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25 19:21:11Karl von Li

世紀怪獸──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

  爭執多時的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條例終於在本次立法院臨時會通過了,這部法律大概是立法院近年來最糟糕的一部分立法吧!泛藍「只會惡鬥不管真相」的本質更展露無遺,比起前次國民大會自肥修憲的吃相更難看。我覺得我感到非常的「氣憤」,因為實在是太沒有水準了!批評這麼多,開始來一個個討論吧!首先,先來檢驗一下這隻憲政怪獸到底有多可怕!看看他有什麼權力:

  民主政治的兩大重要的兩根支樑──人權保障與權力分立,此次立法院臨時會所通過的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對於三一九槍擊事件擁有調查權,若該調查屬行政調查,則該調查權即屬監察院的調查權,若該調查屬民刑事調查,則屬行政與司法權,但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本身組織是屬於何種權力呢?行政權?監察權?抑或司法權呢?根據他的組成方式是依立法院各黨團人數比例分配席次,這樣的劃分標準顯然可以看出他是屬於立法院所延伸出來的下級機構,但他不論是行使監察院的監察權,抑或行使法官或檢察官的調查權,都對權力分立構成侵害!

  憲法將立法權交予立法院執行,司法權交司法院和各級法院與各檢察署執行,監察權交予監察院執行,考試權交予考試院執行,餘權即為行政權,交予行政院執行。所以當立法要自己成立單位執行憲法交予其他機關的權力時,就必須透過修憲的程序來完成,否則即構成違憲。因為憲法已將調查權交於其他國家單位行使,立法院本身並無調查權〈只有調閱權〉,並沒有辦法將調查權「授權」給別的單位行使。就好像某棟房子屬於某甲的,並不屬於某乙,某乙當然無法把該房子的權利讓與某丙。所以構成違憲。

  其次,該調查權的行使還比一般法院與檢察官的調查權還大,如果不肯接受調查或回答不實,必須被罰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一般民眾面民法院或檢察官的調查時,都有最基本的緘默權了,該調查委員會不但強迫人一定得回答,還不可以答錯!〈所有民主國家都接受被告或嫌疑人說謊為自己辯護是不該被責難的。〉如果這麼嚴苛才能查出真相,那怎不成立興票案真相調查委員會?連戰前往瑞士盧加諾做啥真相調查委員會?

  再者,該法規定:該調查委員會如果與法院調查判決的結果不同,法院一定得接受該調查委員會所調查的真相構成再審的理由。這意味著什麼?該調查委員會所調查的結果一定得被實踐,如果法院判決跟該調查委員會所調查的結果不同就必須再審,一直再審!不斷再審!!直到審判結果該調查委員會所調查的結果一致時,才不會構成再審的理由!難道法院審判還有一定要判誰嬴才可以的道理喔?那你要這個形式幹麻?有膽就直接立法規定真相就是陳水扁自導自演就好了啊!想吃又不敢光明正大的吃,沒種!

  這麼利害、權力又如此龐大的機構,其組成份子為何?按照立法院各黨團比例分配的結果,就是十七名委員裡面,民進黨六席、國民黨五席、親民黨四席、臺聯和無黨籍聯盟各一席,真相的結果是用「表決」來決定,換句話說,國親想要什麼結果,那結果就會是什麼!所以不待調查我就可以知道該調查委員會所調查的結果會是什麼了!

  那這個偉大的機構的監督制衡機關是什麼?沒有!這實在是太扯了,權力分立的目的是什麼,我確信泛藍從來就沒有知道過,因為知道就不可能會忘記,這問題的答案太重要了。經過此依事件,實在是讓我瞧不起國親,都回去重讀書吧!政治學博士?我想有錢要什麼就有什麼,我如果像連戰那麼有錢,我用買的也買得到,要什麼學歷都有。

  經過此次事件,我更加確定,學歷背景是否能被具備「專業能力」的證明?是值得被重新思考的。如果學歷不能是專業能力的證明,那他的發言跟平常人有什麼差別?以後評辯論比賽還需要去要求選手引用資料時要說明作者的學歷背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