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0-14 11:49:41Karl von Li
馬英九可以有抵抗權而行政機關和檢調單位沒有?
最近執政黨要各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全民對真調會行使抵抗權,馬英九市長則以國軍砲口可否對著總統府做反駁。政府和人民是否有抵抗權?馬英九市長說抵抗權的內涵是「不服從」,只有人民才能行使之。
王金平院長說:惡法亦法。的確,真調會條例乃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實施的,在形式上具備身為法律的要件;客觀上真調會條例亦被實踐,真調會已然成立,並開始行使職權,實質上真調會條例也的確是法律。
法律建構著社會秩序,一國之內,無論何人,均應遵守法律。但當法律之間互相衝突矛盾時,人們就必須從其中做一選擇,因為無法讓矛盾衝突的法律同時被實踐。由於法律有很多都是抽象性概念或概括性規定,所以非常容易發生法規競合〈某種情事同時符合多種不同法律所規範〉的衝突。因此,當法律之間互相衝突矛盾的時候,人們必須判斷:在某種情事下,何者應優先被遵守?從而決定衝突的法律中何者應被實踐?何者應被揚棄?
在法規衝突的情況下,一般都同意依下列次序決定優先次序:
一、法律位階:憲法優先於法律;法律優先於命令。
〈在聯邦國家法律還區分為聯邦法優於地方法。〉
二、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三、後法〈時間上較晚制定的法律〉優於前法。
而真調會條例是否存在的法規衝突?執政黨的理由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該法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款,侵害人權。
二、該法破壞權力分立,破壞憲政體制。
其詳細的違憲審查不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其違憲審查將另為專文探討。本文要討論的是,在最高行政機關「確信」該條例違憲的前提下,令下屬全體行政機關對於真調會均不予配合,並待釋憲案結果。
行政院基於行政權的行使,令下屬全體行政機關對於真調會均不予配合,的確是使行政機關處於「違法」狀態,對於違法狀態之解除,方式有二:一、立法院修改法律,使行政機關的違法狀態消失。二、透過訴訟,訴訟勝利後透過法院強制執行。
今天如果行政機關和檢調單位等若配合真調會行使職權,最後大法官解釋該法侵害人權而構成違憲時,人民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求償,國庫將受損失,行政院必須編列預算賠償受害者。執政黨可用之預算即變少矣。可見得如果該法被實踐時,如果最後被宣告違憲,買單的是行政院,不是立法院,也不是真調會的成員。除非立法院保證〈提供擔保〉:若宣告違憲,對人民造成的侵害,願意以立委個人的財產支付,或真調會成員願意負起賠償。否則實在沒有理由要求確信該法違憲的行政機關要先行執行,等宣佈違憲後在停止執行。
再者,基於法律的不變期間,仍得導出在司法判決出來之前,人民與國家機關都有不配合的權利。譬如:A向B借錢,並留借據,A逾期未還錢,B是不是可以直接就依照民法有保障其債權,所以就強去他家拿錢或搬東西抵債?就直接去他家「洗劫」一空?欠錢不還的確是「違法」但是違法狀態的解除需要透過法院來實踐,如果A主張他沒有跟B借錢,或他已經還B錢,沒道理在法院判決下來前就要求A要依民法先把錢給他。
吳憶樺的例子也是,依法就是他巴西祖母擁有親權,但是在法院正式判決敗訴之前,他叔叔仍得保持現狀不變,也就是把吳憶樺繼續留在身邊照顧。相同的,真調會覺得他是合憲合法的,行政機關、檢調單位必須依法配合,那他就必須透過司法途徑來要求行政機關和檢調單位改變現狀的不配合。行政機關和檢調單位得於訴訟結果出爐之前,保持現狀不變,也就是法律所保障的不變期間。
再提一個臺北市政府的例子,臺北市政府認為:
一、健保法是中央立法拉攏選民的政策,但是地方政府卻需要買單,構成
違憲。
二、中央健保局依公司設址地在哪來決定其保費該由那個地方政府負擔,
而非依照勞工工作地來判斷,所以臺北市認為「不公平、不合理」。
在大法官解釋之前、行政法院判決下來之前,健保法是合法的法律,臺北市依法就是得要遵守,馬市長願意守法先付錢嗎?沒有!為什麼?他說判決還沒出來啊!對!大法官還沒解釋前,健保法就是還沒有違憲的法律,依法臺北市政府就是要遵守,臺北市政府不付錢就是處於「違法」的狀態。但是對於臺北市政府的違法,中央健保局仍需等待大法官和法院判決下來,才能依法實踐,臺北市政府於判決出爐前可以維持「現狀」把錢留在市庫。
因此,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是否合憲而有疑義時,並不是直接先實踐之,而是應該先「維持現狀」,尋求司法途徑解決、消除「違法」狀態。所以臺北市政府、馬英九市長對於健保法、健保局的「抵抗權」是合理的,行政機關、檢調單位對於真調會的抵抗權也是合理的。在司法解釋或判決出爐前,大家應該不變地維持現狀。
所以馬英九市長說政府機關沒有抵抗權是錯的,如是,臺北市政府就該先「依法」付清健保欠費。另外,他的國軍砲口對總統府也是錯誤的比喻,「砲口對總統府」本身就不是「不合作」的、消極抵制的抵抗權,而是積極的叛亂行為。難道他口中的人民才有的抵抗權是可以使用武力、暴動來實踐的嗎?如果不行,那他的比喻顯然不倫不類。而且如果真的有國軍把「砲口對總統府」,馬英九市長是否負起「教唆叛亂」的罪責?
要不是馬英九市長已經「老番癲」把所學忘光光了,就是哈佛的素質變差了,再不然就是當年他的論文根本就不是他自己寫的,真相如何?我不知道,不過我不會認為這需要成立一個真相調查委員會來調查。
王金平院長說:惡法亦法。的確,真調會條例乃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實施的,在形式上具備身為法律的要件;客觀上真調會條例亦被實踐,真調會已然成立,並開始行使職權,實質上真調會條例也的確是法律。
法律建構著社會秩序,一國之內,無論何人,均應遵守法律。但當法律之間互相衝突矛盾時,人們就必須從其中做一選擇,因為無法讓矛盾衝突的法律同時被實踐。由於法律有很多都是抽象性概念或概括性規定,所以非常容易發生法規競合〈某種情事同時符合多種不同法律所規範〉的衝突。因此,當法律之間互相衝突矛盾的時候,人們必須判斷:在某種情事下,何者應優先被遵守?從而決定衝突的法律中何者應被實踐?何者應被揚棄?
在法規衝突的情況下,一般都同意依下列次序決定優先次序:
一、法律位階:憲法優先於法律;法律優先於命令。
〈在聯邦國家法律還區分為聯邦法優於地方法。〉
二、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三、後法〈時間上較晚制定的法律〉優於前法。
而真調會條例是否存在的法規衝突?執政黨的理由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該法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款,侵害人權。
二、該法破壞權力分立,破壞憲政體制。
其詳細的違憲審查不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其違憲審查將另為專文探討。本文要討論的是,在最高行政機關「確信」該條例違憲的前提下,令下屬全體行政機關對於真調會均不予配合,並待釋憲案結果。
行政院基於行政權的行使,令下屬全體行政機關對於真調會均不予配合,的確是使行政機關處於「違法」狀態,對於違法狀態之解除,方式有二:一、立法院修改法律,使行政機關的違法狀態消失。二、透過訴訟,訴訟勝利後透過法院強制執行。
今天如果行政機關和檢調單位等若配合真調會行使職權,最後大法官解釋該法侵害人權而構成違憲時,人民依國家賠償法向國家求償,國庫將受損失,行政院必須編列預算賠償受害者。執政黨可用之預算即變少矣。可見得如果該法被實踐時,如果最後被宣告違憲,買單的是行政院,不是立法院,也不是真調會的成員。除非立法院保證〈提供擔保〉:若宣告違憲,對人民造成的侵害,願意以立委個人的財產支付,或真調會成員願意負起賠償。否則實在沒有理由要求確信該法違憲的行政機關要先行執行,等宣佈違憲後在停止執行。
再者,基於法律的不變期間,仍得導出在司法判決出來之前,人民與國家機關都有不配合的權利。譬如:A向B借錢,並留借據,A逾期未還錢,B是不是可以直接就依照民法有保障其債權,所以就強去他家拿錢或搬東西抵債?就直接去他家「洗劫」一空?欠錢不還的確是「違法」但是違法狀態的解除需要透過法院來實踐,如果A主張他沒有跟B借錢,或他已經還B錢,沒道理在法院判決下來前就要求A要依民法先把錢給他。
吳憶樺的例子也是,依法就是他巴西祖母擁有親權,但是在法院正式判決敗訴之前,他叔叔仍得保持現狀不變,也就是把吳憶樺繼續留在身邊照顧。相同的,真調會覺得他是合憲合法的,行政機關、檢調單位必須依法配合,那他就必須透過司法途徑來要求行政機關和檢調單位改變現狀的不配合。行政機關和檢調單位得於訴訟結果出爐之前,保持現狀不變,也就是法律所保障的不變期間。
再提一個臺北市政府的例子,臺北市政府認為:
一、健保法是中央立法拉攏選民的政策,但是地方政府卻需要買單,構成
違憲。
二、中央健保局依公司設址地在哪來決定其保費該由那個地方政府負擔,
而非依照勞工工作地來判斷,所以臺北市認為「不公平、不合理」。
在大法官解釋之前、行政法院判決下來之前,健保法是合法的法律,臺北市依法就是得要遵守,馬市長願意守法先付錢嗎?沒有!為什麼?他說判決還沒出來啊!對!大法官還沒解釋前,健保法就是還沒有違憲的法律,依法臺北市政府就是要遵守,臺北市政府不付錢就是處於「違法」的狀態。但是對於臺北市政府的違法,中央健保局仍需等待大法官和法院判決下來,才能依法實踐,臺北市政府於判決出爐前可以維持「現狀」把錢留在市庫。
因此,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是否合憲而有疑義時,並不是直接先實踐之,而是應該先「維持現狀」,尋求司法途徑解決、消除「違法」狀態。所以臺北市政府、馬英九市長對於健保法、健保局的「抵抗權」是合理的,行政機關、檢調單位對於真調會的抵抗權也是合理的。在司法解釋或判決出爐前,大家應該不變地維持現狀。
所以馬英九市長說政府機關沒有抵抗權是錯的,如是,臺北市政府就該先「依法」付清健保欠費。另外,他的國軍砲口對總統府也是錯誤的比喻,「砲口對總統府」本身就不是「不合作」的、消極抵制的抵抗權,而是積極的叛亂行為。難道他口中的人民才有的抵抗權是可以使用武力、暴動來實踐的嗎?如果不行,那他的比喻顯然不倫不類。而且如果真的有國軍把「砲口對總統府」,馬英九市長是否負起「教唆叛亂」的罪責?
要不是馬英九市長已經「老番癲」把所學忘光光了,就是哈佛的素質變差了,再不然就是當年他的論文根本就不是他自己寫的,真相如何?我不知道,不過我不會認為這需要成立一個真相調查委員會來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