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5-17 13:30:55布魯斯
誰說修憲已經過關?【2005/05/16 聯合報】
誰說修憲已過關?
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北縣新店)
國代選舉結束,選舉時表示支持修憲的政黨取得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席次。看
來,即便是四分之三的高門檻也擋不住修憲案的通過。但是這真的代表修憲就鐵
定過關了嗎?
政治上「也許」是的,但法律上卻還有變數。由於「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尚未
過關,而「國民大會組織法」也並未對下列事項加以規範,所以話還別說得太早。
一切都還待法律通過才算數。
第一個,也是最基本的問題是:國代在修憲投票的時候,是否受「選舉承諾」所
拘束?原先支持修憲的國代,最後在投票時可否變卦?變卦的法律效果如何?
許多人拿美國的總統選舉人團來類比我國的「任務型國代」。然而,美國史上
亦曾發生過選舉人未依照選舉時所承諾支持的候選人投票的實例。直至今日,美
國仍有 二十四州並未規範選舉人應如何投票。法律上,這二十四個州選出來的
選舉人,是可以變卦的,雖然政治上的可能性極低。在台灣,若無法律明定「違
反選舉承諾所 投之選票,無效」,那麼國大代表的變卦就是有效的。因此我們
也還不能驟然說,修憲「已經」過關。何況在台灣,政治誠信算什麼?李遠哲院
長不是說「選舉政見 不一定要實現」嗎?
第二個相關的問題是:修憲案可否分割投票?這次選舉,其實是一次「以選舉之
名行公投之實」的投票。但若是「對事」的公投,那麼「一票一案」應該是基本
要件。就像去年的三二○公投,不也是用兩張選票決定兩個議題嗎?
但這次的修憲案卻將六個增修條文放在一起搭售,而且六個增修條文之間也並沒
有必然的邏輯關係。例如,支持「公投修憲」的人,為什麼一定要同時支持「立
委席 次減半」?支持「單一選區兩票制」的人,為什麼不能反對「大法官審理
總統彈劾案」?如果照公共選擇理論,把政治也當作一種交易,那這種搭售措施
顯然是剝奪 選民選擇權的一種不公平競爭。
不過,換個角度,如果國大代表可以變更承諾,那麼一切又有變數了。國民大會
代表可以逐條表決,決定是否複決通過各條修憲案。
其實國大職權行使法未在選前通過,形同「先玩遊戲,再訂遊戲規則」,這次選
舉與修憲的正當性極為可疑。而若國代可以不顧選舉承諾,又可分割投票,那麼
「山中傳奇」再現,似是一場混亂。但正如美國憲法學者Louis Seidman所云:
不安定,隨時可能有變數的憲法,才是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憲法。把兩大黨綁架人
民的措施打亂,或許反而是將修憲決定權釋出,讓台灣公民有 另一次監督、發
聲機會也不一定。
【2005/05/16 聯合報】
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北縣新店)
國代選舉結束,選舉時表示支持修憲的政黨取得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席次。看
來,即便是四分之三的高門檻也擋不住修憲案的通過。但是這真的代表修憲就鐵
定過關了嗎?
政治上「也許」是的,但法律上卻還有變數。由於「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尚未
過關,而「國民大會組織法」也並未對下列事項加以規範,所以話還別說得太早。
一切都還待法律通過才算數。
第一個,也是最基本的問題是:國代在修憲投票的時候,是否受「選舉承諾」所
拘束?原先支持修憲的國代,最後在投票時可否變卦?變卦的法律效果如何?
許多人拿美國的總統選舉人團來類比我國的「任務型國代」。然而,美國史上
亦曾發生過選舉人未依照選舉時所承諾支持的候選人投票的實例。直至今日,美
國仍有 二十四州並未規範選舉人應如何投票。法律上,這二十四個州選出來的
選舉人,是可以變卦的,雖然政治上的可能性極低。在台灣,若無法律明定「違
反選舉承諾所 投之選票,無效」,那麼國大代表的變卦就是有效的。因此我們
也還不能驟然說,修憲「已經」過關。何況在台灣,政治誠信算什麼?李遠哲院
長不是說「選舉政見 不一定要實現」嗎?
第二個相關的問題是:修憲案可否分割投票?這次選舉,其實是一次「以選舉之
名行公投之實」的投票。但若是「對事」的公投,那麼「一票一案」應該是基本
要件。就像去年的三二○公投,不也是用兩張選票決定兩個議題嗎?
但這次的修憲案卻將六個增修條文放在一起搭售,而且六個增修條文之間也並沒
有必然的邏輯關係。例如,支持「公投修憲」的人,為什麼一定要同時支持「立
委席 次減半」?支持「單一選區兩票制」的人,為什麼不能反對「大法官審理
總統彈劾案」?如果照公共選擇理論,把政治也當作一種交易,那這種搭售措施
顯然是剝奪 選民選擇權的一種不公平競爭。
不過,換個角度,如果國大代表可以變更承諾,那麼一切又有變數了。國民大會
代表可以逐條表決,決定是否複決通過各條修憲案。
其實國大職權行使法未在選前通過,形同「先玩遊戲,再訂遊戲規則」,這次選
舉與修憲的正當性極為可疑。而若國代可以不顧選舉承諾,又可分割投票,那麼
「山中傳奇」再現,似是一場混亂。但正如美國憲法學者Louis Seidman所云:
不安定,隨時可能有變數的憲法,才是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憲法。把兩大黨綁架人
民的措施打亂,或許反而是將修憲決定權釋出,讓台灣公民有 另一次監督、發
聲機會也不一定。
【2005/05/16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