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23 07:54:16布魯斯
不是暴動,是反奴抗暴【2005/08/23聯合報民意論壇】
不是暴動,是反奴抗暴!
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
(北縣新店)
高雄捷運公司的「外勞」抗爭事件,媒體多以「暴動」
稱之。而輿論與政府相關單位的關切,似也集中在「是否繼
續引進外勞」、「將帶頭者遣送出境」等表象,儼然把外勞
當作「問題製造者」。但若對這些被稱為「外勞」的移工在
台處境稍有了解,就會發現他們的生活與工作條件,早已違
背了文明國家的最低人權標準。稱之為國際法上的「強制勞
動」甚或「奴役」,絕不為過。如果不改善這些非人化處境,
那麼外勞的激烈抗爭,就像從前美國黑奴層出不窮的流血抗
暴事件一樣正當,絕不能單以「非法暴動」視之。
舉例而言,「防止人口販運公約」、「禁止奴隸公約」、
「禁止強制勞動公約」以及「移工與家庭成員權利公約」(簡
稱「移工公約」)等重要的國際規範,均明文禁止「強制勞
動」,並將強制勞動等同於奴隸制度。且「強制勞動」並不
限於直接的暴力壓迫,也包括身體或行動自由的限制與威
脅,以及濫用法律程序施壓。台灣雇主對移工常用的「扣留」
(或稱「保管」)護照、扣押工資、限制行動自由,以及動
輒恐嚇「遣返回國」,在前述公約與國際實務來看,都已構
成非法的「強制」,而使得身處外地的移工處於「奴役狀態」。
尤有甚者,對照美國國務院在二○○五年發布的人口販運報
告,由於有著前述的慣行,台灣的雇主甚至是整套外勞法
制,都有構成「販賣人口」而遭制裁之虞。
勞動基準法第五條雖有禁止強制勞動的規定,就業服務
法也禁止雇主非法扣留護照,但實務上仍層出不窮。本案中
外勞的護照被付之一炬,應該也有「代為保管」的措施。這
顯示我國實務對「強制」、「非法」的解釋與執法態度,大
有問題。至少「保護不足」,等於放任雇主以各種手段奴役
移工,同樣在人權標準上站不住腳。而且這些基本權利,是
不能以「契約自由」來加以限制的。即便勞工在形式上「同
意」,雇主的行為仍然可能構成「非法強制」。
此外,我國容許雇主對外勞「僅需支付基本工資」,牴
觸了「移工公約」第廿五條以及「外國人權利宣言」有關「與
本國人同工同酬」之要求;雇主既控制移工的居住行動自
由,又不為他們裝設可收訊母國節目的電視設施,亦有拒絕
移工公約第十三條「跨疆界收訊自由」之虞。
或許會有人認為:外勞權益受損,可循合法管道尋求救
濟。但現實是:爭權益的外勞,往往在爭議尚未處理結束,
是非未明之前,就被警方甚或仲介遣返回國。即便有幸留下
來硬撐過司法途徑,在語言及各方面資源欠缺的情況下,憲
法上的訴訟權也難以提供有效保護。國際公約多要求國內司
法制度應提供外國人適用之語言,同時在移工提出申辯與審
查之前不得執行遣返處分,但我國的移民法制完全沒有顧及
這些人權法上的基本要求。
一向只把人權當嘴皮武器用的政府機關,或許不會將人
權公約放在眼中。但保障移工最起碼的基本權利,已成為國
際趨勢。國際移工跨海而來,為「咱台灣人」的建設貢獻心
力,承受剝削,乃至在職場災害中粉身碎骨。然而,我們回
報的是什麼?不公平的勞動條件、薪資被扣無法自由使用、
行動不自由還經常受不法或欺騙式的威脅、護照被扣留,而
且沒有正當管道可提供有效救濟…試問如果這樣的待遇發
生在你我身上,要不要反抗?
【2005/08/23聯合報】
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顧問
(北縣新店)
高雄捷運公司的「外勞」抗爭事件,媒體多以「暴動」
稱之。而輿論與政府相關單位的關切,似也集中在「是否繼
續引進外勞」、「將帶頭者遣送出境」等表象,儼然把外勞
當作「問題製造者」。但若對這些被稱為「外勞」的移工在
台處境稍有了解,就會發現他們的生活與工作條件,早已違
背了文明國家的最低人權標準。稱之為國際法上的「強制勞
動」甚或「奴役」,絕不為過。如果不改善這些非人化處境,
那麼外勞的激烈抗爭,就像從前美國黑奴層出不窮的流血抗
暴事件一樣正當,絕不能單以「非法暴動」視之。
舉例而言,「防止人口販運公約」、「禁止奴隸公約」、
「禁止強制勞動公約」以及「移工與家庭成員權利公約」(簡
稱「移工公約」)等重要的國際規範,均明文禁止「強制勞
動」,並將強制勞動等同於奴隸制度。且「強制勞動」並不
限於直接的暴力壓迫,也包括身體或行動自由的限制與威
脅,以及濫用法律程序施壓。台灣雇主對移工常用的「扣留」
(或稱「保管」)護照、扣押工資、限制行動自由,以及動
輒恐嚇「遣返回國」,在前述公約與國際實務來看,都已構
成非法的「強制」,而使得身處外地的移工處於「奴役狀態」。
尤有甚者,對照美國國務院在二○○五年發布的人口販運報
告,由於有著前述的慣行,台灣的雇主甚至是整套外勞法
制,都有構成「販賣人口」而遭制裁之虞。
勞動基準法第五條雖有禁止強制勞動的規定,就業服務
法也禁止雇主非法扣留護照,但實務上仍層出不窮。本案中
外勞的護照被付之一炬,應該也有「代為保管」的措施。這
顯示我國實務對「強制」、「非法」的解釋與執法態度,大
有問題。至少「保護不足」,等於放任雇主以各種手段奴役
移工,同樣在人權標準上站不住腳。而且這些基本權利,是
不能以「契約自由」來加以限制的。即便勞工在形式上「同
意」,雇主的行為仍然可能構成「非法強制」。
此外,我國容許雇主對外勞「僅需支付基本工資」,牴
觸了「移工公約」第廿五條以及「外國人權利宣言」有關「與
本國人同工同酬」之要求;雇主既控制移工的居住行動自
由,又不為他們裝設可收訊母國節目的電視設施,亦有拒絕
移工公約第十三條「跨疆界收訊自由」之虞。
或許會有人認為:外勞權益受損,可循合法管道尋求救
濟。但現實是:爭權益的外勞,往往在爭議尚未處理結束,
是非未明之前,就被警方甚或仲介遣返回國。即便有幸留下
來硬撐過司法途徑,在語言及各方面資源欠缺的情況下,憲
法上的訴訟權也難以提供有效保護。國際公約多要求國內司
法制度應提供外國人適用之語言,同時在移工提出申辯與審
查之前不得執行遣返處分,但我國的移民法制完全沒有顧及
這些人權法上的基本要求。
一向只把人權當嘴皮武器用的政府機關,或許不會將人
權公約放在眼中。但保障移工最起碼的基本權利,已成為國
際趨勢。國際移工跨海而來,為「咱台灣人」的建設貢獻心
力,承受剝削,乃至在職場災害中粉身碎骨。然而,我們回
報的是什麼?不公平的勞動條件、薪資被扣無法自由使用、
行動不自由還經常受不法或欺騙式的威脅、護照被扣留,而
且沒有正當管道可提供有效救濟…試問如果這樣的待遇發
生在你我身上,要不要反抗?
【2005/08/23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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