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7 21:25:33Klug Doris

【刑法】92年警察四等

甲乙兩人為男女朋友,甲於與乙從事親密行為時,均隱瞞乙而將過程竊錄下來,其後,乙認為與甲志趣不合,乃向甲表明分手之意,甲此時方告知乙竊錄私密活動之事,並威脅乙須交付一百萬元,否則就公開其竊錄之內容,乙不從,甲乃複製錄影內容多份,分送乙之同事及朋友,終於成為眾所皆知之事。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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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甲竊錄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第二款,利用設備竊錄罪

1.竊錄罪以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為其客觀構成要件。本案甲雖有竊錄行為,惟其竊錄的客體為「自己與乙的親密活動」,甲乙之間的親密活動,對行為人甲來說,為一方之當事人,並非屬於非公開之活動,因此甲將自己與乙的親密行為竊錄下來,雖未得乙之同意,客觀上仍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2.小結:甲不成立利用設備竊錄罪。


(二)甲威脅乙,可能成立刑法第三四六條第三項,恐嚇取財未遂罪

1.甲主觀上認為,若自己告訴乙若不給自己一百萬,則將公布竊錄的私密活動影帶,乙將會因為害怕隱私被公開而交付金錢,且自己對這筆錢沒有法律上之正當權源享有其利益,具有恐嚇取財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2.客觀上甲亦著手於恐嚇取財之行為,惟乙並未如甲所預想的因次交付金錢,客觀尚未該當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為恐取取財未遂。

3.甲無其他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4.小結:甲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


(三)甲散布影帶,可能成立刑法第三一O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1.誹謗罪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客觀構成要件。本案甲僅將竊錄影帶之內容散布於眾,從題意中,看不出甲於散布影帶的時候,有意思的傳遞,應不屬於指摘或傳述之行為。且從事親密行為,雖為人之隱密不欲為人所窺探之事項,但並非是足以貶損他人名譽之事,因此甲的行為客觀上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2.小結:甲不成立普通誹謗罪。


(四)甲散布影帶,可能成立刑法第二三五條第一項,散布猥褻物品罪

1.散布猥褻物品罪以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為其客觀構成要件。依大法官釋字第四O七號解釋認為,所謂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本案中,甲所散布的乃親密行為的錄影帶,依照一般社會觀念認為,觀看他人為親密行為的影像內容,係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羞恥或厭惡桿的猥褻物品,因此甲將其分送給乙的同事朋友等,客觀上該當於本罪之構成要件。

2.甲對上開事實有所認識,並決意行之。且無其他阻卻違法或阻卻罪責事由。

3.小結:甲成立散布猥褻物品罪


(五)結論:甲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及散布猥褻物品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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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散布猥褻物品罪的地方,因為題目只說「親密行為」,應該要再進一步假設事實(例如:牽手、深情相望、擁抱很親密,可是不猥褻;但是如果是愛撫、性交,甚至SM,就比較猥褻了),再檢討是不是猥褻,但是沒有時間也沒有篇幅,而且我想這不是考點,應該只是出題老師不好意思寫太明白吧?!

警察特考四等的題目,難得考到這麼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