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9 21:07:57布魯斯

移民法該怎麼修(中時,2006青年節)

本文刊登於:中國時報,2006.3.29,A15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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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該怎麼修?
—移民保障法,還是移民管理法?

華磐公司控告泰勞的事件,又讓社會大眾憶起高捷事件中這批飽受剝削、壓迫,甚至虐待的泰國移工。政治人物與社會清議紛紛痛批華磐「吃人夠夠」。但請別忽視根本的結構問題:在台灣的「外勞」與「外籍配偶」之所以屢屢傳出各種受虐事件,很大的原因要歸咎於我們有一套把所有外來移民與移住者當作敵人,全然未提供權利保障機制的移民法制。這套法制讓絕大多數國際移工與婚姻移民只能默默忍受剝削與歧視,如果沒有大幅修改,類似的事件只會層出不窮。蘇揆所謂「恣意妄為」,欺凌移民移工的事件,還會層出不窮。

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是一部「移民零人權」的法律,製造出許多極不公平的現實案例。例如,外籍配偶一旦與台灣人離婚,不論歸咎於誰,都得面臨居留證屆期即將被驅逐出境的命運。因此,許多新移民女性必須忍受凌虐,而不敢請求「離婚」。又如,移民法把「入境檢疫」與「驅逐出境」混為一談,因此使得在台的外籍配偶或外勞,一旦罹患愛滋病或其他「足以妨害公共衛生之傳染病」,就得被驅逐出境—即使他(她)是被「咱台灣人」所傳染的。

更根本的問題,是這部法律根本就未把移民移工當作值得保護的權利主體。它偏頗地充斥著「篩選」、「禁止」、「驅逐」的規定,卻全無「有效權利保護」的機制。無須法院審判,也沒有中立的聽證程序,僅憑警察機關單方的決定,就可以廢止或拒絕換發居留證、將人監禁(美其名曰「收容」)或驅逐出境。這樣完全不符合憲法正當程序(Due Process)的制度,賦予警方幾乎不受控制的裁量權,濫用裁量情事屢有所聞。反之,當外勞被違法刻扣工資、扣押護照;當女性婚姻移民遭到媒體醜化,或在就業交易等事項上遭到因口音或膚色所為的歧視,移民法卻未提供任何有效的申訴管道與保障機制。

在筆者與相關政府單位的對話中,會發現一種心態:政府願意提供許多家長主義式的施恩、照護,卻不願賦予移民姊妹與移工朋友們「平等」與「對抗侵害」的培力機制。也就是說,寧可由「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撥款給某些民間團體來救助或辦活動;卻不願制定有效的反歧視法來制裁欺凌弱者的台灣人。這其實與美國南北戰爭前的奴隸主有著同樣的心態:我們可以對黑奴友善、施恩,但絕不容許你們變成平起平坐的「人」!

可嘆的是,行政院目前提出,近日即將在立法院進行審議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案,依然只是一部「移民管理法」而非「移民保障法」。更可怕的,是它在正當程序與其他權利保障機制完全闕如的情況下,卻單方強化執法人員「對付」移民的監察權限。而對於由民間團體草擬,著重在移民移住者權利保障的「民間版」移民法修正案,政府卻似乎全無對話興趣。請問內政部與行政院諸公,對這部千瘡百孔的移民法,為何不待全面檢討後一併修正?你們在急些什麼?

移民法制的妥善與否,不但影響「外人」在台灣的命運,也牽涉許多「台籍配偶」與家庭的生活。在這個資訊跨國傳播迅速的時代,移民人權是否受到保障,更可能影響我們的國際聲譽,讓全球對號稱人權立國的台灣另眼相看—至於我們會被譴責還是肯定,就端視我們的選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