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10 15:26:36威利

產業瞭望:3G免稅乎?

經濟日報社論
3G產業該不該給予租稅獎勵?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1663900.shtml

日前立法院科技與資訊委員會要求經濟、交通、財政三部及經建會就第三代行動通訊產業(3G)列為五年免稅受獎勵對象進行聯合報告,卻因財政與交通兩部質疑此一減稅措施到底能產生多少稅收損失,而引起極大的爭議,最後科資委員會決議,限交通部與財政部在一個月內提出稅收損失、經濟效益評估報告後再行審查。然而更根本的問題則在於,對 3G 產業提供租稅減免獎勵,是否具有正當性,是否合乎租稅公平與效率的原則。

首先,就程序正義而言,去年台灣大哥大、遠致(遠傳)、亞太行動寬頻、中華電信及聯邦等五家 3G 業者,評估市場前景有利可圖,在無政府租稅獎勵之下,以投標金總計約 490 億元,亦即較底價多出約 150 億元的高價得標。如今業者卻以經濟景氣不佳、亟需政府協助產業發展為由,要求政府提供五年免稅的獎勵,實已明顯改變 3G 產業特許招標之遊戲規則,對未得標業者必將造成實質上不公平的對待。

其次,從減免稅的正當性來看,原先3G產業一直爭取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範圍,要求提供五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擇一的獎勵,財政部均以影響稅收及違背租稅公平為由而反對。由於在「兩稅合一」所得稅制下,股東投資抵減是最具實惠的項目,對稅收、租稅公平所造成傷害亦最大,必然遭到來自各方的質疑,財政部在此一基礎上,就更加理直氣壯的堅持3G產業最多祇能適用五年免稅,而不能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的獎勵。因而,行政院決議提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草案」,擬增列第九條之三,史無前例的直接將「特定」的 3G 通信產業列入產升條例增修條文中,比照傳統產業提供五年免稅的獎勵,卻仍在稅收損失與租稅公平上引起爭議。雖然五年免稅制度的實施,對業者而言祇是產生租稅緩繳的好處,未來盈餘分配給股東時仍將課稅回來,就長遠而言,政府遲早可以收到稅;但就現階段言,當然造成稅收短徵,進而影響政府財政調度。何況,租稅減免具有明顯「錦上添花」色彩;若 3G 產業在事前仰賴政府採特許方式以保障市場,事後又要求租稅減免以增其利潤,造成獨厚特定產業的情形,則其正當性當然受到嚴厲的批評。

第三,就稅式支出評估而言,對3G產業五年免稅,據財政部的估計,稅收損失在50至180 億元,交通部的估計在10至13億元之間,而業者的估計祇有4.5 億元。各方所呈現的數字差異甚大,一方面顯示稅式支出的評估工作並不容易,一方面卻存在贊成者高估效益、低估成本,反對者低估效益、高估成本的現象。為了充分提供資訊及避免造成錯誤決策,交通與財政部就應落實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的決策機制,針對投資規模、就業機會創造、產業關聯效果、景氣變化與獲利情形,做充分有效的掌握,進而估計營業所得、薪資所得、消費傾向等,以及在兩稅合一下,對營利所得多少保留盈餘、多少分配股利,均應做系統性的分析,進而估算五年免稅稅收損失的金額,並以公開、透明的程序,經由討論、辯駁、修正以期符合實情。

第四,就當前政府財政困境而言,雖然上月底世界經濟論壇(WEF)公布的「全球競爭力報告」中指出,台灣總體競爭力在102個國家中排名第五,但是財政收支盈餘與赤字排名則是第79名;而我國稅收占 GNP 的比率,祇有 12.3%,也是主計處所評比的 107 個國家中最低者,主要就是租稅減免太多所致。然而政府各單位仍有樣學樣、毫無創意的不斷減稅來協助產業發展,例如對製造業給予五年免稅、對營運總部免營所稅、對銀行業減營業稅等,眼前又對 3G 產業提供五年免稅,必然引起其他產業的跟進,終至「統統有獎」的地步。例如前天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也認為海運業的稅負太重,又要課營所稅、營業稅等,何不取消營所稅,比照歐美先進國家祇按船舶噸位課徵象徵性的「噸位稅」。然而在現行稅制下,基於租稅公平的考慮,實不應對特定產業提供免稅優惠,但若現實的發展,不斷的增修產升條例,使得營所稅已浮濫到統統有獎的地步,而社會又付出高昂的修法、執行成本時,財政當局真應認真思考對營利所得改採免稅法而非現行的扣抵法,同時廢除產升條例,並對綜所稅確實量能課稅,則是未來不可避免的走向,反而更可以達到租稅中性、公平、簡化的目的,甚至增加稅收。

最後,呼應WEF報告對台灣的啟示,影響台灣投資最大問題的前五項是:政策搖擺、政府不穩定、勞動法令的限制、官僚體系缺乏效率、基礎建設不足,尤其是前四項,均屬「惠而不費」之事,足以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產業發展,其效果實較五年免稅為大,又不會在產業間造成差別待遇,政府何樂而不為呢?

【2003/11/07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