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2 21:35:19Kilayko & Chungki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醫界聯合聲明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醫界聯合聲明

現行《醫療法》雖已規定病人可要求醫療機構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惟近來部分民間團體要求衛生福利部應於短期內提出病歷中文化時間表,並有立委提案修正《醫療法》、《醫師法》強制應以中文製作病歷,引發醫界對修法的疑慮及醫療團隊對病人照護溝通障礙的憂心。為讓各界瞭解病歷本質及國內、外醫療資訊溝通現況,醫界團體包括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醫學院、各專科醫學會、各層級醫療團體等,在此提出下列聯合聲明,首先感謝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立委與病歷中文化相關草案提案人尤美女立委善意回應,讓醫界能繼續在各自崗位放心、安心工作。更期待社會各界及朝野立委諸公了解臺灣的醫學教育與醫療現況,以維護民眾就醫權益及醫療體系正常發展。




一、現行病歷製作方式並未剝奪病人知的資訊權:

1.關於病人「知的權益」,醫療機構及醫師依《醫療法》、《醫師法》規定,已有告知病人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之義務。

2.《醫療法》已有病人可要求醫療機構提供「中文病歷摘要」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3. 衛生福利部歷年函釋有關提供病人病歷資訊部分以中文書寫為原則,包括:病歷摘要、治療計畫、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手術說明書、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藥袋、疾病衛教單、疾病飲食衛教單、「檢驗報告」(使用中英文併列之方式呈現)、轉診單(以中文書寫為原則,但爲免與後續診治醫師溝通發生疑議,其中理學檢查、實驗室之檢查、藥物、診斷、手術名稱,仍然暫以現行常規方式處理)。病人手術前所簽署麻醉同意書、手術同意書亦已以中文呈現,並經醫師說明、解釋,病人若尚有疑義,可向醫師提出,病人「知的資訊權」受法律保障。

4.醫學專業訓練,記錄病情過程的病歷本來就不是專爲民眾所設,而是醫療團隊間甚至跨科別、跨院際間醫師病情討論與後續照護之用;病人如需進一步了解病情,可透過醫師或醫事人員解釋與說明,故病人資訊權及對病情的掌握度,與使用何種文字記載並無絕對關係。

5.醫學本屬專業,民眾對醫師對病情說明或解釋,若有疑問,應當面向醫師提出,請醫師再詳細解釋或說明,如果自行解讀病歷專業記載,恐怕才是誤解的開始;另外,醫師解釋病情應以民眾能夠瞭解的通用語言及意思解釋,以增進醫病之溝通。

二、病歷本質係為醫事人員溝通之用,非醫病溝通所用之文書:

病歷記載在醫療過程中,係為提供不同醫療專業人員間「無差別的溝通」且能持續有效地運用,以「紀錄照護病人」過程為目的。因此病歷無論以中文、英文或其他文字書寫並無不可,最重要的是照護病人的不同醫療專業人員或不同醫療機構間必須看得懂、可以溝通。如此對於病人的疾病診察、檢查,才能有效率地做出最適當的治療。
 
三、強制推動全面病歷中文化,易與國際醫學脫軌,影響台灣醫療水準:

臺灣醫療市場小,但醫學新知卻日新月異,臺灣向來依賴原文醫療書籍及期刊;且臺灣醫學外文翻譯能力與時效,遠不及鄰近日本等國家的快速及有統一性,若相同英文醫學名詞卻有不同幾種中文醫學翻譯名詞,恐怕未提升病人醫療照護品質前,已造成醫事人員之困擾,更遑論要與國際醫學接軌。若要改變病歷書寫方式,須從整體醫學教育「中文化」著手,並就病歷記載中之病名、診斷、檢驗及藥品等名稱,有統一譯名後才全面改變,建議應先研擬「統一醫學中文專有名詞」及「醫學教育中文化」等相關配套措施後,分階段逐步推動,並視情況調整可行之方案。

四、不宜強制病歷中文化:

    推動病歷中文化之目的,不外主觀認為使用病人熟悉的語言,可更詳實記錄病人之主訴,病人也可從病歷記載瞭解自身病情過程,或將有助於減少醫療糾紛;然而臺灣醫療現況,醫師係受西式醫療專業,以國際通用的英文醫學名稱記載病情於病歷上,這種病歷才可以有效地運用於各醫事人員對同一病人的照護,消弭不良溝通,對於病人醫療權益才更有保障。重視病患知的權利與醫療的不對等,首要建立醫病間「直接有效且良好」的溝通,而非拘泥於病歷文字的記載方式,在醫學中文專有名詞譯名尚未統一(醫學譯名未統一,因譯名解讀不同,恐怕會因誤解而更易造成醫療疏失),醫學養成教育仍以英文教材為主之情況下,若強制病歷以中文記載,不僅引起不同醫療專業人員間病情溝通上的障礙,更可能造成台灣與國際醫療資訊接軌之落差。切盼各界體察目前臺灣的醫學教育與醫療現況,審慎考量此法律修正案,才能真正落實維護民眾之醫療權益。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蘇清泉感謝社會各界對保障病人權利與強化醫病溝通的努力,但要真正落實維護民眾的醫療權益,應從尊重病人應得資訊、加強醫療名詞翻譯人才培育、改善醫療倫理責任及加強醫病溝通著手,而非病歷中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