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類體罰──當記過成了老師的另一種慣行
每位教師都有自己的教育理念,或可說化成自己的教育方法。這我是贊同的,但我總覺得處份學生的過錯時應該冷靜,這不只是應用在體罰,也該運用在記過上。不過我的感受是,這幾年老師們已經從體罰的慣例化或慣行上有了改變,不再是一有情緒上來就立即反應成體罰學生,而是能冷靜下來更有耐性地與學生討論。然而,某種程度而言,記過卻似乎形成另一種“慣行”替代了體罰的例行化,於是記過也泛濫了。
我自己能體會失去體罰這項“利器”的困境,因為我也身在其中,老師們除了晤談之外,記過是最便利的處份方法,於是當我們沒有其他方法的時候,就越來越直接以記過來約制學生。記過對學生是有效的,因為現在只要累積三次大過就沒法拿到國中畢業證書了。但記過要能達到教育效果,必須要有一些前提,假如這些前提不存在的話,那麼記過將會有反作用。
第一是規定一定要合理。校規訂了一大堆,但我相信沒有人會一直以校規作為道德是非標準,這是因為學生必然可能犯錯,而教育的目的與任務是要能原諒並改造學生。吃口香糖記小過一次、未經申請卻帶手機且開機記大過一次,是的,校規確實有這些規定,但我們能原諒學生幾次呢?只犯二次就叫屢勸不聽,直接記過?還是我們要像聖經裡說的要原諒他七十個七次呢?我所知道的一些導師並不會因同一學生連續三次帶口香糖就對他直接記過,更何況某位學生只是第一次。有時我真懷疑,戶外教學許多學生不都吃口香糖嗎?若這樣全校不就一半以上學生都得記過了嗎?
第二是謹慎。教育一直是在打破慣例和慣行的。慣例化是最便宜行事的作法。如果我們不是為了學生,不是為了擔心他,那我們根本就不是在教育。有人說記過之後還是可以讓學生銷過呀!問題是,甲師記學生過,卻讓反對記過的乙師幫學生簽名銷過,這不是很奇怪嗎?顯然這是按照甲師的教育理念和慣例在進行,且這種慣行也強迫其他教師加入這個慣行。我們應該更謹慎的考慮記過,甚至記警告都要再三推敲,否則我們就不是在進行教育活動。
再來是記過的流程問題,建議人說記過就應該給學生記過嗎?若是這樣,也不用讓導師、主任、校長簽名了吧!既要口頭說為尊重導師,不就是表示想聽聽導師意見嗎?如果不論導師表示什麼意見都要記過,那還能說是尊重嗎?這樣又何必多此一舉讓導師簽名呢?
有人說訓導處也是在幫助老師。是這樣嗎?為什麼你會覺得自己的每一個作法都是幫助老師呢?如果當事人覺得是在幫倒忙呢?再者,學校每一位老師(包括專任)不都對每一學生有共同輔導責任嗎?既是如此,難道導師不也是在幫學校或訓導處嗎?
最後讓我們考慮學生吧(通常學生權益總是讓成人掛在嘴邊而實際上卻被擺在最後頭的)!學生心理和行為的正面改變必須靠師長的讚美和鼓勵,一旦三天兩頭就被記過,且這記過是他心理上認為沒法接受沒法心服的,那麼這類記過很可能會讓他放棄正面的努力。因為不管他多麼表現出正面的態度與行為,最終都被有權者否定,這樣人也會漸漸走向麻木不仁。
各位老師,當自己一個人想給學生記大、小過時,讓我們再仔細考慮一下,等等再作決定吧!
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jw!_75iavOWERMfHFHEN.xkZ9AKhg--/article?mid=236
上一篇:每日修鍊─交友須帶三分俠氣
下一篇:侵天堂偷寶物販售 駭客被判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