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4 18:46:36 雅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車族理法院70
他能否主張只開罰單,而免除拖吊。須注意的是前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的規範目的,是 在促使違規停車的汽車駕驶人將車子開離違規現場。也就是,如果駕驶人自願將違規停車的 車輛開離,警察應該不可以強行代替駕驶人把違規汽車脫離;當執行勤務的警察強行拖吊, 駕駛人所受損害,應該可以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請求赔償。
只不過小陳違規的處所是在台北市,依「台北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辦法」及「台北市政府 警察局妨害交通車輛拖吊處理實施規定」,執行拖吊時,凡已開始執行拖吊之車輛,不得依被 拖吊車輛駕驶人之請求停止執行。
是故,台北市的駕駛人似乎須忍受強行拖吊。不過,視現場違規情況的輕重,在合理範圍 内,駕駛人如果自願履行,警察機關應該不能強行代替履行拖離現場。
另外,覺得拖吊費用太高,可以針對繳納拖吊費的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以茲 救濟。例如認為台北市的拖吊費太高,可向台北市政府或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不服訴願決 定,可向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71停車篱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
汽車駕驶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
二 在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者。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者。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钱、標線之處所停車者。
五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者。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者。
八 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者。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
十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
前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驶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 駕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内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為之,或得於舉發其 違規後,使用民間拖吊車拖離之,並收取移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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