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8-16 19:00:22Passenger

請問同性戀是屬於精神疾病嗎?

同性戀是這個社會中長期存在的一環,卻被長期的忽略與歧視,人們一直把同性戀當作病態,不容許、不需要也不能為他們平反,只用單一的眼光看待同性戀者,很少有人站在身為「人」的立場來重新思考同性戀的議題。而同性戀者處於這樣的環境下,他們也是十分痛苦,也想努力為自己爭一口氣,種種的努力只是想要與這個社會和睦相處。同性戀與社會的關係是處於一個不穩定的、一觸即發的張力下,如果我們能夠回到「人」的本質上來看這樣的議題,也許能夠改善社會與人之間的衝突。



同性戀的定義:



同性戀是指一個人性衝動的對象是同性,而不是異性。只追求同性間情感與性慾的人的同性戀表現,大多是屬於感情面的,他們只是喜歡在同性的人之中,尋求滿足情感的生活;對於異性,則不感興趣,可以說是與異性戀沒有不同。



一個人性心理發展過程中,在性器期都可能會出現「戀親情結(Oedipus Complex)」。在面對這項情結時,人們往往有兩種的解決方式:一是正向(positive)的方式;二是負向(negative)的解決方式。所謂「正向的」方式,也就是一般人所採用的方式,藉由認同同性別父母的方式,來渡過這個時期,而發展出「異性戀」的行為。而「負向的」方式,是藉由認同異性父母的方式來解決戀親情結,而可能發展成「同性戀」。







目前精神醫學上認為,同性戀是一種個人性傾向上的偏好,雖然形成的因素仍然複雜難明,但並不認為是一種疾病或變態的行為,也不需要什麼治療。



同性戀是指在有和異性接觸的機會下,仍然比較喜歡或僅只與同性從事“性”的活動。同性戀者會感受到在面對同性時較易被吸引,也較易引發性衝動。



1980年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手冊第三版修訂版正式將同性戀剔除,不再視同性戀為精神疾病,只留下“持續且嚴重地對自己的性傾向感到不安”的診斷敘述,也就是無法接受自己同性戀傾向而痛苦、抑鬱的案例,給予“自我認同困難同性戀”,也就是自厭型同性戀的診斷,認為這種形形下,才是精神醫學去探討的部分。



想藉由心理治療來“矯正”同性戀轉為“正常”異性戀,就目前看來可行性不高,除非當事人原本就在雙性戀行為間搖擺抉擇才有可能。



ㄧ般人對同性戀還有許多錯誤的偏見,例如認為同性戀ㄧ定是娘娘腔或男人婆,事實上這類的同性戀者只佔不到20%,八成以上的同性戀者,並沒有明顯的外在特徵。但是,有同性性行為傾向的異性戀並不少見,而本身是雙性戀僅偶ㄧ為之同性戀性行為者也並不在少數,人的性傾向並不ㄧ定是終身維持ㄧ定的。



為什麼有些人會成為同性戀者或偏好同性戀行為,原因仍然錯綜複雜,難有定論。從生理因素而言,腦部下視丘的變異、胎兒期的性荷爾蒙異常等論點都有人提出。在家庭因素方面,缺乏對父親的性別認同、對母親過度的依賴、成長的環境等。在心理動力因素上則認為,主要是成長發展的過程中性別認定出現問題所致。



兒童青春期的同性間嬉戲在成長的發展階段,相當常見,依《金賽性學報告》,十五歲以前有百分之三十三的女性和百分之五十的男性有過同性間的性嬉戲,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在長大後成為同性戀者。類似行為未必是真正的同性戀,有些人在一番掙扎後,如夢初醒,會發現自己真正喜歡的還是異性。



同性戀是一種性向,與發育和教養過程有關,在現代的社會環境中,無論是女生愛女生,或者男生愛男生,都是個人的選擇,應該予以尊重。



隨著社會的變遷,檢視同性戀者人身權益的發展演變,已經是從剛開始的絕對排斥逐漸相對的尊重和包容,以迄於如今期待能夠更進一步地破除道德的枷鎖,而直指落實在法律層次的公共領域裡。



台灣則在2001年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案,增列同性戀權益,其中包括同性戀可以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但只承認「伴侶」關係,而非「婚姻」關係。在此之前,知名異色作家許佑生1996年與伴侶葛瑞「公開結婚」,算是國內第一對公開同志伴侶,2002年也有一對女同志公開結婚,造成一時轟動。

在性別認同的部分,應該無歧視性的公平待遇原則,在教育權、工作權上均不因性別傾向或性別認同的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參考資料

http://home.kimo.com.tw/19271/student/sg-4.htm http://home.kimo.com.tw/c47995488/000_page_1.htm

原文摘錄於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22505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