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令是行政權的擴大行使
文/古芳瑜/上班族(中壢)
媒題報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慈濟醫院免徵房屋稅,稅務局要上訴。理由是:花蓮地方稅務局局長林全祿認為;慈濟從民國九十二年起至一百年間累計的七千多萬元房屋稅,依規定仍應追繳。
信仰跟宗教應是自由平等,慈濟醫院與教會醫院,同樣向衛生署立案,而且性質一樣,都是投入慈善事業,然慈濟卻被認定不符合標準而被課徵房屋稅,但教會醫院卻可免稅,這合理嗎?更令人不可思意的是日前高等行政法院已判決慈濟勝訴--「免徵房屋稅」,也顯示在宗教平等上,彌補過去行政函釋上的不足處。即是行政院衛生署和內政部等相關單位,訂出新的免稅標準,慈濟明年起將可免徵房屋稅,實質上慈濟從民國九十二年起至一百年間也應免稅不是嗎?地方稅務局更不能因中央跟地方減徵稅收的爭議,找個代罪羔羊,由人民(慈濟)買單。
難怪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吳景欽在12月10日國際人權圓桌論壇會言及:台灣行政權肥大化的現象非常明顯,法院是依法律審判,然民事庭、行政法院仍依照解釋函令來執行,而且同一個法律解釋函令不是只有一個主管機關,可能有很多主管機關,解釋卻都不一樣,沒有協調,更沒有統一的標準,最可悲的是同一個機關過去和現在解釋都還會不一樣。
台大歐盟法律研究中心教授Lukas Lien,也談到: 為什麼公權力經常會變成壓迫人權的工具?或是一個力量?,因為一只沒有法律效果的解釋函令,就握有生殺大權,就可以實行行使公權力,就可以壓迫你的人權、扣你的稅、被政府勒索、被精神上的虐待。
信仰跟宗教的自由平等及文化的保護已經是世界各國所積極保障的基本的人權。已人權立國、簽署國際人權兩公約的政府,我們人民期盼政府,不能再藉由曲解所得性質的方式來濫發稅單,更應改革賦稅弊端--解釋函令,來保障人民社福,給於平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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