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06 12:43:51亞斯蘭空軍第一狙擊手

結構型商品將依流動性課稅

除了黃金相關商品要開始課稅之外,金額商品也要開始課徵不同的稅額囉!有利息所得稅、證交稅,還有財產交易所得,這樣子只好買海外基金囉~還得注意基金是否配息帶來利息所得,嗯!台灣的投資環境還真是不錯唷!越來越多稅負,說不定投資型保單也會納入財產交易所得@@~小心吶!

還有,政府決定大力整頓結構型商品,難怪某家保本保息專案臨時喊停......


記者邱金蘭、李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對金融商品課稅不一致,讓市場相當困擾,經續會財金組分組會議昨日(2006/7/4)通過金管會提議,金融商品如果具有流動性、交易頻繁者,課徵證交稅;以買進持有為目的者,以分離課稅為之。在此原則下,目前結構型商品課稅方式將全數改觀。

經過昨天經續會財金組分組討論後,通過金管會提議,建請財政部於訂定有關商品課稅法令或命令時,應該洽金管會的意見。

結構型商品的樣貌很多,銀行部分有組合性存款、連動債券;保險部分則有連動債券保單;在證券商的部分,則是結構性商品。雖然同屬結構型商品,但現行課稅原則卻截然不同。若經續會大會確認上述課稅原則,未來結構型商品將依據流動性分類課稅。

經續會財金組昨天召開「發展台灣成為區域籌資及資產管理中心」會議。金管會指出,台灣的賦稅制度不如其他國家優惠、也未盡符合國際潮流,在國內,同一類商品也出現不同課稅方式的情況。

例如,目前投資人在國內在銀行購買海外連動債券,因境外所得可以免稅;如果是銀行組合式存款,認為利息所得,享有27萬元免稅優惠。如果是證券商結構型商品,認定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課稅方式不一造成同為結構性商品,但稅負不一的不公平現象。

金管會建議,金融商品日新月異,若非明確屬於債權、權益之其他混合型金融商品,在現行稅制下,為使市場交易順暢,應分成兩種方式課稅。

首先,金融商品如果有流動性、頻繁交易之特性者,視為有價證券的範圍,課徵證交稅。

其次,不屬於上述範圍者,如買進持有、不具頻繁交易特性者,以分離課稅為之,或視為財產交易所得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金管會強調,各項金融商品課稅,不論其交易階段,課稅基準應該一致,以免造成市場疑慮,阻礙金融商品活潑發展。

金管會代理主委呂東英舉例,證券化商品在發行時,採取6%的分離課稅,但在次級市場做附條件交易(RP)時,法人要課25%的利息所得稅、個人則併入利息所得課稅,最高達40%。銀行局長曾國烈便表示,因為證券化商品稅制的不確定,目前次級市場幾乎無人做RP。

記者邱金蘭、李淑慧/台北報導

投信業去年底出清債券型基金所持有的結構債券,根據投信投顧公會的統計,共損失112億元。最近金管會擬對投信處理結構債券過程缺失予以處分,投信投顧公會昨日(2006/7/4)在經續會中請命,希望金管會手下留情,不要處分。

投信投顧公會表示,投信業以自有資金吸收結構債損失,已嚴重失血。但最近金管會檢查局在檢查時,卻發現投信公司處理結構債券有缺失,檢查局又建請證期局予以「彌補性罰款」處分。

投信業者認為,投信購買結構債是依據當時市場利率走勢所做的投資決策,並未違反行為時的法令,經過金管會要求,也已自行吸收損失,猶如投信業界提供金融重建基金(RTC),業者實在難以接受還要被檢查局處以罰款。

經續會財金組昨天分組會議中,投信投顧公會理事長林弘立雖非經續會的委員,但透過經續會出席者表達上述意見。

金管會官員解釋,投信業者去年底處理結構債券時,有「過水」的情況,因為債券基金旗下結構債券,不能直接賣給公司或大股東,可能先賣給證券商,證券商再賣給投信公司。這個過程只要當時向金管會報備,都不會處分。

投信投顧公會昨天提出的書面意見中,也建議勞工退休金制度開放個人管理機制,不要僅以集中管理方式經營運用。這一點,經續會成員並未特別討論。也建議開放國內資產管理業得投資港澳H股與紅籌股,但無共識。

【2006/07/0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