般民眾、少數族群、窮人、異議人士較容易挑戰現狀。唯有當民權訴訟、環境訴訟、社會訴訟遍地烽火的時候,法律的宰制性才可能稍微鬆動—也才勉強說得上「法律的鬥爭」。

至於政府官員與政客、檢察官、企業大亨這些有權者,還要哀怨地談「法律的鬥爭」,就省省吧。

phil6dog 2008-02-19 19:48:06

再評:[稅捐稽徵法] #1-1

- 何謂 [發生效力]?清潔隊員給我的解釋/指導,不也如此嗎?...我感覺納悶。(No offense at all.)
- 哪些的法律 (包括美/歐/日...),授權 [行政機關的解釋函令] 具有法律效力?...我慢慢研究。
- 別奢望 [大法官審查會議] 了!...我說了算。 :)

現代俠盜 2008-02-19 16:09:58

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之「陽謀」是對於納稅人之信賴保護。但有學說見解認為尚有不足(葛克昌,解釋函令與財稅行政,收錄於所得稅與憲法,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2月增訂版,頁245)。
吳東都法官(已升最高行政法院),學經歷顯赫,令人佩服。應不會不知道其立法之理由。

一刃有兩面,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之「陰謀」則賦予行政機關函令之法源,逃避司法監督,宰殺納稅人。故行政程序法也都可以不甩。

然而該條實施後之結果,究竟保護的多,還是宰殺的多?
吳東都法官,藝高膽大,見人好欺,竟然說:財政部61台財稅字第31626函釋並非法規、解釋或判例,即令判決所表示之見解與之有所不同,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問題。

就上面例子看來,直接否定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顯然信賴保護,人民是看的到,吃不到。
吳東都法官,罵你是「不要臉」。公然違法,縱使有學問又有何用?

電影「明天過後」中,男女主角躲在圖書館內避寒,有人燒「書」烤火,其中有段對話很有意思。尼采的書不能燒,稅法的書倒很多。老美之幽默,堪稱一絕。
中外對稅法之厭惡,如出一轍。
而我們卻略勝一籌,行政、司法可以「聯手」對付人民。
大家說,這是法律鬥爭或宰殺?

學者專家對此[失落的一環]是「看不見」或「不忍說出來」。

phil6dog 2008-02-17 17:39:19

* Pride (驕傲/傲慢) 排名基督教 [七大罪] 之首。
我推理:
因其 [形式可以很隱晦/理由可以很多端/後果可以很嚴重]。

* [行政霸權現象] 的明顯徵兆,
於 [專擅/貪瀆] 之外,還有 [懶惰/反智]。
[稅捐稽徵法] #1-1,可旁證後者。

如此日子一久,
[行政霸權] 或是 [無能] 或是 [鴨霸] 或是得兼,
總之,官民大家都在唉了。

PS1:[稅捐稽徵法] #1-1 (民85.7 增訂)
(解釋函令之發布)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PS2:該條後段是個巧門,[敢的人去拿]。

PS3:我想,
政府各部門常見被抓包,新聞時有。
而財稅單位清新特出,足成為表率。
亦或,乃 [失落的一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