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6 12:30:33百姓可點燈

太極門-違法濫權檢察官何時受懲處? 「不適任檢察官退場機制」空喊到何時?

記者/馬世安報導

當大家都默許製作不實筆錄的檢察官繼續存在、當大家都認為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是家常便飯,這個國家還稱得上是一個法治國家嗎?司法改革了十幾年,究竟改革了什麼?

檢察官違法濫權,拖過10年就無法可管?
日前媒體報導民國85年曾轟動一時的太極門案,一審、二審均獲判無罪,最高法院在96年7月13日判決三審無罪確定。14年前負責偵辦的侯寬仁檢察官,被監察院認為偵辦太極門案違法濫權,涉有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凍結資產,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八大缺失,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侯檢察官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且將此案選列於「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指標性案例,監察院91年即要求法務部對侯檢察官從嚴究責議處。

但台灣高檢署日前才完成調查報告,回覆監察院,認為侯檢察官86年4月起訴太極門案,同年6月18日通知台北市政府對太極門斷水斷電,行政責任追訴時間點應從侯檢察官發函要求各縣市政府斷水斷電當天起算,但因行政責任的十年追究時效已過,若96年6月18日前未懲處,就無法追究。

此高檢署調查報告一出,引起輿論一片譁然,因為這意味任何案件只要拖過十年,即無法追究違法濫權檢察官之責任。然高檢署仍不知自我檢討,竟然於今年3月29日發出新聞稿表示:本署先後由3位不同檢察官調卷詳查,並函請臺北地檢署協助調查,仍認為侯寬仁檢察官偵辦該案,並無何違法不當之處,先後於97年4月30日、5月14日、98年3月13日、98年12月14日陳報法務部。

高檢署見輿論抨擊拖過公務人員十年懲戒期限之問題,因此特別發布新聞稿表示不是十年期限的問題,而是高檢署查了八年,都查無不法不當,此文一出反而引起社會更大憤怒,自曝公務機關之顢頇迂腐與官官相護,民怨引爆到最高點!

立委指摘法務部及高檢署官官相護
今年4月8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共計34位立委輪番上陣,質詢第一次站上質詢台的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國民黨立委羅淑蕾首先指出: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目前纏訟十年以上的案件差不多超過二百件, 2008年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案件,在6,542件裡面,無罪確定的案件有697件,也就是說有一成都是冤枉的,譬如說太極門這個案子,前後歷經10年7個月,經過14名法官,8名的公訴檢察官交互詰問,一、二審開了58庭,總共見證書有4,645份,5,525人陳訴意見,包括206份國稅局所製作的函查表,12大箱查扣的證物,將近有200個證人,到最後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沒有詐欺,沒有逃漏稅,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甚至於為了這四名被告被羈押,我們還冤獄賠償了184萬,所以證明是一個冤案。侯寬仁檢察官他這樣濫權起訴,監察院也移送要法務部嚴懲,可是到現在就一句「時效消滅」,就沒有處理,是不是包庇下屬?

立委羅淑蕾還指出:冤獄賠償都是全民買單,法務部沒有向檢察官去求償,從民國88年到97年,獲得冤獄賠償的人有5,435人,我們政府總共花了46億8000多萬的冤獄賠償,沒有一個檢察官被人家用違法、濫權執法去追究他,他沒有得到任何的懲戒,仍然逍遙自在,那冤獄賠償金是我們來買單,這樣公平嗎?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也質詢法務部長曾勇夫:一個檢察官,人家還沒有定罪,就行文給許多縣市政府,要求把當地太極門的分部斷水斷電,這樣做可以嗎?

立委田秋堇繼續追問部長:當年被侯檢濫權羈押的一位太極門弟子,他的太太是法務部法規會的專員,被傳訊之後,就被侯寬仁戴著頭套,帶到地下室去,然後再對那位太極門弟子說,你把你太太害成什麼樣子?你趕快承認說太極門的掌門人所有的氣功都是假的。他還是說功夫是真的。竟然被侯寬仁罵。結果他太太被這樣一鬧,只好從法務部提早退休,報紙刊登成這樣,也有人鬧到離婚的,也有鬧到生病的,所以我們要討論的是一個檢察官濫訴的問題。

立委田秋堇並在質詢現場播放了一段86年5月5日侯寬仁檢察官接受電視台「新聞百分百」節目李四端的訪談:
李四端:「太極門的掌門人這個,洪石和他自己,聽到你這樣起訴他,他自己,他的反應是什麼?」
侯寬仁:「他當然是否認啦!但是我從他眼神裡面看到一絲,閃過一絲的陰影,依我們辦案的直覺,就是說,認為他應該有養小鬼這個事情。」
法務部長曾勇夫立刻解釋:辦案的要求證據一定要直接明確,而不能用這樣一閃看過就認定。

田委員繼續質詢:今天我們說的是一個制度,是一個人權的問題,為什麼我們法務部答覆給監察院文是說:「侯寬仁整個調查中沒有不法,也沒有不當。」那既然沒有不當就表示「很妥當」,那用眼神閃過一絲陰影,就可以認定,以他辦案直覺應該有養小鬼,這樣很妥當嗎?為什麼我們法務部行文給監察院說沒有不當呢?所以部長你認為這樣很妥當嗎?

田委員又強調:這是會台灣司法人權上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案子,我們國家如果任由檢察官,無憑無據可以起訴一個萬人組織,那其他手無寸鐵的那些平民百姓,更加沒保障。如果檢察官用眼神就可以判斷是不是要起訴,那我們台灣就永無寧日!

立委呂學樟委員質詢說:公務員懲戒法雖然有十年的一個時效相關規定,但是拖過時效之後難道就沒有責任了嗎?侯寬仁八大罪狀白紙黑字寫在這邊,結果法務部還睜眼說瞎話,拖過這十年的時效,沒有完全的失職嗎?過去十年去查一查,侯檢察官的考績到底是怎麼樣,這樣明顯的違失,如果還年年都還拿甲等的話,說得過去嗎?懲戒法有時效,但是公務員的考績法沒有時效,是不是應該根據考績法去做出一些懲處,請法務部在一週以內給我們全國的民眾一個交代!法務部也有必要去推動規劃冤案賠償法,讓這些部分濫權的檢察官接受嚴重的處罰。讓檢察官這樣濫權起訴、濫權不追訴的行為有所節制!

台大法律系畢業、曾任律師的民進黨立委賴坤成也猛烈質詢:侯檢察官實體上面有沒有違法處,監察院八大項目舉得非常清楚了,侯檢察官當初在偵辦這個案子的時候,召集大批的媒體,偵查不公開把它變成偵查大公開,大剌剌叫記者來開記者會,儼然扮著司法藍波這個角色,其實我們當初看這個案子的時候,內心在淌血,整個偵查不公開的制度也因為少數檢察官英雄式的心態作祟之下被踐踏無遺。並當場請教部長至今有沒有一個檢察官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被偵查、起訴或判刑的?
曾部長回答:「到目前為止還沒有。」

立委賴坤成接著表示:我們現行的法律都有這樣的規定,但是就是因為我們檢察官特別是檢察體系裡面,官官相護,也不敢偵辦。我們的政府機關行政部門開始要注重人權的保障,開始要注重偵查不公開的一個現象,不然就造成未審先判。

國民黨立委邱毅也站上質詢台,要求部長好好調查台高檢,因為就監察院的報告裡面列舉侯寬仁的八大疏失,很多是不需要等到案件定讞的,例如侯寬仁搜索太極門的第二天就對著電視台媒體公開的談論案情,違反偵查不公開,另外他去發函給各縣市政府,要把太極門的道館斷水斷電,都不需要等到案件定讞,這已經侵害到行政職權,這並不是檢察官的權力!所以要追究台高檢在這個案子裡面應該要負的責任,就是因為官官相護才會造成許多的檢察官有恃無恐!

隔日羅淑蕾委員於立法院國是論壇再次以太極門案為例,表示侯寬仁檢察官不當的起訴,遭受監察院調查,檢察署若不予追究,將無法使人民服氣。

法務部、高檢署凌駕監察院職權,破壞國家體制
面對諸位立法委員的連番質詢,曾勇夫部長幾乎皆回答法務部對台高檢的調查報告無法接受,將再就實體的內容調查,看有沒有違法失職的地方,有的話將再為處理,並表示全案尚未結束,還在處理之中。當初監察院由第三屆委員廖健男、趙榮耀及李伸一等三位,自動調查侯寬仁檢察官,調查期間陳情人共提供10次書面說明,還有太極門案被告、受侯檢察官迫害之太極門弟子代表等,更親自前往監察院陳訴。而侯檢察官除呈報書面說明,並親自接受監察院約詢。最後經司法及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黃武次、古登美、李伸一、張德銘、黃勤鎮、謝慶輝、黃煌雄、康寧祥、詹益彰、呂溪木、林秋山、郭石吉及馬以工等13位委員聯席會議決議,詳列侯檢察官之八大缺失,而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非要求法務部重為調查。而今法務部、高檢署不但自己重新調查,而且一查查了8年,最後的調查結果還宣稱查無不法、不當,與監察院之調查結果大相逕庭。在引起多位立法委員抨擊之後,曾部長的回應竟然還是要繼續查。如此的回應,簡直是讓監察院的公信力完全掃地,五權分立的憲政體制更是破壞無遺。

如果檢察體系就其違法失職人員,無視其具體明確的違法證據,仍執意保護自己人,即使是監察院發動調查權也無效,以致違法人員不受制裁,受害的人民無處伸冤,沉冤難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檢察體系仗著熟諳法令的優勢,包庇害群之馬,如此檢察體系想要降低民怨,想要贏回最寶貴的司法信用和外界的尊敬,豈非緣木求魚?

太極門案依法根本不應起訴,卻因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公開呼籲成立自救會而造成與論定罪
太極門冤案的義務辨護律師蔡靜玫,同時也在太極門練功十幾年的弟子表示:當初在85年11月間高雄地檢署蕭檢察官及新竹地檢署周檢察官,也都因為接獲不實檢舉,而對太極門展開調查。但於搜索太極門高雄道館、傳訊掌門人後,均查無不法,亦查無任何受害人,所以高雄地檢署於同年11月30日行政簽結,新竹地檢署也在同年12月18日於媒體表示將會簽結。但就在隔天85年12月19日,距新竹地檢署即將簽結之新聞報導僅隔一日,同樣是不實檢舉,侯檢察官竟發動全省檢警調數百人荷槍實彈,搜索全省太極門道館及部分太極門弟子住處共19處,且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於媒體公開呼籲成立自救會,而把太極門案辦得沸沸揚揚。

85年12月19日案發當日,在搜索短短數小時後,中視晚間新聞不但播報媒體陪同搜索之畫面,並立即宣稱太極門涉嫌宗教詐財,而播報的當下,掌門人尚在接受偵訊,顯見侯檢察官早已預設立場,並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12月19日晚上7點5分搜索完畢,到報紙收稿截止前,掌門人仍在調查局接受偵訊,且所有搜索證物均未經調查,但是隔日媒體即以斗大標題刊載「太極門涉詐財三十一億」之不實消息,然侯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所誣指之兩帳戶,搜索當日金額只有61萬餘元,此明顯是檢調事先洩漏所致。

針對「侯檢察官於監察院調查時所稱受害者人數眾多,無法一一傳訊,為偵查便捷,依自救會所提供之資料做認定,偵查作為沒有草率或謬誤,」更是嚴重與事實不符。蔡靜玫律師表示「事實上,太極門刑案根本沒有受害人」,「所謂自救會,根本是侯檢察官於搜索後僅6天,相關證據都還沒有調查,就於媒體上違法公開呼籲而產生。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於審理時,發覺所謂之「自救會」名單嚴重不實,於86年5月26日開庭時,當庭諭示告訴代理人,所謂「被害人」須全部重新親自簽名、蓋手印,來釐清名單之真偽,告訴代理人也答應在3週內提出。審理期間掌門人曾7次具狀催促,台北地方法院亦2次函文諭命其提出,告訴代理人卻整整拖延超過10年,直到本案三審判決無罪確定仍無法提出,可見根本沒有受害人。二審判決及監察院亦認定被害登記資料有嚴重瑕疵,例如有遭到冒名偽造簽名、已死亡者,人死亡如何登記參加自救會?足見侯檢察官所辯根本不足採信,「太極門案件是一個沒有『被害人』的冤案」。而案件經監察院調查後,更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侯檢察官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可見案件起訴,就是一個嚴重的錯誤。

違法羈押、濫行搜索,違法凍結資產,僭越職權,違法封館
蔡靜玫律師表示:事件一發生,掌門人即遭收押禁見,並陸續把身為家庭主婦的掌門人夫人、資深熱心的弟子陳調欣、單純的國小老師彭麗娟一併羈押。然侯檢察官於押人後未依法儘速偵辦查明真相,反而在羈押二個月期滿後,繼續延長羈押,統計其自羈押掌門人翌日85年12月21日起至86年4月16日對外公佈起訴書之日止共117天,總共只開3次偵查庭,總共僅詢問掌門人13句話,訊問時間總共僅29分鐘,嚴重侵害人身自由!且從偵查至移審,侯檢察官從未依法通知太極門掌門人所委任之李律師,剝奪憲法所保障當事人之防禦權、訴訟權及律師之辯護權。

蔡靜玫律師又表示:「85年12月20日太極門弟子李正文、文秀珍只是接受媒體訪問,說出自己在太極門練功修心的收穫,在沒有人指控下,他們馬上就在12月24日遭受搜索及調查局傳訊,這根本是製造寒蟬效應,跟白色恐怖有什麼兩樣?」連監察院都認為搜索理由牽強,未符合刑事訴訟法之法定要件,且逾越必要程度,顯有侵害人權之虞。
而且侯檢察官於接受監察院約詢時,已自承其僅憑證人片面之指述,未詳細查明是否確係因犯罪所得之物,即將太極門掌門人夫婦名下所有不動產均予扣押。蔡靜玫律師表示「偵查僅4天,即於85年12月23日凍結掌門人夫婦全部資產,連帳戶內幾千元都扣住,分文不留,嚴重侵害人民生存權」。

「更令人髮指的是,全案起訴後於86年4月18移審地方法院,案件已脫離其偵查後,侯檢察官竞僭越行政機關職權,逕自於86年4月25日違法發函內政部,要求解散太極門。同年5月21日又以相同的內容,再度違法發函全省八個縣巿政府,『命令』解散太極門。甚至又於同年6月18日再次違法發函給台北巿、台北縣政府工務局,直接要求對太極門斷水斷電,貫徹執行他的『解散命令』,侵害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此事實侯檢察官於接受調查時也已承認其起訴後,未依法經簽奉該機關長官核定,自行發函內政部、縣市政府解散太極門,或予以斷水斷電等情,高檢署怎麼會查無任何違法、不當?」

以養小鬼起訴,荒誕不經,駭人聽聞,嚴重傷害司法威信
針對侯檢察官以無中生有之「養小鬼」罪名起訴一事,蔡靜玫律師表示,侯檢察官先於86年4月15日起訴,4月16日公佈起訴書,4月17日上午本應移審,但因其以「養小鬼」起訴,受到媒體、輿論、法界之強烈抨擊,侯檢察官竟為轉移焦點,到太極門4個道館搜索找證物,並在南港道館查扣一把「桃木劍」作為養小鬼證物。該桃木劍乃由曾經罹患乳癌,因入門重獲健康之弟子鄭翠玉所贈。眾所周知「桃木劍」係避邪之物,竟被誇大為養小鬼之證物!直至4月17日下午侯檢察官才首次訊問掌門人是否有「養小鬼」,掌門人回覆:「沒有」,但已無實益,因起訴書早已完成並公佈於媒體。顯然是先射箭再畫靶,故意構陷,嚴重違反程序正義、程序正當性。監察院調查後指出檢察官於起訴書中公然談論怪力亂神,違反科學辦案精神及證據法則,為我司法史所首見,顯屬駭人聽聞、荒誕不經,並已嚴重戕害司法威信。

檢察官擇優汰劣勢在必行
侯寬仁檢察官於85年承辦周人蔘電玩弊案,就被指控有筆錄遭張冠李戴、抽換撕毀,偵訊錄影帶下落不明,恐嚇當事人不說就收押或威脅凍結財產等違法情事;被起訴的警官中,多達10餘人最後被判無罪確定;侯檢察官91年又被監察院調查偵辦太極門案時違犯八大缺失;其92年雲林土庫廢土棄置場弊案時,又發生偵訊被告張○生時,筆錄與錄音內容嚴重不符,法院最後撤銷該訊問的證據力;偵辦馬總統特別費案時,再次被指控筆錄自問自答、記錄不實。一個濫權違法的檢察官一再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權,而因為其個人的錯誤,不知有多少人賠上清白的一生,甚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其造成司法資源的虛耗、社會的對立動盪,更是無法彌補。太極門案件中所有遭濫權羈押之4位被告,均已獲准冤獄賠償,然其等及家人身心所受之嚴重創傷及名譽之損害,卻永遠無法回復!正如陳調欣於冤獄賠償記者會上沉痛表示:「對失職的司法人員,政府一定要有所交代。」

檢察官擇優汰劣勢在必行,才能為司法威信振衰起弊,重建人民對檢方的信心。

引用 : 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news/1/2010-04/3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