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民事保護令
【家庭成員】
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保護令的類別】
1. 通常保護令:指由法院以終局裁定所核發之保護令。
2. 暫時保護令:指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前或法院審理終結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聲請所核發之保護令。
3. 緊急保護令:指於通常保護令聲請前或院審理終結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聲請所核發之保護令。
【保護令的內容】
禁制令 | 1. 禁止加害人實施婚姻暴力 2. 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 |
遷出令 | 1. 命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之驅逐令 2. 禁止加害人就該不動產為處分或其他假處分 |
遠離令 | 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
決定令 | 1. 定汽、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2. 定未成年子女之暫時監護權 3. 定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會面權 |
給付令 | 1. 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租金、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2. 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 3. 命加害人負擔相當的律師費用 |
防治令 | 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等 |
其它保護令 | 由法院斟酌發給 |
【聲請保護令的身份】
1.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均得向法院聲請
2.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特殊原因難以委任代理人代為聲請時,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得代表被害人向法院聲請
3. 緊急保護另之聲請,須由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保護令聲請地】
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保護令的聲請方式】
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保護令效期】
1.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2.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3.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生效,但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中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去效力。
4.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及被害人得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保護令送達當事人之時限】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24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隨時供法院、警察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查閱。
資料來源:
空大 家庭支持服務
家庭暴力防治法: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AE%B6%E5%BA%AD%E6%9A%B4%E5%8A%9B%E9%98%B2%E6%B2%BB%E6%B3%95.htm
法務部: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275&ctNode=2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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