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10 15:05:35耶穌

政制發展建議

政制發展建議

政制發展應以考慮香港長遠發展為出發點, 應視為基本法或憲制性文件的一個延續, 這是中央設計基本法時賦予我們權利的靈活性安排, 我們一定要做好他, 它應是一個適合香港長治久安的選舉安排(政治制度)的制度設計, 因此可以像起草基本法時那樣, 用一個公開透明的制訂模式, 甚至几上几回, 反覆琢磨, 但今次有所不同的是香港人真正當家做主, 而不是像回歸前一半港人/港英, 一半大陸人共同參與的過程, 現在由港人主導為主, 但我們亦要適當地平衡中央和香港的利益。亦要設計好, 中央與香港地方政府權力的分配問題, 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合作安排/機制, 市民/選民和行為長官/立法會議員的互動模式等等的安排, 我們時刻都要記住如何發展出一套適合香港大環境的政治模式, 要適合本地政治生態, 合乎一國兩制的國情需要, 亦要切合國際發展的大趨勢, 集中要討論的問題, 是香港人如何去為自己, 選舉最有能力, 最傑出的政治領袖的基本遊戲規則, 同時亦是為國家提供合適的地方領袖的一種制度性安排。

基於以上的大前提, 我們亦應有几點堅持:
1) 堅持盡早實行民主選舉或普選
2) 設計可供往後50年或更長時間實行的政治制度
3) 照顧到市民, 特區政府, 中央政府的需求和憂慮的制度安排
4) 討價還價的過程盡量保持互相尊重, 至少持有和而不同的胸襟, 坦誠並積極地討論有矛盾/不同意見的地方, 但盡量避免激化矛盾, 要以解決問題為前提而不是產生更多枝節的問題並阻礙民主制度發展的進程

我們要懂得如何去保障市民有選舉自己領袖的權利, 如何去確立合乎基本法規訂的香港市民, 都有參選行政長官或立法會議員的公平機會, 如何去制度化設計中央的對行政長官的實質委任權, 如何去落實或豐富中央對行政長官的罷免權的內容, 市民對行政長官極度不滿時如何啟動罷免程序的內容! 以上所說的都是四種權力的制度性安排, 1)選舉權 2)被選權 3)委任權 4)罷免權, 前兩種是要來保障市民和香港方面的權利, 後兩種是要來保障中央對香港主權權威實行的具體安排, 當中亦有香港市民對當政者不滿時, 提出自救的憲制性安排。

如果可以進一步研究, 當然是選舉權和委任權有衝突時, 我們有什麼樣的創意性安排, 當然我們都相信香港人是非常務實的, 中央抗拒的候選人可以很肯定香港人是不會選的, 因為這對香港的前途發展是沒有益處的, 與自身利益相違背的事, 我們是不會做的。 現在我們要想多一步的是如果我們真的選了一個中央政府絕對不同意的人時, 我們應怎麼辦, 我們又有什麼機制去保障中央的實質委任權, 同時又有什麼機制去約束中央的委任權。 舉一個例子, 如果中央認為所選出的行政長官是不適當人選, 打算不委任, 他亦要向港人解釋, 說明原由, 亦要通過某種機制, 例如建議現任行政長官提請立法會進行不信任動議, 宣佈如何重選等事宜, 此舉是要維護香港高度自治的慣常做法, 如果有關不信任動議不獲通過, 中央可以進一步提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不信任動議, 當然要達到此一程度, 其實是很嚴重的地步的了, 除非中央認為當選人不能進行有效管治, 甚至有證據證明當選人會危害到國家安全。

至於立法會選舉, 我建議循兩種不同渠道, 標準選舉議會領袖, 1) 地區性 Geographic 2) 專業性 Professional, 但兩種都要透過普選產生, 而不是局限於小圈子選舉。 因此我們有一半議員是專業的從政人員(政客), 專注地區性或居民福利事務, 亦有另一半是個別行業的翹楚, 運用專業知識為香港出謀獻策。 功能組別可以取消, 但參與選舉的可以專業界別去取得參選資格。 這其實可以和分區選舉一樣, 由選舉委員會去界定某一區的候選人是否合乎資格, 確定候選人在該區居住, 同樣選舉委員會亦可以去界定專業區別的候選人是合乎資格, 是否在該行業工作! 另外每一個市民亦可以登記成為3-5專業組別的選民, 視乎他過往從事的工作類型, 但選議員就只可以選一個, 亦要登記成為某一選區的選民, 那即是說每一個市民都有普選的三票, 一是投給行政長官的,一是投給所屬區分的立法會候選人, 另一是他屬意或從事的專業界別的參選人, 專業組別3-5個個別組別的安排是試乎每個人一生中大約從事多少個不同專業範疇的考量, 另外如果沒有從事該行業, 但屬意某一個行業的候選人, 亦可以在選舉委員會登記成成該專業組別的選民, 那麼專業組別的議員除了面對本身業界的訴求, 亦要面對普羅選民, 大大擴大民意基礎和認受性。在30個專業組別議員當中, 同一個組別最多只能有兩人當選, 而每一個候選議員的票數都由高至低排列, 如1-30(或1-50)名得票最高的都要公佈, 另外選舉界別要縮減至15個左右, 亦要確保每一個組別, 最高票數的那人, 有一個議席, 即使是30甲不入亦要讓他當選, 餘下的15席就由最高票數的專業組別議員補上, 但每一個組別不能超過兩人, 如果認為自有相當的知名度但可能是在首兩名以外的, 可考慮地區直選, 舉一例子, 如果法律界或醫學界, 人材輩出, 要避免硬撼, 可以另謀出路!

P.S.重點內容總結如下(SUMMARY)
1) 盡早實行雙普選
2) 設計好選舉/政治制度的遊戲規則
3) 諮詢可以有第二輪,第三輪, 甚至几上几回, 但要在兩三年內完成所有設計和程序
4) 可考慮取消功能組別(FUNCTIONAL), 但保留專業職能參選 (PROFESSIONAL)的界別劃分, 同樣以普選形式(和分區選舉一樣)選出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