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9 12:34:44布魯斯

檢討集會遊行法乃當務之急

刊登於蘋果日報(2006.9.29),此為原稿。

蘋果日報除了標題改為「快廢除集會遊行法」之外,內容倒沒什麼修改。只是在第二段「林義雄宋楚瑜等政治人物在禁制區前聚眾靜坐...」這句話中,「林義雄」三個字居然被拿掉?!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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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集會遊行法乃當務之急

(台社成員,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博士)

從施明德主導的反貪腐運動、九一五遊行、九一六挺扁集會,以及全國各地風起雲湧的各種相關靜坐示威事件,凸顯了街頭運動的重要(或危險),更使得修改或廢止「集會遊行法」成為迫在眉睫之事!

我們清楚地看到,在這些事件中,集遊法像麻糬一樣,隨著警察機關與市長之好惡彈性地准駁人民的申請;也同樣彈性地決定警察是否要出手制止未經許可甚至帶有暴力的集會活動。「彈性」本身或許沒錯,但可悲的是:這些「彈性」從來沒有被用來疼惜、保護弱勢團體、社運組織;而只對媒體光環凝聚的政治運動表現其「寬容」。數以萬計的人經許可後在原則禁止集會的凱達格藍大道靜坐,林義雄宋楚瑜等政治人物在禁制區前聚眾靜坐未被警方舉牌驅散;但環保教改樂生自救等民間團體的抗議活動,即便其規模與衝擊遠小於政治活動,依然會被「鐵面無私」的警察強制驅離,並且遭到約談起訴判刑的命運。這個集會遊行法是怎麼回事?

難道,憲法保障的集會自由,是專門保障「大官」或「大事」的嗎?當然不是!誰需要上街頭?集會遊行對地位穩固的上層或中間階級,或許是一種plus,是個可有可無的東西;但對沒有傳播資源又弱勢的「基層異議者」(少數族裔、性少數、樂生病患、貧窮階級、外勞…),卻是不可或缺的機制。限制或剝奪「基層異議者」的集會遊行權,形同剝奪其做為平等公民的主權者地位—唯一的有效「參政」管道沒有了。

但在現行法的「許可制」下,即便是五人、十人、二十人聚集到政府機關前和平請願,全未阻礙交通秩序,也得低頭向他們抗爭的體制之一「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否則就要面臨被鎮壓的命運。而「違反解散命令」就當然構成刑罰要件的規定,一方面過於嚴苛而構成了寒蟬效應,同時更給予警方極大的裁量權,實際上等於讓警察人員全權決定示威者的法律責任。但警察的訓練與職業傾向偏重於「法律與秩序」而欠缺「保障非主流異議者」之觀念;加上國家賠償法很貼心地免除公務員「過失違法」的國賠求償責任。現行法有什麼「有效機制」能夠提供警察人員保障弱勢集會權的誘因?

事實上,許多多年來深受集遊法荼毒迫害的社運團體,早在反貪腐運動之前,就已經組成「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探討如何修法。他們的主張之前也已獲得立院跨黨派委員的支持。只是倒扁運動一起,原先全力支持、慷慨激昂的綠營立委卻似乎變得沈默以對。

因此,眼前是個修廢集遊法,同時檢驗政治人物的好時機。真正站出來支持大修或廢止集遊法的立委與政黨,社運團體願意給予正面評分;而原先支持但現在又退縮的政治人物,不過跟龍應台一樣,又是一個對「集會言論自由」葉公好龍的例子而已。
神人 2008-11-10 03:37:27

拿掉集遊法,可以用各個單一的法令規定來約束集會遊行的人嗎?譬如噪音防治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顯然不行‧‧

為什麼遊行的人可以大鳴特鳴氣笛侵擾別人安寧?又為什麼可以佔據馬路行走在汽機車道上?改天是否可以徒步行走在高速公路上?

原先的集遊會本就沒規範集會遊行的噪音聲響,但並不及意味就可以侵犯噪音防治法管制條例,可好像也沒人就此約範管束?

沒有了集遊法的路權申請或報備,那遊行的人到底該不該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約制?照理說是要,紐約的人遊行好像都在行人道上的‧‧但我想在台灣應該是沒有人覺得應該要‧‧‧

phil6dog 2006-10-01 02:10:26

◎ 長久以來,本島的確四處充斥著『政治考慮』。
這是很不幸的情况/發展。

Y該報拿掉【林義雄】三個字?
若非認爲他『沒有』【在禁制區前聚眾靜坐...】,
則明顯是個『政治考慮』。
其次,
本文首段講【修改或廢止「集會遊行法」成為迫在眉睫之事!】,
末段講【眼前是個修廢集遊法,同時檢驗政治人物的好時機】,
該報却定標題爲【快廢除…】。此爲又一明顯的『政治考慮』。

然而假設性的比方,如果作者沒有向該報『詢問or抗議』,
廣義而言,其實也能算不離其衷呢!
( 抱歉!開個小玩笑。
我真的瞭解『死有重于泰山/輕于鴻毛』的意義。 ^_^ )

◎ 【數以萬計的人經許可後在原則禁止集會的凱達格藍大道靜坐,
林義雄宋楚瑜等政治人物在禁制區前聚眾靜坐未被警方舉牌驅散】

我不知其實情爲何,但【集會遊行法】#6規範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因此,若馬市長已同意,那活動就合法了。
當然,【彈性】的大問題仍在。

◎ 【一方面過於嚴苛而構成了寒蟬效應,同時更給予警方極大的
裁量權,實際上等於讓警察人員全權決定示威者的法律責任】

【警察人員】也有其苦楚/不很好受,
因爲他們經常成爲『政治人物』的擋箭牌,甚或傀儡。
因此我突發奇想,或許可考慮讓『首長/副首長』擔負【核准權】。
理由是,『集會遊行』乃憲法保障人民的重大權利。

◎ 【眼前是個修廢集遊法,同時檢驗政治人物的好時機】

這點我同意網友【路人】的看法。
兩大政黨其實都『自私自利/作賊心虛/表裏不一』。
然而,KMT的度量較大/臉皮較薄,【修廢集遊法】的希望濃一些。 #

路人 2006-09-30 02:45:07

從政治現實看來應無可能修改,民進黨現在修放寬了會使倒扁活動看來像是得到勝利助長聲勢;國民黨著眼於2008之後的執政免不了又要面對群眾活動
現在放寬是位為來自己主政搬磚砸腳,憲在以國民黨在各縣市的執政版圖以行政裁量權解釋集會遊行已足夠使用!回顧198x 年代集會遊行法立法時期民進黨立委於國會的慷慨陳詞如今看來不勝唏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