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23 11:00:41布魯斯
濟弱扶傾或為虎作倀?律師與基進社會運動(二)
(接前文)
參、台灣律師界參與社會運動之狀況
要說律師不參與社運,或許有許多打拼多年的前輩會很不服氣。「美麗島」事件,以及之後的律師辯護團,不都是冒著身家性命危險,在街頭或法庭為台灣民主打拼嗎?在一些著名的勞工、環保或其他社會運動的刑事案件,不也都有義務律師自願為當事人辯護嗎?
沒錯,的確有不少律師,曾經(而且持續)為理想與正義奮鬥。但台灣律師參與各類社會運動的現象,仍有以下特徵:
第一,參與狹義的「政治」運動遠多於真正社會層次的「社會」運動,尤其在民主化以前。
第二,在「社會」運動方面,真正從邊緣、弱勢來挑戰主流的「激進」社運參與更少。
第三,在參與社運的方法上,多屬中立的旁觀或「插花者」,而非主動參與投入的「運動者」。
一、政治運動多於社會運動
台灣律師界參與「改革」最重要的階段,應該就是民主化之前的那段經驗。民主進步黨的「美麗島」世代以及「辯護律師團」世代,都有許多律師積極投入。無論今日個人成就如何,他們對台灣民主的貢獻,無庸置疑。
此外,在1980年代至1990年代的「民主轉型期」,法律圈也有許多的律師、學者參與各項抗爭、演說,以及直接參選等各類民主改革的工作。以筆者這一代的法律學子而言,當年在大學就讀期間,就深受這個世代法律人的熱情所影響。甚至之後決定投入憲法研究,也是受了許多法界前輩的感召。
前輩法律人在這些領域投入至深,貢獻厥偉。但同一時期風起雲湧的社會運動—環保、勞工、農民等抗爭—之中,法律人的身影就少了許多。部分律師的確熱心地為抗爭者爭取「不受刑罰」的權益,但參與的數量與深度,卻與政治運動無法比擬。真正的(意指「非狹義政治」)社運團體,多半仍視法律為鎮壓工具,將法院與其他執法人員視為讎寇。而無法藉由法律人的參與,將法律轉換成向霸權嗆聲的工具(之一)。
對比起「政治民主運動」中(如「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許多律師或法學者將改革當作生活中不可分的一部份,將民主理念貫徹到每一堂課,每一篇論文,以至於每一個行動;法律人對「社會」層面的關注,顯然低得多。這也許可以解釋為何在形式民主的架構建立起來後,律師與其他法律人的社會參與似乎就低了許多。
殊不知,形式民主的建立只是第一步。真正落實社會平等自由,讓每一個人都能免於壓迫與宰制的,是基進民主。它是一種站在被壓迫者的角度來看待的民主。它認定每個社會都有無數的壓迫與宰制:父權主義壓迫女性、種族主義壓迫少數民族、同性戀者遭到恐同症(homophobia)的壓迫…。而基進民主的理想是
「…打破一切的宰制,使每一個人,每一個群體,在社會上都被當作平等尊重的主體來看待。依此,政治與法律制度最起碼的正當性,建築在它能否協助挑戰、打破現有的壓迫結構。」[12]
而在基進民主理念下,挑戰霸權的手段,不僅著重在選舉,而是殼從基層事務的權利爭取過程中,一點一滴累積戰鬥經驗並自我教育。也就是說「當事人的行動參與」遠重於「菁英式的外部論述」。[13]「走入基層」從事社運的戰鬥工作,才是真正實現民主正義的方法。
可惜,台灣法律人對「基層社運」的參與不足,這也導致了政權輪替後,社會正義卻並未真正實現,一般庶民的無力感也不見得比國民黨執政時期好到哪兒去。甚至,宰制的力量更因有了「民主正當性」而更加肆無忌憚—我有民意基礎,你能說我錯嗎?[14]
二、社運參與仍以傾向主流上層領域為主
在有限的社運參與中,似又可發現:愈是多數、愈是主流(或稱「上層」)的領域,愈可能有法律人參與。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在消費者運動的推動上貢獻厥偉。而其中多位律師(包括歷任秘書長與重要幹部)為消費者打官司爭取權益,更是有名。此外,女權運動者在許多女性律師、法學者,以及政治人物的爭取下,亦在立法、司法與行政上都有不少斬獲。司法改革運動雖然未必是多數民眾最關心的議題,但律師、司法人員與學者的參與當然不在少數。
在這幾個領域,法律人不但參與的數量高,而且行動面向相當廣。他們不是「事到臨頭打官司」而已,而是持續地累積政治力量,不斷推動立法,並監督法律的執行。
至於較為邊緣的「被壓迫者」抗爭運動,律師參與度則降低許多。同志人權運動、愛滋感染者權益之爭取、移民移工爭取平等權、樂生院漢生病患自救活動,以及許多環保、勞工活動,都鮮少看到律師或其他法律人持續與深入的投入。就那些曾經站出來為前述弱勢群體或社會活動爭取權益的法界先進,本人衷心表示欽佩與景仰。但「偶一為之」的努力畢竟扶得東來又倒西,無法真正培力這些邊緣群體或被忽視的價值(如:環保),也難以撼動資本主義、種族主義、恐同症、本土種族主義等壓迫性結構。
何況,愈是邊緣,愈是弱勢,愈容易被體制所忽視。而法律人的參與,這時反而更形重要。在號稱法治國家的台灣,「法律」畢竟是極重要的一種論述與實踐工具。誰掌握法律,誰就掌握權力。我們應該努力讓被排拒團體能夠同樣具有掌握操作法律的能力,而不致(如現狀下)只有政府、主要政黨與資本家能夠制定與操作(甚至玩弄)法律來鎮壓異議與弱勢。
三、旁觀式的參與方法
除了政治運動以及少數社運活動外,少數熱情律師與法學者對待社會運動的方式,卻多半是基於一種「旁觀者」的身分。亦即,他們的參與是「偶爾」、「諮詢」與「代理訴訟」式的參與。與本文作者期待的那種「持續」與「夥伴對話」的參與仍有距離。這種參與方式,無法深入每一種社運的真正脈絡,共享社會運動的價值與情緒,更難以提出長遠以及恆常的策略。旁觀式的參與或許可以在社運團體擬出法條草案時,「幫忙看看」有沒有錯誤;但卻絕對無法替代那種從問題提出、想法溝通,策略立場確定,到變成法律文字的全程參與價值。
另一個問題是:「旁觀者」不是真正的「參與者」,而是高高在上又不負責任的「指導者」或「諮詢者」。就如同筆者也擔任某些政府部門的各類諮詢委員。每次出席也會儘可能認真準備書面資料並發言。但對各機關而言,這種外部諮詢委員雖受尊重,但其意見畢竟只能「參考」。因為諮詢委員不是負責決策與執行業務的人,他們不負政治與行政責任,不受監督,也不可能完全體會與理解各種政策背後的酸甜苦辣。
對於總是要與主流勢力衝撞,重視「袍澤情感」的社運活動而言,這種旁觀式高高在上的參與所能提供的幫助更加有限。律師或學者的社會位置,本來就遠比社運第一線工作者要來得「安全」。如果一個律師沒有持續與社運團體「一路走來」,卻只在人家來詢問的時候大棘棘地給一些不切實際的建議,更會讓人覺得疏離而無用。畢竟,從旁觀者認為無關痛癢或「不得已」的事情,對於直接當事人與第一線工作者而言,卻可能是生死攸關。試想,當樂生院的漢生病患,在忍受多年隔離與歧視後,只因爭取「留在原地」,卻還要被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主委奚落「你們賠得起嗎?」;當泰國移工在奴工狀態下被壓榨到必須以激烈手段抗爭才受到重視的時候,所謂「同情,但違法還是要受制裁」的話語是否太空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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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2] 參閱廖元豪,鎮壓或解放?—建構挑戰與顛覆的公投制度芻議,憲政時代,第30卷第4期,頁445以下,頁458(2005)。
[13] 參閱李丁讚,公共論述、社會學習與基進民主:對「食物中毒」現象的一些觀察,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25期,頁1以下,頁30(1997)。
[14] 錢永祥等,問題與討論:老大哥—主流民意—你的指紋:自由主義與晚進人權爭議,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59期,頁223-268(2005)(錢永祥與廖元豪發言部分)。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