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28 13:37:40伏特加
【醫療糾紛】完整病歷之請求權
完整病歷又稱全本病歷,並不是病歷摘要,也不只是簡單的診斷證明,應為民眾自第一次到此家醫院就醫至最後一次就診的完整記錄,並有醫事人員蓋章以示負責。內容應包括:
1.病患住院時,醫師(包括主治醫師與會診醫師)的病程記錄(progress note)
2.門診的就診記錄
3.護理人員的護理記錄
4.用藥記錄
5.各項檢查、檢驗報告
6.其他醫事人員的記錄,如營養師、社工人員、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等
7.影像病歷,其中包括X光片、電腦斷層掃描(CT)、磁振造影(MRI)、內視鏡及超音波等檢查資料。它們可能是傳統膠片或電腦輸出的列印影像
8.就診至今所簽署的同意書、切結書等表單
财 根據93年4月28日修正的醫療法,民眾有「完整病歷」(全本病歷)之請求權
a.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b.第74條--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診所,提供病歷摘要及各種檢
查報告資料。原診治之醫院、診所不得拒絕;其所需工本費,由病人負擔。
财 依據醫療法70條與醫師法12條規定,醫療院所至少應保存病歷7年,如果超過上述時間,可能無法取得病歷。
财 處理醫療爭議時,蒐集證據可分物證及人證
(1)物證:
物證中最重要的是病歷資料,能夠影印之資料盡可能全部影印,包括病歷、醫囑單、護理紀錄等文字資料,甚至包括點滴袋、藥袋等現場能夠蒐集到之物證。照相是一項重要的方法,可以將有關地點、位置、當時情況,以及進行醫療的傷口部位等拍照存證。
(2)人證:
當您與醫事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討論醫療相關問題時,盡可能有第三者在場。第三者可以是專業人士,如醫療、法律人員,也可以是親友或同房的病患,以便協助證明當時醫事人員之談話內容;若談話地點為公開場合,如護理站、病房走廊、多人同住之病房等,可錄影或錄音存證,但非公開場合則需注意,錄音與錄影之內容除了不被採證外,亦有可能觸犯妨害秘密或侵犯隱私等罪嫌。
資料來源如下:
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 http://www.thrf.org.tw/index.asp
醫療爭議參考手冊:http://www.thrf.org.tw/Page_Show.asp?Page_ID=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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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醫療改革基金會是民間團體,非政府機構,【醫療爭議參考手冊】的版權屬於此基金會,但是開放民眾下載,有PDF及Word檔兩種版本
這手冊裡有很詳盡的醫療糾紛的鑑定、申訴、訴訟及蒐證、求償等資料,而其中最重要的證物即是《完整病歷》,而這也是家屬比較能拿到的唯一證物
這幾天我迅速看了這些內容,覺得這是這幾天所找的資料裡最詳盡也最貼切老百姓所需要的
尋找這些資料是應朋友之要求,因為孩子的同學因醫療疏失送掉一條小命
上週末的深夜和朋友MSN到清晨三點,她是個很感性的人,也是少數我所欣賞的女性朋友之一
我們談很多,最後決定兵分二路,一個負責聯繫與一個負責尋求幫助
但在週一卻得知遺體在當日告別式後已火化,無法請法醫再驗屍
我們可以理解孩子的母親捨不得孩子的身體再劃上那些刀痕
但是這樣就少了說服力的鐵証,也會讓失職的醫生逍遙
醫生不是神,也不是萬能的,我還是相信有很多醫生是良善的
但是同樣的也有很多不適任及沒有醫德,甚至是沒有專業可言的醫生存在
也許選擇當一個醫者不是他們所喜歡的工作,但是既然選擇了,就要做好,畢竟這行業不同其他行業,他們經手的是生命 -- 失去就不可能再回來的東西
當人們抱怨『現在的醫生真難當,動不動就被家屬告!』時,可有想過為什麼會被告?
當醫藥、醫療技術日新月異時,身為醫者的素質與技術卻有如牛車般緩慢前進
更甚者,是專門來撈錢的,聴不懂、看不懂是你愚蠢老百姓的活該
我們信任醫師的診斷與治療,但往往帶給我們的確是更深、更難療復的傷痛
我並不是鼓勵大家去質疑所有醫療的行為,稍有失誤即告得你死我活
但是如果當你不幸遇到醫療紛爭而又得不到善意的回應,至少要知道怎樣討回公道及給不適任者懲戒
如果我們放任這樣的行為,到頭來吃虧受害的絕對還是我們小老百姓
生活在一個假人權的國家,我們小老百姓只能讓自己變強才能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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