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5-22 00:55:28魷魚絲

淺談我國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問題

根據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三、西藏選出者。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六、職業團體選出者。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足見憲法原初對立委選舉制度之設計,係採行複數選區單記非讓渡投票法(SNTV)。

迨至民國八十年五月一日第一次修憲,始首次兼採政黨比例代表制選出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名額,亦即採行SNTV及政黨比例代表制混合的一票制,並持續至今。此可觀諸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每縣市至少一人。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三、僑居國外國民八人。四、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此雖較原初設計增添了有利於政黨政治發展的因子,但一票制的設計卻使得政黨比例代表制成了酬庸及搭便車的用途,嚴重扭曲選民偏好。至於始終存在的SNTV,更使得政黨為求勝選往往採取過度提名策略,導致黨內競爭激烈,選民投票呈現候選人取向,嚴重削弱政黨影響力,此亦可能使候選人為求勝選與地方派系形成共生體。此外,此等複數選區(大選區)將會導致越多人參選得票越少即可當選,斯時只要掌握少數鐵票即可穩操勝算,於是各種採行偏激訴求或賄選行為紛紛出現。將由這樣的選舉制度產生的立法委員送進立法院,其素質如何,從吾國國會議事效率及立法品質即可見一斑。儘管派系政治、金權政治與惡質選風並不必然與選舉制度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但自確保選民偏好、政黨政治良性發展及國會議事效能品質提昇的觀點來看,確實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必要性。

立委選舉改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優點,在兩票制的部分,除了一票選人一票選黨較能充分表達選民偏好外,由於選民有分裂投票的可能性,故政黨會比較慎重處理不分區及僑居國外代表的政黨比例代表名單,此即可避免一票制之酬庸及搭便車問題發生,亦可敦促政黨提名較優秀的人選為民服務。在單一選區(小選區)的部分,各黨為求勝選多半會推派一名候選人參選,以免同黨相殘流失選票,此即有利黨際競爭,並強化政黨影響力,選民斯時投票多半會呈現政黨取向。此外,由於不採行過度提名策略,故比較不會參選爆炸,於是掌握少數票源並不見得會當選,斯時即會促使候選人採行中間訴求,以謀多數選票贏得選戰。將由此等滿足選民偏好、政黨審慎提名優秀人選、強化黨的內聚力及有利採行中間訴求者當選的選舉制度產生的立委送進立法院,對於整個國會議事品質與效能提昇,應當有某種程度的幫助。惟單一選區兩票制是否真能杜絕派系政治、金權政治與惡質選風,則有待商榷,其甚亦有可能反向深化派系政治、金權政治與惡質選風,故實需其他諸如陽光法案及嚴格執法抓賄等配套措施,方可端正此等政治文化。

至於究要採行德式聯立制(補償制)或日式並立制(有關德式補償制及日式並立制之定義說明,參見陳誠,〈單一選區兩票制-法政專業名詞解析〉,載於《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2002.12.25)?所謂德式聯立制,簡言之,係指選民一票投予政黨,一票投予單一選區候選人,並以各黨得票比例分配應選名額,以決定各黨當選議席數,決定各黨議席後,先由小選區當選人補足議席,不足名額再由政黨比例代表名單補足,故此制實際上仍是一種政黨比例代表制,雖有利於多元性與代表性,但卻不利於穩定性與效能性。所謂日式並立制,簡言之,係選民一票投予政黨,一票投予單一選區候選人,單一選區候選人以得票最高者當選,政黨比例部分則由各黨依得票比例分配議席,兩票並非如同德式聯立制係屬一種依附關係,而係分開計算,並無關聯。此制不僅較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一票制)有利於國會構成員的多元性與代表性,亦較政黨比例代表制及德式聯立制有利於國會的穩定性與效能性,故算是一個比較可吸取各方優點的折衷選擇。

至於日式並立制之兩票席位數應如何分配,筆者傾向著眼於置重於國會的穩定性與效能性,故比較贊成採行百分之六十的席位數分配予單一選區代表,而百分之四十的席位數則分配予政黨比例代表,並予政黨百分之五的得票門檻方可當選,如此方能在兼顧小黨存活的前提下,確保國會的穩定性、效能性、多元性與代表性。


陳怡如/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