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27 16:38:36布魯斯
外人=異形=病毒:不必要又歧視的外國人強制健檢
今年四、五月間,一些外籍大學教師開始連署反對一個剛剛發布施行的「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這個規定要求他們必須在每次延聘之時,就得做包括愛滋檢驗、梅毒檢驗等健康檢查。他們覺得這是一種侮辱,把他們給「外勞化」,因此抗議。而且同樣是外籍學術圈人,中研院的研究員不須體檢,他們卻要體檢。更感到不爽!
然而這種相當侮辱人的健檢制度,其實早就適用在藍領的「外勞」身上多年。而且從來沒有外勞敢嗆聲!外籍教授們所謂的「外勞化」,其實似乎是把他們跟外勞之間再畫一條階級界線。不少社運人士在聲援同時,卻也多少有點「你們終於知道什麼叫『被歧視』了」的心情。
在外籍教師的抗議,社運團體的連結下,六月初由台社與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主辦,在紫藤廬開了一場「台灣對外籍人士的歧視:從身體檢查事件談起」座談會。衛生署疾管局與勞委會的官員都到場。疾管局完全無法說明為什麼外國人,包括大學教師到台灣工作,他們的「危險性」會比正港台灣人(尤其是許多成天趴趴走,四海為家的台灣人)更高?更無法解釋清楚說,在他們的健檢規定中,為何將外國人受聘僱者,又分為三級?這三級真的反映出什麼意義嗎?
有趣的是,疾管局官員現場還表示,他們已經確定會修改這些規定,讓「大學教授」免於體檢。但「高中以下教師」依然要接受體檢。以下是部分對話實錄:
「為什麼教師要體檢HIV?」
「因為教師會跟學生接觸。」
「怎樣的接觸會感染愛滋?不是『危險性行為』或『血液』接觸嗎?」
「對啊」
「那在學校教書就會有危險性行為或血液傳染嗎?」
「不是啦...他們會跟學生接觸...」
完全不知所云的回答與對話。除了恐懼與偏見,還有什麼理由?
健檢至少反映了國籍-種族、階級與疾病的多重歧視,值得好好想一想。
下面是幾份相關資料。(一)是我在六月五日座談會的發言稿。(二)是目前的健檢規定,各位可以自己瞧瞧它的「合理性」。(三)是6/21民生報的報導。(四)則是「台灣外籍教師民主聯盟」的連署網站連結。
(一)不必要又不平等的外人健檢制度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雖然在「形式上」有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授權。但是這種專挑「外國人」檢查,把居住在台灣貢獻心力的住民當作病毒的規定,又把外國人依據職業別「分級」課與不同檢查義務,實質上恐怕已經牴觸了憲法與相關法律的規定。收到健檢通知者,可提起行政訴訟甚至聲請釋憲,挑戰這些不必要又不平等的規定。
一、「身體自主權」與「比例原則」
強制性的健康檢查規定,侵犯的是人民的身體自主權。憲法第二十三條要求這種措施,必須嚴格限制在「必要」範圍內。而且學理或實務上都一向對這種措施從嚴審查。如果我們對比一下其他的法令,凡是限制身體自由的措施,要嘛是當事人有具體犯罪或違法嫌疑(刑事勘驗、警察臨檢),至少也是很清楚而具體地涉及公眾健康衛生(民航機師體格檢查、SARS量體溫)。但這個辦法卻不管三七二十一,全盤要求特定行業的在台外國人一律定期健檢,否則就有被驅逐出境的可能。顯然逾越必要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這樣規定—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請問,這些外人健檢的措施,真能有效達成防止傳染病之目的嗎?真的是「侵害最小」的手段嗎?它帶來的利益真的大於對被標籤需健檢者的烙記標籤損害嗎?
二、平等權—歧視又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憲法第七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人民,無分「種族」、「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然而這些外人健檢相關規定,僅挑外國人予以檢查,而且還依據不同職業的外國人,規定不同的檢查時程與項目。請問是什麼樣的證據,可以認為外國人,而且是特定職業的外國人,「危險性」這麼高而需要實施這種「種族」與「階級」的雙重歧視?外國籍的大學教師,比本國籍的更容易得梅毒與愛滋?而「家庭幫傭」比「運動員」更容易傳染B型肝炎?
這些差別待遇,本身就帶有歧視意味,卻又實在沒有合乎醫學、統計學或任何XX學的「正當理由」。恐怕難逃違法違憲的指摘。
憲法學理上,將在本國境內的外國人,認定是易受侵害的少數族群,而應該給予特殊的照顧與保護。但我們的實務心態上,卻往往用疑懼、敵視或忽視的眼光來處理。移民國家云乎哉?全球化國家云乎哉?#
(二)外人健檢規定整理
甲類人員 (不需體檢)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按:例如,中央研究院之研究員】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四、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乙類人員
入境、 展延續聘時都要健檢
項目:1.人類免疾缺乏病毒抗體檢查 2.胸部X光檢查 3.梅毒血清檢查
一、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按:疾管局承諾修改這一款】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二、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丙類人員
除入境、展延續聘時,每6, 18, 30 個月也要健檢
項目:1. HIV抗體檢查 2.梅毒血清檢查 3.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4.胸部X光檢查肺結核 5.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6.癩病檢查
一、海洋漁撈工作。
二、家庭幫傭。
三、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按:即所謂「外籍勞工」】
四、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三)民生報報導
外國人強制體檢 有職業歧視?
記者黃靜宜/報導
日前由一群外籍大學教師發起,抗議外籍人士體檢制度不合理的連署風潮愈演愈烈,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在民意壓力下,已打算修改規定,免除外籍大學教師體檢。但此一政策轉彎,反引起民間團體批評,衛署有職業歧視,獨厚大學老師;他們認為,現行規定應通盤檢討,在無明確科學根據下,強制要求特定職業人士體檢,已侵犯人民的身體自主權。
四、五月間,馬來西亞籍華裔作家、暨南大學中文系副教授黃錦樹在媒體上投書,抗議外籍教師被迫健檢的不合理,許多民間社團紛紛聲援,包括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社、國際台灣勞工協會、族群平等聯盟等,關心的對象也擴及外籍勞工。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表示,同樣是外籍人士,運動員不必體檢,大學教師要體檢,這是什麼道理?疾管局將外籍人士分成甲、乙、丙三類,不同的職業、階級有不一樣的健檢要求,卻看不出有何邏輯可言,反流露出對職業和階級的歧視心態。
廖元豪說,6月5日在一場座談會中,疾管局和勞委會代表「順應民意」,宣布大學教師未來將比照無需體檢的甲類人員辦理,這樣的政策轉彎,更凸顯出外籍體檢規定並無足夠的科學數據和立論基礎支持。
尤其,疾管局僅打算免除大學教師體檢規定,高中以下的外籍教師仍需體檢,這樣的切割更令人不明所以。
廖元豪表示,疾管局一再強調老師會接觸學生,所以需要體檢,但以愛滋病毒來說,必須透過危險性行為和血液交換才能傳染,為何「接觸」學生就要檢查?這些要求本身就帶有歧視意味,也沒有合乎醫學、統計學的「正當理由」。
「iACT台灣國際醫療行動協會」移民健康及人權部主任林秀麗也表示,健檢結果不應與工作權畫上等號,但依據規定,健檢不合格可以剝奪勞工的工作權,充份顯現相關單位對特殊疾病認知的不夠專業。她強調,健檢的積極意義在於更有效的健康管理、與疾病的防制及治療,而非消極地以疾病篩檢、遣返,做為疾病管制的唯一手段。
此外,依據疾管局統計,外籍勞工入境滿半年後的例行健檢,各項目不合格率大都低於0.05%,這樣的結果是否具有實質效益?民間社團也希望衛生署提出說明。
廖元豪說,強制性的健檢規定侵犯的是人民的身體自主權,根據憲法第23條,這種措施必須嚴格限制在「必要」範圍內。例如,當事人有具體犯罪或違法嫌疑(如刑事勘驗、警察臨檢),或具體地涉及公眾健康衛生(如民航機師體格檢查、SARS量體溫)。但衛生署全盤要求特定行業的外籍人士一律定期健檢,否則就有被驅逐出境的可能,顯然逾越必要範圍。
他說,外籍人士體檢規定不合理,只是眾多違反人權的體檢規定之一,國內民眾在每個人生階段也面臨許多大大小小的體檢,這些都應該通盤檢討,政府不能在理由不夠充分的情況下,強制特定人士作特定疾病檢查。
【2004/06/21 民生報】
(四)台灣外籍教師民主聯盟的連結
http://english.ncu.edu.tw/news/040601/index.htm
然而這種相當侮辱人的健檢制度,其實早就適用在藍領的「外勞」身上多年。而且從來沒有外勞敢嗆聲!外籍教授們所謂的「外勞化」,其實似乎是把他們跟外勞之間再畫一條階級界線。不少社運人士在聲援同時,卻也多少有點「你們終於知道什麼叫『被歧視』了」的心情。
在外籍教師的抗議,社運團體的連結下,六月初由台社與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主辦,在紫藤廬開了一場「台灣對外籍人士的歧視:從身體檢查事件談起」座談會。衛生署疾管局與勞委會的官員都到場。疾管局完全無法說明為什麼外國人,包括大學教師到台灣工作,他們的「危險性」會比正港台灣人(尤其是許多成天趴趴走,四海為家的台灣人)更高?更無法解釋清楚說,在他們的健檢規定中,為何將外國人受聘僱者,又分為三級?這三級真的反映出什麼意義嗎?
有趣的是,疾管局官員現場還表示,他們已經確定會修改這些規定,讓「大學教授」免於體檢。但「高中以下教師」依然要接受體檢。以下是部分對話實錄:
「為什麼教師要體檢HIV?」
「因為教師會跟學生接觸。」
「怎樣的接觸會感染愛滋?不是『危險性行為』或『血液』接觸嗎?」
「對啊」
「那在學校教書就會有危險性行為或血液傳染嗎?」
「不是啦...他們會跟學生接觸...」
完全不知所云的回答與對話。除了恐懼與偏見,還有什麼理由?
健檢至少反映了國籍-種族、階級與疾病的多重歧視,值得好好想一想。
下面是幾份相關資料。(一)是我在六月五日座談會的發言稿。(二)是目前的健檢規定,各位可以自己瞧瞧它的「合理性」。(三)是6/21民生報的報導。(四)則是「台灣外籍教師民主聯盟」的連署網站連結。
(一)不必要又不平等的外人健檢制度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雖然在「形式上」有著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授權。但是這種專挑「外國人」檢查,把居住在台灣貢獻心力的住民當作病毒的規定,又把外國人依據職業別「分級」課與不同檢查義務,實質上恐怕已經牴觸了憲法與相關法律的規定。收到健檢通知者,可提起行政訴訟甚至聲請釋憲,挑戰這些不必要又不平等的規定。
一、「身體自主權」與「比例原則」
強制性的健康檢查規定,侵犯的是人民的身體自主權。憲法第二十三條要求這種措施,必須嚴格限制在「必要」範圍內。而且學理或實務上都一向對這種措施從嚴審查。如果我們對比一下其他的法令,凡是限制身體自由的措施,要嘛是當事人有具體犯罪或違法嫌疑(刑事勘驗、警察臨檢),至少也是很清楚而具體地涉及公眾健康衛生(民航機師體格檢查、SARS量體溫)。但這個辦法卻不管三七二十一,全盤要求特定行業的在台外國人一律定期健檢,否則就有被驅逐出境的可能。顯然逾越必要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這樣規定—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請問,這些外人健檢的措施,真能有效達成防止傳染病之目的嗎?真的是「侵害最小」的手段嗎?它帶來的利益真的大於對被標籤需健檢者的烙記標籤損害嗎?
二、平等權—歧視又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憲法第七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人民,無分「種族」、「階級」,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然而這些外人健檢相關規定,僅挑外國人予以檢查,而且還依據不同職業的外國人,規定不同的檢查時程與項目。請問是什麼樣的證據,可以認為外國人,而且是特定職業的外國人,「危險性」這麼高而需要實施這種「種族」與「階級」的雙重歧視?外國籍的大學教師,比本國籍的更容易得梅毒與愛滋?而「家庭幫傭」比「運動員」更容易傳染B型肝炎?
這些差別待遇,本身就帶有歧視意味,卻又實在沒有合乎醫學、統計學或任何XX學的「正當理由」。恐怕難逃違法違憲的指摘。
憲法學理上,將在本國境內的外國人,認定是易受侵害的少數族群,而應該給予特殊的照顧與保護。但我們的實務心態上,卻往往用疑懼、敵視或忽視的眼光來處理。移民國家云乎哉?全球化國家云乎哉?#
(二)外人健檢規定整理
甲類人員 (不需體檢)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按:例如,中央研究院之研究員】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四、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乙類人員
入境、 展延續聘時都要健檢
項目:1.人類免疾缺乏病毒抗體檢查 2.胸部X光檢查 3.梅毒血清檢查
一、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按:疾管局承諾修改這一款】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二、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丙類人員
除入境、展延續聘時,每6, 18, 30 個月也要健檢
項目:1. HIV抗體檢查 2.梅毒血清檢查 3.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4.胸部X光檢查肺結核 5.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6.癩病檢查
一、海洋漁撈工作。
二、家庭幫傭。
三、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按:即所謂「外籍勞工」】
四、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三)民生報報導
外國人強制體檢 有職業歧視?
記者黃靜宜/報導
日前由一群外籍大學教師發起,抗議外籍人士體檢制度不合理的連署風潮愈演愈烈,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在民意壓力下,已打算修改規定,免除外籍大學教師體檢。但此一政策轉彎,反引起民間團體批評,衛署有職業歧視,獨厚大學老師;他們認為,現行規定應通盤檢討,在無明確科學根據下,強制要求特定職業人士體檢,已侵犯人民的身體自主權。
四、五月間,馬來西亞籍華裔作家、暨南大學中文系副教授黃錦樹在媒體上投書,抗議外籍教師被迫健檢的不合理,許多民間社團紛紛聲援,包括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社、國際台灣勞工協會、族群平等聯盟等,關心的對象也擴及外籍勞工。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表示,同樣是外籍人士,運動員不必體檢,大學教師要體檢,這是什麼道理?疾管局將外籍人士分成甲、乙、丙三類,不同的職業、階級有不一樣的健檢要求,卻看不出有何邏輯可言,反流露出對職業和階級的歧視心態。
廖元豪說,6月5日在一場座談會中,疾管局和勞委會代表「順應民意」,宣布大學教師未來將比照無需體檢的甲類人員辦理,這樣的政策轉彎,更凸顯出外籍體檢規定並無足夠的科學數據和立論基礎支持。
尤其,疾管局僅打算免除大學教師體檢規定,高中以下的外籍教師仍需體檢,這樣的切割更令人不明所以。
廖元豪表示,疾管局一再強調老師會接觸學生,所以需要體檢,但以愛滋病毒來說,必須透過危險性行為和血液交換才能傳染,為何「接觸」學生就要檢查?這些要求本身就帶有歧視意味,也沒有合乎醫學、統計學的「正當理由」。
「iACT台灣國際醫療行動協會」移民健康及人權部主任林秀麗也表示,健檢結果不應與工作權畫上等號,但依據規定,健檢不合格可以剝奪勞工的工作權,充份顯現相關單位對特殊疾病認知的不夠專業。她強調,健檢的積極意義在於更有效的健康管理、與疾病的防制及治療,而非消極地以疾病篩檢、遣返,做為疾病管制的唯一手段。
此外,依據疾管局統計,外籍勞工入境滿半年後的例行健檢,各項目不合格率大都低於0.05%,這樣的結果是否具有實質效益?民間社團也希望衛生署提出說明。
廖元豪說,強制性的健檢規定侵犯的是人民的身體自主權,根據憲法第23條,這種措施必須嚴格限制在「必要」範圍內。例如,當事人有具體犯罪或違法嫌疑(如刑事勘驗、警察臨檢),或具體地涉及公眾健康衛生(如民航機師體格檢查、SARS量體溫)。但衛生署全盤要求特定行業的外籍人士一律定期健檢,否則就有被驅逐出境的可能,顯然逾越必要範圍。
他說,外籍人士體檢規定不合理,只是眾多違反人權的體檢規定之一,國內民眾在每個人生階段也面臨許多大大小小的體檢,這些都應該通盤檢討,政府不能在理由不夠充分的情況下,強制特定人士作特定疾病檢查。
【2004/06/21 民生報】
(四)台灣外籍教師民主聯盟的連結
http://english.ncu.edu.tw/news/040601/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