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3 13:15:00小凱

這次公民投票是否違反第33條?

目前這部公投法發動的機制有三種:
一由總統發動;二是人民發動;三則為國會發動。相當罕見地是讓國會有發動權,而行政機關反而沒有發動的權限。至於小可你朋友說的公投法第33條「審議委員會」,則專限於審議「人民發動」的公民投票,並且是實質審查人民發動公投的議題。這次的公投是根據公民投票法第17條,由「總統」行使裁量權,認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所發動,並非「人民發動」的公民投票,所以不需經過「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