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30 10:07:58life

臺北捷運公司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辦理系統軟體維護採購

今(25)日有臺北市議員關心臺北捷運公司辦理之98年「災害及事故輔助系統」採購案,臺北捷運公司強調,「鼎新電腦公司」於98年3月以外國人投資事業在臺登記的本國公司標得該案,當時招標作業完全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符合採購相關規定辦理,並無適法性問題。 臺北捷運公司指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7月出函各機關:暫不准許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在臺成立之陸資企業包括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及其轉投資事業,為投標廠商或政府採購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設定權利質權之分包廠商。根據經濟部資料顯示,鼎新電腦公司係於99年1月27日才變更為陸資身分,該公司已正式行文陸委會函釋,是否屬在臺陸資企業不得為履約廠商,並將依陸委會解釋辦理後續履約事宜。 臺北捷運公司強調,該公司採購案係依政府採購法及採購相關規定辦理,鼎新電腦公司主要執行定期維護該公司天然災害訊息傳遞平臺,未包含機密資訊。目前承攬該公司行政資訊系統、文湖線行控中心委外業務之22家廠商,除了鼎新電腦公司外,均不具有陸資身分。

資料來源:tcgwww.taipei.gov.tw/ct.asp?xitem=1132103&CtNode=5158&mp=1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