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門分隊防焰管理查核宣導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六救災救護大隊內門分隊
104年度防焰宣導手冊
壹、防焰制度之重要性
易燃的室內裝修材料,常常是火勢擴大與延燒的主要媒介,且為造成人命傷亡之罪魁禍首。尤其在都市中,人口大量集中,隨著建築物的高層化、大規模化、地下化及用途複雜化;一棟建築物內聚集了大量的居住人口,一旦其中有一戶發生火災,整棟建築物勢必受到影響。而國內民眾素喜在室內進行裝潢、改裝,往往沒有考慮到安全因素,一旦火災發生,常造成一發不可收拾的情形。
火災初起時,必須有適當的可燃物,火勢才能成長,而裝修材料恰好扮演此一助長火勢、擴大延燒的角色。易燃的室內裝修材料,除了是火勢擴大延燒的媒介之外,其所產生的濃煙,亦為造成人命傷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預防火災發生的觀點而言,不使火勢產生是最好的,但為達成此一目標,所需投資之成本十分昂貴,不符合經濟效益;另一方面,使初期的微小火源沒有擴大延燒的機會,即是防焰物品可以達到的良好效果。因此,消防法特於修訂時,於第十一條增訂防焰物品的使用,防焰物品並不是要在火災已經擴大後,才要發揮功用的一個物品、制度,而是一種防止火災擴大延燒的對策,在火災一初起時即加以抑制、防止之對策。
防焰物品之定義及種類
一、防焰物品之定義
防焰物品的目的在於防止微小火源的擴大,使燃燒初期的火勢受到抑制,而不會繼續擴大蔓延燃燒,或是使火勢受到阻礙,延緩火勢蔓延的速度。因此,防焰物品可以簡單的定義為:具有防止因微小火源,而起火或迅速延燒性能之物品。
依據此一簡單定義,防焰物品具有下列特性:
(一)具有防止微小火源擴大燃燒的效能。燃燒的型態,可分為悶燒、明火等兩種型態,明火又可依其火勢大小分為小火、中火、大火等三類,防焰物品所具有的防止火焰擴大功能,係針對小火焰,明火的狀態,也就是說,已經看得出產生小火焰的燃燒物品,若是物品本身經過防焰處理,或是本身即為防焰物品,則燃燒即會比未經防焰處理之物品緩慢或是因而熄滅。但若火勢已蔓延開來或是火勢猛烈時,即使採用防焰物品,火勢仍然無法因此而熄滅或延緩延燒。
(二)防焰物品本身並非不燃,而是其比一般物品更難以引燃而已。防焰物品,例如窗簾等物品,本身即可燃,但是因為經過防焰處理,所以較不易燃燒,而不是如鋼鐵、混凝土等不燃物。因此,經過防焰處理後之物品,其本身在接觸火源時,起火燃燒之引燃時間比一般物品更長;已經起火燃燒的物品,則會延緩火焰蔓延擴大的時間,或是因而自行熄滅,但僅限於微小火源。
二、防焰物品之種類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防焰物品係指窗簾、地毯、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而所謂「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則明定於「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各項防焰物品之種類如下:
(一)地毯:梭織地毯、植簇地毯、合成纖維地毯、人工草皮(限於室內使用者)等地坪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含布製一般窗簾,直葉式、橫葉式百葉窗簾)。
(三)布幕:供舞台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如展覽場所使用之隔間板,或舞台道具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係指網目大小在12㎜以下之施工用帆布。
防焰物品係採取正面列舉的方式,包括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以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等,因此非屬上列所規定之物品,如壁紙、壁布、塑膠地磚等構築於建築物構造體者,或傢飾布、床單、被套等物品,則非屬消防法所規範之防焰對象物。
貳、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
依據消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下列場所應使用防焰物品:
(一)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內政部依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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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場 所 用 途 |
供該用途之專用樓地板面積合計 |
備 考 |
一 |
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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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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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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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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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
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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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
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
診所限有病房者 |
七 |
三溫暖、公共浴室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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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
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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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補習班、訓練班、K書中心、安親(才藝)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二百平方公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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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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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防焰性能認證
為確立防焰業者是否有一定的機器設備、品管能力、進出貨管理及作業規範,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對於防焰物品的管理,係採取認證的方式,即業者必須檢具申請書表及試樣,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提出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就業者所提各項資料加以審查,並赴各申請公司(工廠)現場實地勘查,符合規定後即發給認證證書。
防焰性能認證審查費費額表
項目 收費標準 業 別 |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審查費 |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變更審查費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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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製造業者 |
2500元 |
需進行實地調查者 不需實施實地調查者 |
25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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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者 |
2500元 |
需進行實地調查者 不需實施實地調查者 |
2500元 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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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防焰合板之製造或其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者 |
2500元 |
需進行實地調查者 不需實施實地調查者 |
25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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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業者 |
2500元 |
需進行實地調查者 不需實施實地調查者 |
25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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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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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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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元)
肆、防焰物品之試驗規格
防焰性能試驗,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申請防焰性能試驗時應檢附試樣;惟因中央主管機關未具有完整的試驗設備及專門操作人員,故現階段消防署除地毯類物品外,尚無法受理其他樣品之防焰性能試驗。因此,消防署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辦理防焰性能試驗機構評鑑,目前經評鑑合格之試驗機構如下:
1‧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2‧財團法人防焰安全中心基金會
各業者申請防焰性能試驗時,請檢送試樣至上述單位辦理。
依據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11點之規定,防焰性能試驗之產品試樣規格依下表規定。
供試驗用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分類 |
試樣規格 |
窗簾、布幕,須經水洗及乾洗處理者 |
三平方公尺以上 |
窗簾、布幕,須經水洗或乾洗處理之一者 |
二平方公尺以上 |
窗簾、布幕,不經洗濯直接施予燃燒試驗者 |
二平方公尺以上 |
布製折屏或百葉窗簾 |
二平方公尺以上 |
地毯等地坪鋪設物 |
一平方公尺以上 |
施工用帆布 |
二平方公尺以上 |
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 |
一‧六平方公尺以上 |
業者向消防署認可試驗單位提出防焰性能試驗申請時,應如上表所示,依試驗品目之不同,檢附各該規定面積大小之試樣。經查驗防焰性能試驗報告,確實符合防焰性能者,消防署會賦予每一項產品試驗合格號碼。
伍、防焰標示之申請與核發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對於防焰物品之申請,係採取兩段式核發作業,即業者於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後,即可填寫防焰標示核發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發防焰標示。
依據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合格業者,申請防焰標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依其提具之生產或進口數量等證明,按產品種類核發防焰標示。
前項防焰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相關公會團體轉發。」
陸、防焰物品之標示方法
防焰標示是唯一能證明具防焰性能的一個標誌。當消防單位進行檢查或消費者購買時,所能憑據的就是購買物品上的一個防焰標示。因此,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17點規定:「防焰物品應採張貼、縫製、鑲釘或懸掛標籤等方式,連同防焰性能認證登錄號碼標示於各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本體上顯著處,其具體標示如下表。
防 焰 物 品 或 其 材 料 之 種 類 |
標 示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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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簾及布幕 |
具耐洗性能者 |
縫製 |
不具耐洗性能者 |
張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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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毯等地坪鋪設物 |
縫製、張貼或鑲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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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製窗簾 |
縫製、張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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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用廣告板 |
印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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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舞臺使用之布幕 |
縫製、張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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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帆布 |
縫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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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材料(合板除外) |
張貼或懸掛標籤 |
以地毯來講,地毯上必須要縫製(張貼或鑲釘)防焰標示於防焰物品本體上明顯處,且標示上必須要有認證登錄號碼,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在地毯(防焰物品)上明顯地發現縫製(張貼或鑲釘)上去的防焰標示。
防焰標示是唯能證明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等物品通過防焰性能試驗,具有防焰性能之唯一標誌,因此未具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它指定之防焰物品等,即不能稱之為防焰物品,消防單位檢查時亦視同未設有合格之防焰物品處理。另外,防焰標示依防焰物品之不同,而有不同的防焰標示,例如:地毯有地毯的標示,窗簾有窗簾的標示,合板有合板的標示,若是地毯的標示使用於合板,合板的標示使用於窗簾等情形,則這些窗簾、地毯、合板等物品雖然有防焰標示,但是仍然視為不符合規定,一樣要求依法改善,並追究防焰標示領用者的責任。
柒、業者之自主管理
防焰制度係採以業者自行管理為架構所設立的一個制度,因此,本制度中業者對自己產品的管理必須負較多的責任,主管機關並不對業者做強力干涉,但是適當的管理仍是必須。依據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14點規定:「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合格之製造業、進口業及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應於其產品製造出廠或進口販賣前,以自有之試驗設備進行品質管理之防焰性能試驗,並將實施情形製成記錄,於每月十日前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業者得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有關機關(構)、學校、團體進行防焰性能試驗,其試驗報告應連同前項所定表格,於每月十日前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15點:「使用防焰標示之業者,其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進出貨情形及領用之防焰標示應有專人管理,並將每月之使用狀況製成紀錄,以供中央主管機關或各級消防機關查核。
前項防焰標示之管理及使用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由各級消防機關實施查核。」
已經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合格之製造業、進口業及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所從事之工作為從無到有,原料本身並無防焰性能(或原料本身即已經具有防焰性能),經製造(生產、進口、處理)後產品即具有防焰性能,該公司(工廠)雖已取得防焰性能認證,但為確保每一批出廠販賣產品均能達到標準,故產品製造加工出廠或進口販賣前,必須以自有之試驗設備進行品管之防焰性能試驗,並將實施情形製成記錄,於每月十日前主動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惟此項防焰性能試驗如本身無自備試驗儀器者,可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有關單位進行,但試驗結果仍應於每月十日前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防焰標示之領用,業者必須指派專人管理領用事宜,但此管理防焰標示領用之人員並非不得兼辦其他業務,僅限制管理防焰標示領用業務之人員不得隨意更換。每月防焰標示之使用狀況應製成紀錄,中央主管機關或各級消防機關將不定時查核。
業者對於所領用之防焰標示,必須善盡管理使用之責,不得將標示用於非規定之物品及用途上。防焰物品的目的在於防止微小火焰的起燃,以及延緩火焰蔓延,為達到此一目的,故防焰物品必須經過一定的試驗程序以驗證其具有防焰性能;而防焰標示係唯一足以證明具有防焰性能的標誌,不僅民眾購買時需靠它辨認,消防人員檢查時亦依該防焰標示來加以辨別是否為合格品,防焰標示不僅只是一張證明具有防焰性能之標誌,它亦代表著安全的保障。
消防單位於核發防焰標示時,即已經於防焰標示上面註記認證合格之登錄編號,因此,每一張標示的號碼,均可追蹤其出處,亦即係由那一家公司(工廠)發出,由那家公司裁剪、縫製或安裝。依規定使用防焰物品之場所,若發生火災,而其原因判斷係所使用之防焰物品,例如窗簾、地毯等,不具防焰物品應有之防焰性能者,則由其防焰標示上面的登錄編號來追查申領單位(公司、工廠),追究其偽造文書或是其他法律責任。
捌、變更申請
業者取得防焰性能認證證書後,因公司(工廠)負責人變更,或是產品增加或其他原因,致原申請資料與現有資料不符,主管機關為防止登記資料與實際資料發生差異,於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10點規定:「取得防焰性能認證之業者,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異動時,應填具變更事項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中央主管機關收到變更申請書後,依照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四點的規定進行審查,必須赴現場實地勘查,審查符合規定後發給防焰性能認證變更證書。
業者若登記事項變更而沒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則中央主管機關將不予核發防焰標示。
玖、防焰標示之停止核發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對於防焰標示的核發,係採取兩段式的作業,業者必須先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持認證合格證書填寫申請表,方能核發防焰標示。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業者均是採取信任的態度,相信業者有能力做好自律管理的工作,但為防不肖業者濫發防焰標示或以不正當方法取得防焰標示,損害防焰標示之公正性、信賴度,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相關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核發防焰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