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01 00:07:17Klug Doris

【刑法】91司法官1

甲乙是鄰居。某日清晨甲遛狗經乙家時,為了報復乙老是給他錯誤的彩券號碼,拾起地上石塊打破乙家門窗,恰巧乙家因瓦斯外洩,一家三口性命垂危,此舉竟救了乙全家 。甲打破門窗聲響驚動了正在修剪花木的鄰居丙,丙欲探究竟,甲認為丙戴著凶器前來找碴,竟促使狗先咬傷丙,再以石塊丟丙,幸好丙閃得快,只被狗咬傷,但石塊卻擊中路過行人丁,請問甲的行為如何評價?

【擬答】

一、甲打破乙家門窗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
 甲以石塊打破乙家門窗,使其損壞,並認識其行為,構成要件該當。客觀上甲的行為雖毀損了乙家的門窗,卻事實救助了乙一家三口之生命,可能得主張緊急避難,惟甲對於其行為適時救助乙等三人之生命並無認識,依學說上通說不能援引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毀損罪。

 【黃說擬答:甲以石塊打破乙家門窗,使其損壞,惟客觀上其適時救助了乙一家三口之生命,故客觀不法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毀損罪。】


二、甲放狗咬傷丙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
 甲於丙前來一探究竟之時,放狗咬傷丙,且對於其行為有所認識,傷害罪構成要件該當。惟甲可能主張其以為丙來找碴,故自己的行為為正當防衛行為,但客觀上丙並未有不法侵害之情事,不存在有防衛情狀,故甲不得主張正當防衛以阻卻違法,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傷害罪。

 【黃說擬答:客觀上甲放狗咬傷丙,且不存在有阻卻不法事由,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惟甲雖認知其放狗咬傷丙為一傷害行為,但其主觀上係為防衛自己之生命、身體所面臨之現在不法侵害,故阻卻主觀不法,不成立傷害罪轉討論過失傷害,成立。】


三、甲拿石塊丟丙,不成立犯罪
 甲出於傷害故意而拿石塊丟傷丙,沒有丟中,亦即未發生傷害結果,且刑法上不處罰普通傷害,故甲不成罪。


四、甲擲石塊誤傷丁,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過失傷害罪
 甲擲石塊擲中丁,使丁受傷,客觀上構成要件該當。甲丟擲石塊時,雖未預見其可能誤擲路人,但對於亂丟擲石塊可能擊中路人應有預見可能性,甲無其他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過失傷害罪。

 【黃說擬答:甲擲石塊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甲丟擲石塊,擊傷丁,且甲係出於傷害他人之故意而丟擲石塊,縱其本欲傷害者係某丙,惟刑法之誡命在於莫傷害他人,而非莫傷害特定人,故行為人僅須認知其行為係該當於構成要件之傷害他人為已足,無須認識到特定之客體,故甲有故意,且無其他阻卻不法或阻卻罪責事由,成立普通傷害罪。】


五、競合:甲分別起意之三個行為分別成立毀損罪、普通傷害罪、過失傷害罪,侵害三個法益,數罪併罰。

 【黃說擬答之競合:甲分別起意之兩個行為成立過失傷害罪、普通傷害罪,侵害二個法益,數罪併罰】
持久藥 2020-02-25 15:47:04

很不錯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