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桃園中壢的古姓女子國中未畢業即至工廠上班,薪水全交家用,因罹病決意終身不嫁,十五年前父母過世分產時,三位兄弟為表謝意,同意贈與她六百萬元,但事後反悔,古女因而起訴索討;最高法院認為,三位兄長為履行道德上的義務而贈與,不能撤銷,應給付古女六百萬元確定。
古女家中共有七女三男十名子女。古家父親於一九九六年過世,排行老五、老七、老八的三名兒子繼承價值幾千萬元的多筆土地建物。其中老五是知名食品廠的副廠長,老七擔任里長多年。
排行老六的古女,國中未畢業就到工廠擔任作業員,薪水都交給父母作為家用,且因患有甲狀腺疾病,決定終身不嫁,古家二姊憐惜古女,提議三位兄弟各贈與古女二百萬元,並以抵押土地作擔保。
不過,古家子女後因遺產繼承爭訟對簿公堂十多年,感情盡失,三位兄弟不肯依約給錢,古女因而提告。
二位弟弟認為手足既已決裂,情感盡失,他們對古女已無任何道德上的給付義務,自得撤銷贈與;他們也認為,古女年薪八、九十萬,又有公告現值二千萬的土地資產,無需他人扶助或扶養。老五的哥哥雖同意個人給古女二百萬元,但若要他一人拿出六百萬塗銷抵押權,他也不願意。
一、二審認為,古家三兄弟曾同意各贈與古女二百萬元,且以土地設定抵押權,三人既因手足之情,感謝古女放棄升學,外出工作貼補家用的辛勞及對家庭的犧牲奉獻,這是履行道德上義務贈與,不能再撤銷。兩位弟弟堅持上訴最高法院,仍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