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7 17:39:12浩陽

旅行業 領隊 導遊管理規則修正新知

 
【本台訊】社團法人台灣觀光旅遊協會針對交通部已經發布修正「旅行業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特摘錄供金牌領導會員參考,尤其報名參加考選部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本月24日導遊考試25日領隊考試應考學員,更應注意本項法規修正變動。
 
「旅行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五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 10182000471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131515-315-515-715-81719202336373943464749535660  條條文;增訂第 23-1 條條文;刪除第 61 條條文。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旅行業管理規則近十年以來共修正十次,期間除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二次修正幅度較大外,其餘八次均係針對特定條文修正,最後一次係於九十九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鑒於公司法對公司經理人之人數並未規定,由公司依其需要自行定之,而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有關旅行業應依業務需要分設部門,並置經理人及其最低人數限制規定,不僅徒增旅行業經營成本負擔,且亦有礙其業務轉型與發展;又現行規定旅行業不得指派華語導遊接待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惟倘該國外觀光旅客係海外大陸人士或華僑時,亦不得派遣華語導遊接待,致在適用上滋生疑義;再者,旅行業派遣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隨團服務,其帶團報酬糾紛時有所聞,甚或影響旅遊服務品質,故建立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帶團報酬法制化似有其必要性;復查現行有關旅行業辦理國內外觀光團體旅遊發生緊急事故之處理作業規定,與實務執行上尚有落差;旅行業公司名稱及服務標章常有使用近似者,致在交易上易生混淆;暨有關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證照費,須配合本條例第六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其收費基準等,是故為因應旅行業永續經營實際需要,簡化行政作業程序,創造優質旅遊服務,並兼顧保障消費者權益及旅遊市場競爭商序,經就現行規定及實務作全盤檢討,爰擬具「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二十四條(增訂一條,修正二十三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修正放寬經理人人數限制,旅行業得依業務需求設置一人以上經理人即可。(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 因應業務需求面及比照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七條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增列設有觀光相關系科之大專以上學校得為受委託辦理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之單位,並明訂其應具備之資格。(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三、 現行條文禁止旅行業指派華語導遊接待國外旅客,忽略國外旅客如海外大陸人士或華僑之使用語言亦可能為華語,爰修正為旅行業不得指派華語導遊接待非使用華語之國外旅客。(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四、 為減少導遊及領隊人員與旅行業間之報酬爭議,確保帶團品質,爰增訂帶團報酬法制化之規定,俾資適用。(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五、 配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二規定之修正,規範旅行業應妥適安排旅遊行程,避免遊覽車駕駛人超時工作,危及旅客安全。(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六、 鑒於旅行業國內外觀光團體緊急事故處理作業要點之前次修正距今已逾十年,且與執行面有相當落差,爰依實務運作將該要點重要事項明文增訂於本規則中,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七、 修正旅行業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相關規定,並配合規費法規定增訂識別證之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八、 增訂旅行業分公司撤銷應比照總公司解散之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九、 鑒於旅行業公司名稱及服務標章常有使用近似者,致在交易上易產生混淆情形,爰修正旅行業名稱近似使用之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十、 鑒於銀行保證之對象均為特定,而履約保證保險之對象屬不特定參團旅客,且實務執行上尚有疑義,爰刪除履約保證保險得以同金額銀行保證代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詳請參閱: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231/ch06/type3/gov50/num20/Eg.htm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修正
1.删除領隊人員區分『專任』及『特約』之規定。
2.删除非旅行業或非領隊人員非法經營旅行業務或執行領隊業務著於3年內不得充任領隊人員之限    制。
3.
明訂参加領隊職前訓練之人員,報名繳費後至開訓前7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7成訓練費用,逾期則不予退還。
4.
删除領隊人員執業證需每年校正及繳納校正費之規定。
交通部觀光局發布法規全文《http://admin.taiwan.net.tw//》之「觀光法規」網頁。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修正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五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一0一八二000四七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刪除第十八條條文導遊人員執業證需每年校正及繳納校正費之規定。
修正資料請參酌重點來源:
http://motclaw.motc.gov.tw/newsdetail.aspx?LawID=L001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