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警員郭瀅麟去年9月拒絕關說,取締疑似酒駕案,並檢舉直屬長官及3名民意代表向他施壓,他認為長官因此用考核、考績修理他,升遷幾乎不可能,民事求償3000萬元,法官認為民意代表施壓等犯罪,與他的考績無關,昨天判他敗訴。
郭瀅麟無奈的說「這個社會就是這樣」,表示警界制度不合理,基層員警不能講真話,講了就害怕隨時飯碗不保,得回家吃自己,當初求償是因為檢舉長官後受到許多壓力,心中不平,如今被駁回,他已無力再多說什麼。
法官調查,郭瀅麟於民國98年9月11日晚,與當時郭姓派出所所長取締傅姓男子騎車未戴安全帽,並疑似酒駕案,三灣鄉民代表會副主席邱騰森、鄉民代表黃開相及大坪村長饒維明關說,事後施瀅麟檢舉邱等3人施壓,郭姓所長聯合民意代表打擊他。
刑事部分,一審依妨害公務,判處邱騰森、黃開相各5個月徒刑,饒維明6個月徒刑,郭姓所長無罪,全案上訴到台中高分院審理中。
郭瀅麟認為因檢舉直屬長官,以致考核不佳,連報考偵查佐都被阻擋,去年11月懲處調動,考績被列乙等,嚴重影響薪水、升任巡佐,及報考警大的績分,以後升遷幾乎不可能,身心、考績、名譽、調任等都受限,因此附帶民事侵權損害,向邱、黃、饒求償3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