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01 00:08:28Klug Doris

【刑法】91司法官4

某甲透過傳真向某乙簽賭六合彩中獎,某乙卻屢不給付彩金,某甲放話,如果某乙再不給付,要給某乙教訓。某乙害怕,卻又心有不甘,於是用數日前不小心收到客人給付之千元偽鈔數張交付給某甲。試問:甲、乙二人刑事責任如何?


【擬答】
一、甲的刑事責任

(一)甲放話要給乙教訓,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
恐嚇罪以惡害通知為成立要件。甲放話若乙不給付彩金,將給某乙教訓,為一種惡害通知,依題意,某乙因此產生恐懼,甲認知其行為,並無其他阻卻違法、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恐嚇罪。

(二)甲放話若乙不給付彩金,便給某乙教訓,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恐嚇取財罪:
恐嚇取財罪以恐嚇他人使為物之交付為成立要件。某甲放話依前所述為一惡害通知,某乙因而恐懼而交付偽鈔數張,雖乙所交付者為偽鈔,但仍為本條所稱之物。某甲對其行為有所認知,惟甲所認知者乃其取得者為賭博所贏得之彩金,亦即該筆財物係買足債權者,故甲就取得該物無不法意圖,不成立恐嚇取財罪。

(三)甲簽賭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公然賭博罪
  公然賭博罪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成立要件。簽六合彩乃以財物從事射倖行為,為一賭博行為。制於本罪有關於行為地之要件,亦即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始足當之,亦即必須不特定多數人得出入之處所,本案甲以傳真向某以簽賭,應非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出入之場所所為之賭博行為,縱然大多數的六合彩賭博型態係以電話或傳真為之,但基於罪刑法定,於刑法相關條文修改之前,仍不應認為以滿足公然之要件,故甲不成立公然賭博罪。

(四)競合:甲成立恐嚇罪。


二、乙之刑事責任

(一)乙經營六合彩,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圖利提供賭博場所罪:
圖利提供賭博場所罪以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為要件。乙經營六合彩,使得想簽賭的人可以當場或電話傳真等方式能簽賭,客觀上係提供了賭博的場所,且本條不以公開場所為必要,故縱使某乙僅接受傳真簽賭,亦不妨害本罪成立之可能。乙對其行為有認知,並藉此賺取賭金,有營利意圖,無其他阻卻違法、阻卻罪責事由,成立圖利提供賭博場所罪。

(二)乙交付偽鈔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行使偽造貨幣罪:
  本項行使偽造貨幣罪以收受後知為偽幣而仍行使為成立要件。乙以前幾天收到的幾張偽鈔交付給甲以清償賭債,為行使偽造貨幣的行為,且乙係收受後才知道那些鈔票為偽鈔,乙對其行為有所認知,無其他阻卻違法、阻卻罪責事由,成立行使偽造貨幣罪。

(三)乙交付偽鈔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
  詐欺得利罪以施詐術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而使自己獲取利益為成立要件。乙交付偽鈔使甲以為彩金債權獲得清償而認為債之關係已為消滅,乙因而無須再為彩金之給付而受有利益,且乙對上開事實有所認知,亦認識自己以詐術而免於債之給付係法所不許,具備不法得利意圖。乙無其他阻卻違法、阻卻罪責事由,成立詐欺得利罪。

(四)競合
乙交付偽鈔成立行使偽造貨幣罪、詐欺得利罪,一行為分別侵害公眾信用利益與甲之財產法益,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再與圖利提供賭博場所罪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