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9 10:38:19若驩

〈申訴〉

那些靈感沒喊報告
沒敲門
就闖進我這一等兵的領域
膽大包天

真沒禮貌

趁我不注意
越過望遠鏡
經過海哨的士兵
在我的皮膚海岸
溫柔地鼓譟

而月光
在背後替他們撐腰

報告老大
如果你再不行動
不把我們這些夜裡忽然集結的靈感寫成詩
我們就要打電話申訴你
讓你當兵當不完



(照片:國家台灣文學館)
謝先生 2008-01-14 21:28:13

我是月租型的停車用戶,停車在板橋文山停車場至少有近二年的時間,
前天97年1月12日車子停在承租的板橋文山停車場
地址:板橋市信義區83號
電話: 2961-8530 8951-6123
遭宵小將我的愛車車門燒一個洞並破壞鑰匙孔,偷了行車電腦、VCD影音系統、冷氣、音響、電瓶....等,幾乎車裡的東西都被偷了,還把所有的線路都剪斷,讓我零件也很難有機會再修好,損失至少五到六萬。
向文山停車場負責人總幹事歐宗璜先生反映,他說我們只有停車責任,沒有保管責任,要告就去告我阿...態度很惡劣,私毫沒有歉疚之心,與賠償的意思,停車場太誇張了,讓宵小如此囂張的進入停車場內,拿工具將我的愛車燒一個洞,然後所有的線路都剪斷,再將所有的值錢東西都偷走,管理人員絲毫沒查覺,直到隔天早上1月13日0830才打電話給我,說我的車子引擎蓋被打開,車子被燒一個洞,車內零件都被偷走,
想請問專業的意見,這樣子停車場不用負責任嗎,因為他們又說剛好在監視器的死角,還被偷了那麼多東西,這樣子租車位的業者需要負責任嗎?

大致查詢了有關的問題,請貴單位幫忙答覆,是否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相關權益
有人提到:
基本上你們跟停車場間,是租賃和委任的混和契約。
(因為對方有裝監視器,就可以證明他們有為你們顧車的意思存在,而且當初你們應該也是因為有人保管車子才租的吧?!)
你們的車位是要交錢的,那麼對方注意義務相對的也高,那他就要負責。

民法第535條 (受任人之依從指示及注意義務)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不過相對的你也要舉證。
不過這是債務不履行,舉證很簡單,
只要舉證東西被偷(警察局有備案)和是在那個停車場被偷就行了。

有一則新聞如后:
【2004-10-19/民生報/A2版/新聞前線】
要負責!!
「本停車場只供停車,不負任何保管之責!」
這句話完全無效!!

賣場收費停車 失竊要賠
消保會提醒消費場所 善盡管理注意義務

記者梁欣怡/報導

「本停車場只供停車,不負任何保管之責!」各大停車場隨處可見類似「警語」,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提醒,像是飯店、旅館、三溫暖附屬的停車場,要求消費者停車時必須交付鑰匙,一旦消費者愛車遺失,業者恐怕得負責賠輛新車。
消保會法制組長黃宏全指出,過去曾有位消費者住飯店,應飯店要求交付鑰匙,結果賓士車被偷,該飯店賠了三百多萬元。
黃宏全指出,消費者使用停車場的法律關係,依照不同的使用型態,在實務上會出現借貸、租賃、寄託或無名契約等各種情況。像是要求消費者停車時須交付鑰匙的停車場,業者必須負起最大責任。
再來就是在賣場範圍以內、由賣場提供的停車場,無論是否收費,業者都要善盡管理注意義務,特別是要收費的停車場或是必須購物達一定金額抵銷停車費的業者,一旦消費者愛車在該停車場發生損傷、遺失,業者得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像是建國高架橋下、國家戲劇院等一般停車場所,黃宏全認為,消費者不是為了特定消費目的才將愛車停靠該處,而是為了免於規違停車遭罰,因此業者不必負起防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