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道火車郵局之編年記初稿﹝十﹞縱貫鐵道郵便的穩定成長
﹝昭和9年5月2日新竹台中間鐵道郵便上行便基隆局係員﹞
§大正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臺北淡水間鐵道四等郵便線路』發著時刻如下改定
‧下行便﹝臺北→淡水﹞維持三號郵班,上行便﹝淡水→臺北﹞改為二號郵班。
§以大正十五年三月九日為限,廢止明治四十五年七月十一日施行之【揭示停車場
揭示電報之鐵道停車場指定】告示。
§大正十五年五月五日起,『高雄東港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如下改定:
‧本線路上下行各有三號郵班,其中下行三號便及上行一號便,為高雄屏東區間
郵班。其下行便別及編號分別為下一《一四五》、下二《一五一》、下三《一
五五》,上行便別及編號分別為上一《一四四》、上二《一四八》、上三《一
五四》。
‧小包遞送方法:為併送,但下行三號便及上行一號便不為遞送。
‧遞送便種類:為係員取扱便,但下行三號便及上行一號便為封袋便。
‧特別規程:
一、本線路〈封袋便除外〉與基高線相互間接續之郵便物,在兩線路列車著發
間隔在一小時以內之郵件,依同一線路受授交接局之例來區分之。
二、前項之郵便物於高雄局直接進行「積替」﹝封袋郵便郵件之依託受領及與
鐵道郵便係員受授交接﹞接續。
三、除〈一〉之情況外,在高雄局區分之。
‧備註:
一、本線路由彰化郵便局所屬係員擔任隨乘勤務。
二、郵便車之容積為一千立方尺。
三、時刻上「發」表示差遞郵便物之意,「著」表示取扱郵便物到著之意。
§大正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臺北淡水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如下改定:
‧本線路下行便有三號郵班,其便別及編號為下一《一七一》、下二《一七三》
、下三《一七七》;上行便有二號郵班,其便別及編號為上一《一七四》、上
二《一七八》。
‧小包遞送方法:為併送,但下行二號便不為遞送。
‧遞送便種類:為係員取扱便,但下行二號便為封袋便。
‧特別規程:
一、本線路與其他線路相互間接續之郵便物,在兩線路列車著發間隔在一小時
以內之郵件,依同一線路受授交接局之例來區分之。
二、前項之郵便物於臺北局直接進行「積替」﹝封袋郵便郵件之依託受領及與
鐵道郵便係員受授交接﹞接續。
三、除〈一〉之情況外,在臺北局區分之。
‧備註:
一、本線路由臺北郵便局所屬鐵道郵便係員擔任隨乘勤務。
二、郵便車之容積為三百五十立方尺。
§大正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基隆高雄間鐵道一等郵便線路』中「備註一」如下
改定:
‧一、本線路中「基隆彰化間」為台北局所屬係員隨乘勤務;「彰化高雄間」為
彰化局所屬係員隨乘勤務。
§大正十五年十月五日起,『基隆高雄間鐵道一等郵便線路』中〈一〉嘉義臺南間
及〈二〉臺南高雄間和〈三〉臺中彰化間下行封袋便,如下改定竝開設:
一、下行「嘉義臺南間」及「臺南高雄間」封袋便改定為每日各二號次。
二、新設下行「臺中彰化間」封袋便。
§大正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臺北淡水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發著時刻及其他
如下定改定:
‧本線路上下行便改為各有三號之郵班。
‧小包遞送方法:為併送,但下行二號便及上行二號便不遞送。
‧遞送便種類:為係員取扱便,但下行二號便及上行二號便為封袋便。
§大正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日本紀元改為昭和元年。
§昭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基隆高雄間鐵道一等郵便線路』中開設「下行便臺
北新竹間封袋一號」,並以同年同月二十日為限廢止「下行便臺北中壢間封袋」
及「上行便平鎮新竹間封袋」。 【同年同月三十一日平鎮郵便局廢止,並於同年
四月十五日起在平鎮火車站設置平鎮電信取扱所】
§臺灣電力株式會社二水、外車埕間鐵道由官方買收,自昭和二年五月一日起開始
運輸營業。其營業哩程如下:
◎二水→《1.8哩》鼻子頭→《4.9哩》濁水→《3.1哩》隘寮→《2.7哩》集集→
《4.5哩》水裡坑→《1.5哩》外車埕
§昭和二年五月一日起,『臺北淡水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發著時刻及其他,如下
改定。
‧特別規程:
一、差遞方特定:士林及北投之兩局,在以發往內地郵便船基隆啟航當日〈下
午四時〉為限,進行上行二號便差遞,但以寄交船內郵便係員為限。
二、本線路與其他線路相互間接續之郵便物,在兩線路列車著發間隔在一小時
以內之郵件,依同一線路受授交接局之例來區分之。
三、前項之郵便物於臺北局直接進行「積替」﹝封袋郵便郵件之依託受領及與
鐵道郵便係員受授交接﹞接續。
四、除〈二〉之情況外,在臺北局區分之。
§昭和二年五月十日起『二水埔里間鐵道四等郵便線路』發著時刻及其他,如下改
定:
‧小包遞送方法:一號便併送,二號便不為遞送。
‧遞送便種類:一號便為護送便,二號便為封袋便。
‧特別規程:
一、差立方特定:南投局差遞限以寄往本線路受授交接各局;本線路受授交接
局以外之各局得差遞寄往南投局。而於二水,本線路列車與南投局受授交
接列車間之相互著發間隔有一小時以上之情況時,就每一局密封當該郵件
不居數量,再密封寄往二水局。
二、受授交接方特定:南投局發著郵件,依下記之列車受授交接郵件。
1.差遞﹝南投發遞─午後02:25,二水到著─午後03:27﹞
2.到著﹝二水發遞─午後01:05,南投到著─午後02:07﹞
三、本線路與基高線路相互間接續之郵便物,在兩線路列車著發間隔為一小時
以內之郵件,依同一線路受授交接局之例來區分密封之。
四、於前項之情況時,封袋便相互間接續之郵件,於差遞局託送當該其他線路
受授交接局之受授交接驛。
五、〈三〉之郵便物於二水局直接進行積替﹝封袋郵便郵件之依託受領及與鐵
道郵便係員受授交接﹞接續。
六、除〈三〉之情況外,在二水局區分之。
七、積替郵件添附之送狀如下:
1.本線路經由基高線路接續之情況:
a.係員取扱便接續之郵件,為寄給該係員之鐵道郵便送致證。
b.封袋郵便接續之郵件,為寄給二水驛長之封袋郵便差遞郵便物受授證
﹝本線路封袋郵便物之情況除外﹞。
c.除〈a、b〉之外,對寄給二水局積替郵袋之鐵道郵便送致證。
2.基高線路經由本線路接續之情況:
a.護送便接續之郵件,為寄給郵便夫之鐵道郵便送致證。
b.封袋郵便接續之郵件,為寄給二水驛長之封袋郵便差遞郵件受領證。
﹝基高線封袋郵便之情況除外﹞
c.對寄給二水局封袋行囊之鐵道郵便送致證。
八、對南投局差遞或到著郵件,而寄給二水驛長或明糖社鐵二水驛長,為封袋
便差立郵便物受授證及對寄給二水局積替行囊之鐵道郵便送致證。
九、對他局或係員所發行之封袋便差遞郵件受授證和領收證,在二水局經由次
便送回發行局。
‧備註:
一、南投二水間之受授郵件,依靠明治製糖株式會社鐵道為小貨件遞送。﹝
於二水,在兩社線驛間之郵件積替【封袋郵便郵件之依託受領及與鐵道
郵便係員受授交接】由二水局遞送人處理之﹞
二、時刻上「發」表示差遞郵便物之意,「著」表示取扱郵便物到著之意。
三、本線路上下各一號便,為二水局郵便夫護送﹝不為行囊之開披、密封﹞
郵件。
§昭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為限廢止『基隆高雄間鐵道一等郵便線路』中「基隆臺北
間下行一號便」〈係員取扱便〉;同年九月一日起「基隆臺北間上行二號便」〈
係員取扱便〉發著時刻改定,同時開設「基隆臺北間上行三號〈封袋 〉便」。
§昭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臺北淡水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發著時刻及其他,
如下改定。
‧本線路上下行便為各有三號之郵班。
‧小包遞送方法:為併送,但下行二號便及上行二號便不遞送。
‧遞送便種類:為係員取扱便,但下行二號便及上行二號便為封袋便。
‧特別規程:
一、本線路與其他線路相互間接續之郵便物,在兩線路列車著發間隔在一小時 以內之郵件,依同一線路受授交接局之例來區分之。 二、前項之郵便物於臺北局直接進行「積替」﹝封袋郵便郵件之依託受領及與 鐵道郵便係員受授交接﹞接續。 三、除〈一〉之情況外,在臺北局區分之。 §昭和三年十月十五日起,『臺北淡水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中發著時刻及其他, 如下改定。特別規程加下列第四號: 四、士林及北投兩局之上行二號便差遞,在以發往內地郵便船於基隆午後四時 啟航當日為之,但以寄交該船內郵便係員為限。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