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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解嚴以來,司法獨立之路獲得良好成績,司法官功不可沒。通過司法特考的準司法官,須經兩年訓練後分發至法院或地檢署任職,但在司法官平均年齡過低、歷練與同理心相對不足的情況下,認事用法而做成的判決或決定不時遭質疑、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司法不止要能迅速回應社會變遷,更要讓人民有感,一元化考試取才制度須與時俱進。2011年立法院通過《法官法》時,決議要求建立多元晉用管道;考選部劍及履及,司法官考試新制草案已送考試院審查。if (typeof(ONEAD) !== "undefined"){ONEAD.cmd = ONEAD.cmd || [];ONEAD.cmd.push(function(){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新制擬採「新舊雙軌並行」,並於2020年起全面轉為新軌。舊軌(一般組)沿襲現制,無工作經驗要求;新軌(工作經驗組)則需具備「律師或法制、司法行政職系考試及格」和「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經驗」;筆試為民事/刑事/行政審判實務,另有口試,期待藉此加強司法官的歷練與同理心。多元人才可為司法體系注入新動能,「考試領導教學」是長期之弊,考試院此時「逆向思考」,藉由考試變革順勢改變現行法學教育「學生的學習窄化在國家考試,不足因應真實法律生活的需要」的根本盲點,可謂切中要害。考試變革是司法改革重要的一步,「教育、考試、訓練、任用」必須環環相扣,才能形成正向循環、改變司法體質;考試院這項只許成功不許失敗的司法官多元掄才新制,理當得到用人單位─司法院與法務部的全力支持。筆者以下觀察,盼能拋磚引玉:一、報考資格:法曹一元、審檢辯三位一體,律師是法庭活動主角之一,也是先進國家遴選法官的主要來源,具有律師經驗者,相對具有更全觀的法視野;至於熟悉政府體系之「法制/司法行政職系」公務員,考量國家培訓成本,若能以其專業轉任「公職律師」,提高機關依法行政品質,或較出任司法官更能貢獻法治效能。二、工作經驗:考題如何設計才能鑑別工作經驗中累積的「歷練與同理心」?此項特別需要考選部和考試委員費心。或可邀集律師全聯會、法務部、司法院、法律學者,共同組成「綜合命題小組」,進行整體規畫,務必做到「補習也沒用」,讓有心報考者能定心於至少3年的專業歷練,而非再度於研究所與補習班間徘徊。例如:第一試筆試(30%)應以綜合題為主,並提供法律專業自選考科(如超國界法、財稅、工程、醫療等);第二試則應提高口試權重(40%)、增加書面審查(30%),讓工作經驗能依其年資及性質適當計分,並借鏡德、法等國,進行公開口試,避免人情干擾公平性。三、落日條款:雙軌漸進改革固然穩當;但漸進過程中錄取名額應如何分配?筆者以為,預設比例或可先以「一般組」為主,並明定逐年加速調高「工作經驗組」占比,讓「一般組」至遲於2019年如期(能提前尤佳)落日,早日落實工作經驗組的設立初衷。四、法學教育:法學教育是一切根基,法學院固然在加速改革,但進步幅度顯有不足,欠缺跨領域整合教學、學生多以國家考試為畢業後之首要目標、缺乏培養人文關懷、邏輯思辨能力、超國界法思維的誘因。至於科法所、學士後法研所等跨領域人才投入程度是否足夠,也尚待觀察。五、實務訓練:法務部司訓所(已改制為司法官學院)對司法官職前訓練功不可沒。但建議除了集中課程,應增加分散於不同單位歷練的時間。又,司法官任官後,應加強在職進修;法官學院與司法官學院應合併作業,建立精緻多元課程,以培養出兼具理性與熱情的全觀法律人。哈佛法學院「無疆界的課程─以解決問題為核心」之課程設計或可為借鏡。人才是改革核心,考試院新制是活化法治生態、提升法律人才的嶄新支點;筆者期盼司法院與法務部,除了檢討成效有限的轉任機制外,要對考試院的改革給予支持,並對報考的資格、出題方式、工作經驗認定、口試等具體要件與考試院協商,促成考用合一、為司法官選才用才共盡心力。最後,承諾推進司法改革的馬總統,應出面促成跨院協調,讓這股匯聚民間與政府的人才司改動能,順勢推動台灣法治改革進入新的紀元!(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