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2-11 15:07:22布魯斯
Amar教授的演講:Architexture—結構憲法論(2002舊作)
昨天(3/20)中午,法學院邀請了耶魯大學名教授Akhil Amar
來演講。對於這位鼓吹所謂「人民主義憲法」(populist Constitution)
的憲法學者,我在台灣就已經久仰大名並且拜讀著作,自然不會錯
過。(雖然在台北曾經遇見一個耶魯法學院三年級的J.D.學生,說Amar
與另一位當紅學者Bruce Ackerman,都不受一般學生歡迎,因為上起課來
讓學生們都「不知所云」...不過新穎特殊的「理論」,尤其是憲法理論,
本來就不是多數想當律師的法律學生有興趣的。這實在難免。)
他的演講題目十分特別:Architexture。這個他自創的字,與英文
常用的architecture(建築、結構)只差一個字母,其實意義也相似。
只是他想強調的不是建築物,而是憲法的「結構」與「文字」,所以
就標新立異弄了個新字出來當題目。
內容方面,大體上不出Amar一向的主張(與其他自由派學者相
似),對近年來「法院過分獨占憲法」的批判。並且呼籲更「政治的」、
「人民的」憲法——讓國會、其他政治機關,甚至人民自己就憲法來
發言。不過有趣的是:他真拿了一些「建築」或「結構」的意像,來
類比他的主旨。例如,為了說明「在制憲者的心目中,憲法主要是由
國會,而不是法院來解釋」這個命題。他指出,美國國會的建築,是
最早完成,也最堂皇的,相反地,聯邦最高法院可是到1930年代才
有自已的建築。這也反映出,美國憲法第一條規定「國會」,第二條
「總統」,第三條才輪到「法院」,重要性亦可如此排列。又如,當
他要批評聯邦最高法院與人民的疏離時,就指出最高法院門禁管制之
森嚴,法庭旁聽別說不能錄影轉播,甚至不准作筆記!
Amar教授的憲法思想中,極強調「人民」與「憲法」的緊密關
聯。在這篇演講,他更把憲法的文字與結構加進來。據他指出,美國
憲法的原始文字之所以如此簡潔,部分原因即在於制憲者認為:憲法
並不是那種一般人難以理解,而要由司法解釋的「法典」,而是一部
體現人民主權的典章。所以,一方面只做綱要式的規定,讓民主運作
來形成憲法規範;另一方面則期許人民能夠理解、研讀憲法本身,進
而參與憲法政治的運作。他舉了一個好例子:制憲初期,對於國會制
定的煽動犯罪法(Seditious Act)禁止誹謗政府官員之規定,是否違
反憲法言論自由,頗有爭議。但從未有人想到藉由法院釋憲來處理這
個問題。相反的,在政治程序上的討論辯難,均以憲法作為理由。那
是一個活潑生動而有廣大參與的憲法辯論時代!又,內戰結束後,制
定了一串民權保障的增修條文,同時都在這些條文的尾巴,加上「國
會立法執行」的文字。配合上當時的歷史,可以清楚的看出,制憲者
根本沒有想到會由「法院」擔任主要的「憲法執行者」——在此之前,
最高法院唯一援用人權條款的「重大」判決,是惡名昭彰,宣告「黑
人只是白人財產,故無法享有權利」的Dred Scott判決。(然而今日
的最高法院,卻幾乎不把這個條文放在心上)
當然,也會有許多人質疑:美國憲法真的這麼「人民主權」嗎?
制憲時,女性沒有投票權、奴隸制度更受到憲法保障,這算什麼民主
憲法?Amar的回應是:沒錯,從今天的角度看的確如此。然而,從
歷史的角度來看,美國憲法在制定當時,可是人類文明史以來,最「民
主」的一部典章!比起早期希臘羅馬所謂的「民主」或「共和」時代,
美國這個國家承認的「公民」佔全體人口比例之高,可是遠邁古人的。
再從制憲至今的發展來看,例次的修憲,都是往「擴大參與」的民主
目標邁進的。因此,實在不能否認「人民主權」(popular sovereignty)
在美國憲法上之重要性!
他強烈抨擊過分「司法化」的憲法,使得人民愈發疏離於憲法之
外。如今已經沒有幾個人——包括律師甚至憲法學者——曾經從頭到
尾認真讀完一部憲法。政治人物與輿論的習慣思考,是把憲法問題都
丟給法院去處理。然而,在大家不熟悉憲法文義的同時,律師們津津
樂道的,卻是那些法院所創設的標準(但憲法文字中從未出現過的),
如「嚴格審查」啦,「雙軌理論」呀這些東西。最高法院許多判決,
甚至擺明了忽視憲法的文義,卻也無人理會。在演講尾聲,他誠心呼
籲,請各位有空把這部(相對於他國甚至各州憲法而言)輕薄短小的
憲法,從頭到尾讀一遍;帶著你的家人看到National Constitutional
Center所刻的憲法,帶著他們看一看。苦口婆心,令人動容。
討論的部分也很有意思。Susan Williams教授認為,如果要重視
「結構」,是否應該把憲法當作一個「整體」來解釋,以求其「一致
性」?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法院把各個條文似乎完全切割開來解釋。
她舉例說,如果(如保守主義者所云)要把「徵收條款」(Taking
Clause,私有財產不得無合理賠償而予徵收)擴張到各類「管制」措
施(如環保、土地利用等);那麼「福利權」(welfare right,依法請
求特定福利給付之權利)也應該被承認為憲法上的「財產」而不能任
意取消。又如言論自由中的「仇恨言論」(hate speech,主要是詆毀
貶抑少數族裔之言論)是否受保護,應該同時考量憲法平等保障條款
的價值。
這個說法,在我們習慣什麼「和諧性解釋」、「憲法內在價值秩
序」的學生來說,是天經地義的。不過也有人提出質疑:如果要「讓
憲法回到民主程序」,那是否可能講究「一致性」呢?政治機構或一
般人民,恐怕比法院更不容易關注「憲法整體意義」吧。
Amar教授同意Williams老師「整體解釋」的主張,但他也承認
這個構想與「人民憲法」、「政治憲法」有相當的緊張關係。然而,
他認為,「也許」在努力倡導下,會有與今日頗為不同的「憲法文化」,
使憲法不那麼難以讓一般民眾理解,進而作出有條理的思辯。Amar
舉二個例子:第一,他認為美國歷史上最偉大的憲法人物,不是任何
一個大法官,而是只受過一年正式教育的林肯總統。他指出,林肯的
憲法主張、憲法辯論內容,以及憲法實踐,遠遠超過絕大部分的大法
官,可見憲法沒那麼難以接近!第二,美國人有許多「讀經」宗教團
體,花上許多時間教導並研讀聖經。同樣的力氣,如果也花在研讀理
解憲法上面,相信也會大有收穫!總之,「人民」是否真的那麼不值
得相信?人民真的「沒有能力」去理解並應用憲法?「法院」真的比
較「一致」而「合理」?這些都是Amar教授質疑之處。
憲法的「太過司法化」,在台灣可能有另外的面貌。理論上,大
法官雖然沒有獨占憲法解釋權,可是「小法官」們的觀念,似乎還傾
向「憲法是大法官的事」,所以鮮少在辯論中,在判決中作憲法思考
與論理。另一方面,大法官「勇於任事」的態度,有時候似乎也讓人
擔心司法的「界限何在」?同時這種「勇於任事」,也造成了與美國
類似的現象:政治人物動輒把憲法問題丟給大法官,連「第一次」的
判斷都不大肯作。此外,大法官雖然做出很多「決定」,但是卻鮮少
提供決定的「分析」。因此,對於憲法的理論深化,或是刺激民眾思
辯,都頗嫌不足。
至於「人民的憲法」,在十多年前剛剛解嚴時,倒是真的見識到
「人民」怎樣操作憲法,並與大法官的司法解釋作互動。刑法一百條
的修正,並沒有動到大法官,而是在輿論、靜坐示威施壓下,主動修
改的。國會全面改選,是無數的示威抗議加上大法官釋字二六一號解
釋的臨門一腳踢出來的。部分人士犬儒式的揶揄、忽視憲法的態度,
並沒有澆熄民間辯論憲法的熱情。但是隨著這些「大議題」漸漸定論,
而大法官的功能愈趨發揮,以往那種熱烈動員,校園與街頭此起彼落
進行憲法思辯的局面似乎也漸漸沉寂。這樣的發展,是耶非耶,或許
還有待觀察吧。
March 2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