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胞凱子台灣旅行社」離譜的規定
「 本台訊】交通部觀光局年前公告,臺灣接待旅行社辦理大陸觀光團送件申請時,組團契約條文須列明「大陸組團社至遲應於團體離境日起45日以內繳清團費之規範內容」,實在令業者難解到底是為什麼?公告內容如下:
「自
在經濟自由化的台灣,政府過去口口聲聲的表示以「輔導」替代「管理」,政府實在不應該公開宣示規定上開的臺灣接待旅行社辦理接待陸客的團費應於團體離境日起45天以內繳清;如果是為了台灣旅行業的經營資金壓力,應該以國際間旅行業「境外旅遊團先收費後服務」的慣例,宣示「大陸組團社至遲應於團體離境日繳清團費之規範內容」,而非「團體離境45天內繳清團費」;當然,旅行社業者間彼此的合作關係,要團體離境前結清團費也罷!要團體離境後45天內結清團費也罷!或是彼此約定一定的時間雙方團費對沖也罷!那是雙方業者自己在經濟自由化的精神下,作雙方最有經濟利益的協議,旅行業真的不清楚亦難了解觀光局這個於團體離境日繳清團費之規範依據在那裡,更難了解政府是否了解國際間旅行業的行規?卻又要訂定一個獨厚大陸組團社至遲應於團體離境45天內繳清團費之規範內容;換言之,台灣旅接待社如果不從,大陸業者說:「生意免談」那是你們政府規定我們可以賒帳的,因為,組團契約條文須列明「大陸組團社至遲應於團體離境日起45日以內繳清團費之規範內容」,申請送件前,應先至交通部觀光局「大陸來台旅客申報系統」網頁(http://infoadmin.tbroc.gov.tw)登錄團體行程資料,不然,你台灣接待社也不能夠送件申請「大陸居民台灣旅行入出境許可證」。
到底是為什麼要如此規定,讓業者很不解? 綜觀台灣旅行社有團體業務往來國家,國際間到底哪一個國家的觀光主管機關有此一相同的宣示規範?要自己國家的旅行社向外國旅行社要求至遲應於團體離境45日前繳清團費?是宣示台灣的旅行社都是資本家開的大企業?!外國旅行社可以組團到台灣向台灣旅行社賒欠團費45天,
如果台灣旅行社組團到大陸旅遊團費,大陸國家旅遊局也相同的給大陸旅行社相同的條件規範,觀光局的上開規範內容表示同等待遇的規範要求,則台灣旅行社會認為無可厚非,偏偏中國大陸旅行社都以「要求境外旅遊團,先收費後服務」,台灣旅行社組團到大陸離境前結帳,咸認為合情合理,唯獨觀光局明文的上開規定,真叫業者一頭霧水,然到大陸組團社那一天宣布倒閉,觀光局要擔負作大陸組團旅行社的「連帶保證單位」嗎?作為旅行業的一份子真的要佩服大有為的觀光局展示了「呆胞凱子台灣旅行社」,也要問: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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