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2 19:08:25浩陽

優良觀光從業人員(領隊導遊)表揚 報名請早

 (本台訊)社團法人台灣觀光旅遊協會秘書處指出,凡符合條件之會員請詳參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注意事項及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並保握時間將推薦書函送該局參加評選。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公告「100年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評選 開始辦理收件,觀光局公告:依據「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請擇優推薦優良產業(人員),並於991025日前,依說明項規定將推薦書函送本局評選, 逾期不予受理。

 

【薦送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注意事項】

 

一、為使優良觀光從業人員遴選工作更有效率,請各推薦單位彙集推薦名單,以PowerPoint檔案介紹所推薦之各優良團體或個人,參考格式如下:

()PowerPoint檔案附上照片介紹每位受推薦團體或個人(每人以3.ppt檔為限)--格式如附件。

()各推薦單位(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縣市政府)以Excel檔彙整推薦名冊(團體/個人 應分列)--格式如附件。

()檔案字體請使用「標楷體」,字體大小為14

二、遴選文件請以正式公文含附件方式(書面)掛號送達本中心,另電子檔案部份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請將上述所需2項檔案以電子郵件寄至本局承辦人員電子信箱 sth.tbroc@gmail.com 或以光碟片寄至10548台北市敦化北路2404,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施岑欣小姐收(電話:(02-2349-1495)。並請於郵件或電子檔案寄出後5個工作日來電確認文件是否已寄達,以免寄送過程中有所疏漏而造成受推薦單位的權益受損;另於整個推薦遴選過程中,如有任何問題亦歡迎來電洽詢。

三、另請先行預備5張電子檔案照片:受推薦團體附活動或辦公室、大樓照片;受推薦個人為生活或工作職場照片,請勿提供個人大頭照(照片檔案格式需為JPG,解析度300 DPI),俟評定為得獎者時,將以電話通知繳交。

四、凡得獎者本局將透過電子及平面媒體製作得獎者專輯系列報導,另製作實錄分送得獎者留存。

五、本遴選活動將於991025停止收件,遴選會議另擇期召開,得獎者及相關表揚時程將個別發函通知。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公 布 文 號 版本日期   

 交路發字第O九二BOOOO三三號令 2003/4/16 

 

第一條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三條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候選對象如下:

       一、 觀光產業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二、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其從業人員。

       三、 民宿經營者。

       四、 導遊及領隊人員。

       前項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包括各產業團體負責人、董(理)監事及其員工。

第四條 觀光產業團體符合下列事蹟者,經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推薦,得為候選對象:

一、           積極推展觀光產業之會務,對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

             獻者。

二、           配合觀光政策對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

     益,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三、           舉辦觀光從業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產業人才質與量之提昇,

     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四、           定期發行觀光專業刊物或舉辦觀光研討活動,內容充實,確

     能提高觀光知識水準者。

五、           推展國內外觀光宣傳推廣活動,擴充觀光產業行銷通路,有

             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六、           推動觀光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對建立高品質服務之旅遊

     環境,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七、 對於促進觀光產業升級之研究及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第五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符合下列事蹟者,經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推薦,得為候選對象:

一、           自創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於經營管理制度之

     建立與營運、服務品質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二、           取得國際標準品質認證,對於提昇觀光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整

     體服務品質,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三、           提供優良住宿體驗並能落實旅宿安寧維護,對於設備更新維

     護、結合產業創新服務及保障住宿品質維護旅客住宿安全,

     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四、           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觀光宣傳推廣活動,

     對觀光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第六條 旅行業符合下列事蹟者,經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推薦,得為候選對象:

一、                創新經營管理制度及技術,對於旅行業競爭力提昇,有具體

      成效或貢獻者。

二、                招攬國外旅客來臺觀光或推廣國內旅遊,最近三年外匯實績

      優良或提昇旅客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三、                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觀光推廣活動,對觀光

      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四、                自創優良品牌、研究發展、創新遊程,對業務拓展及旅遊服

      務品質之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五、                對旅遊安全或重大旅遊意外事故之預防及處理周延,或對旅

      客權益及安全維護,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第七條 觀光遊樂業符合下列事蹟者,經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推薦,得為候選對象:

一、                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主動參與或辦理推廣活動,對招攬

      國外旅客來台觀光,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二、                區內設施維護、環境美化及經營管理良好,對遊憩品質提昇,

      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三、                對意外事故防範及處理訂有周詳計畫,保障遊客安全,有具

      體成效或貢獻者。

四、                對遊客服務熱忱週到,經常獲致遊客好評,經觀光主管機關

      查明屬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五、  促進地方觀光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六、  推動觀光遊憩設施更新,或投資興建觀光遊憩設施,對促進

      觀光產業整體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七、           致力建立國際品牌,對提昇國際旅客來臺人數,有具體成效

      或貢獻者。

第八條 第三條所列人員服務觀光產業滿三年以上,具有下列各款事蹟者,經其服務單位提請相關觀光主管機關、觀光機構、團體推薦,得為候選對象:

        一、 推動觀光產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二、 對主管業務之管理效能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三、 發表觀光論著,對發展觀光產業,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四、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深獲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足以發揚

     賓至如歸之服務精神,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五、 維護國家權益或爭取國際聲譽,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六、 其他有助於觀光產業發展並有具體成效或貢獻者。

        前項候選對象對觀光產業有特殊貢獻者,得不受服務年資限制。

第九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民宿經營者於最近三

        年內曾受觀光主管機關停業或罰鍰處分者不予表揚。但其罰鍰在新

        臺幣一萬元以下,且與表揚事蹟無關者,不在此限。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從業人員及導遊、領

        隊人員於最近三年內曾受觀光主管機關罰鍰或停止執業處分者,不

        予表揚。但其罰鍰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且與表揚事蹟無關者,

        不在此限。

第十條                   非屬第三條之觀光產業團體或個人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

        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準用本辦法表揚之。

第十一條 觀光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推薦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應填具推薦書,並依候選人類別,送交通部觀光局評選。

       觀光機構、團體依前項流程辦理時,應分送該管觀光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應於推薦書簽證並送交通部觀光局評選,其不合格者應予退回。

       第一項及第二項審查權責機關及流程如附表。推薦書之格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另定之。

第十二條 交通部觀光局為辦理觀光產業及從業人員之表揚,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主管機關代表共十五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評選委員會由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召集,於開會時擔任主席;主席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

         前項會議,須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決議。

第十三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評選標準或評選原則,由評選委員會就產業及其從業人員特性議定之。評選委員會議定評選標準或評選原則得參酌下列事項辦理:

       一、 經營管理或服務實績。

       二、 創新與策略管理。

       三、 旅遊消費者滿意度或輿情反映。

       四、 服務品質與安全維護。

       五、 人力資源之規劃、開發及運用。

       六、 環境保護實績。

第十四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每年辦理一次,其表揚得以授給獎章、獎牌或獎狀方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第十五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辦理所轄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表揚事項,得準用本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表揚,所需經費應自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參、審查權責機關及流程

候選人類別

審查機關及流程

一、觀光產業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地方性者

縣(市)政府      交通部觀光局

直轄市政府     交通部觀光局

全國性者

交通部觀光局

二、觀光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

一般觀光旅館

直轄市政府     交通部觀光局(位於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

交通部觀光局(位於直轄市以外之一般觀光旅館)

國際觀光旅館

交通部觀光局

三、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民宿經營者

 

縣(市)政府      交通部觀光局

直轄市政府     交通部觀光局

四、旅行業及其從業人員

 

交通部觀光局

五、導遊及領隊人員

 

交通部觀光局

六、觀光遊樂業及其從業人員

 

縣(市)政府      交通部觀光局

直轄市政府     交通部觀光局

七、非屬本辦法第3條之觀光產業團體及個人

 

縣(市)政府      交通部觀光局

直轄市政府     交通部觀光局

交通部觀光局

 

 

 

 

 

 

 

 

 

 

 

 

 

 

 

 

 

 

 

 

 

 

 

 

 

 

 

 

 

 

 

推薦表格

請參閱:個人推薦格式http://admin.taiwan.net.tw/bulletin/bulletin_show.asp?selno=2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