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30 00:12:58 kiki

病態…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興趣跟喜歡的事物

不過如果是一般正常的活動大家都還能接受

但有些人就是喜歡做些很奇怪的事

例如…駭客

進入人家的電腦看東西很好玩嗎

透過人家電腦上的視訊看對方在幹嘛很過癮嗎

借由電腦上的麥克風聽到人家跟其他人講話很爽嗎

這不叫厲害而是叫侵犯他人隱私了吧

這種人也許是因為好玩也或許是想証明自己的厲害

那又如何呢

看得到聽得到卻又不能出聲

如果看到聽到的是認識的人剛好談論到這位駭客的事

再把收集來的東西讓別人看

誰知道有沒有經過剪接呢

就覺得受傷害委曲的是自己

但真正受傷害委曲的是被你監控的那個電腦主人才對吧

駭客有啥權力不經過電腦主人同意就進入人家的電腦

這種真的應該是心理有病了不是嗎

沈淪在這種世界的生活會快樂嗎

真是世上啥人都有


============================================================


侵犯網路隱私權如同侵犯個人隱私權,可能違犯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而須負民刑事責任。例如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將隱私權列為保護對象,當侵害他人隱私人格權時,對被害人可能負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此外,刑法第三一八條之一設有洩漏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持有或知悉他人秘密罪,行為人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


★ 個人資料之定義

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電腦處理之定義

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 「電腦處理: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之損害

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洩漏電腦或相關設備秘密罪

見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一:「無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上一篇:拔罐

下一篇:休站一星期

raymond0109 2008-06-23 23:18:58

ㄜ......



賣安捏拉~"~



又哭了喔



ㄟ害



我好像是專門來讓人哭的



我有那麼邪惡嗎?

版主回應
你本來就很邪惡! 2008-06-23 23:59:55
raymond0109 2008-06-23 02:49:50

哈哈!



別生氣咩= =



因為我想說你一直跑去我那留言



害我以為妳最近都只是去我那拉低賽而已,然後自己都沒有增



= =|||

版主回應
最好是我只會拉低賽啦



嗚~~~
2008-06-23 02:50:28
raymond0109 2008-06-23 01:51:13

不是不關心拉~"~



只是覺得奇怪,但是沒有察覺到咩



你看,我還不是來驗證了= =|||



真是的



好啦!!別傷心唷^O^

版主回應
驗証咧~~~



讓你想到不就還要超感謝一下



我才想說你這傢伙怎那麼久沒來走走了說
2008-06-23 02: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