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07 14:22:15魷魚絲

言論免責權應循修憲途徑予以廢除

  針對性騷擾事件發生認錯對象的烏龍,乃爆發了立委言論免責權與名譽權、人格權衝突的問題。根據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有關免責權的內容,據釋字第四0一號解釋可知,乃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有關免責權的保障範圍,據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可知,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但逾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此外,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足見我國對立委的言論免責權係採取相對保障主義,立委行使此項特權時,除受前述人、事、時、地所制約外,尚應遵守立法院內部的自律規則,並要就其言論對選民負起政治責任,原選區選民亦可對此行使罷免權。

  惟此等言論免責權內外界限之構築,是否就足以杜絕言論免責權之濫用?綜觀目前立委問政風格,實令人質疑。對此台聯立院黨團乃決定透過釋憲途徑以限縮言論免責權行使的範圍,民進黨立委亦有主張免責權應限定於議場內與問政議題相關發言。過去亦有學者認為宜仿效德國將「誹謗罪」排除在免責範圍之外,以遏止以「不實言論」惡意毀損他人名譽的情事發生,並可敦促議員講話要有證據的自我道德約束,以免因其一時情緒性的「不實」指摘,加以媒體的推波助瀾,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筆者則認為,與其透過釋憲尋求限縮言論免責權範圍,不如透過修憲程序徹底將民意代表的言論免責權予以廢除。蓋言論免責權乃肇始於過去對抗王權的歷史,其本旨乃在於對抗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共犯體系,動輒將國會議員入罪,使之噤若寒蟬,無法充分反映民意,暢所欲言,以發揮監督政府的功能。惟在現今自由民主憲政體制下,不僅總統係由人民直選,行政權亦在法治國原則的制約下依法行政,司法權更具有獨立的本質,以保障基本人權與維護憲政秩序,而資訊流通的開放與民間社會的多元,均具有監督政府的動員能力,故立委是否還要擔心無法暢所欲言,動輒入罪,不失為一個可以重新思考的課題。

  言論猶如一把利刃,其殺傷力有時可以致人於死地,加以目前科技進步,資訊流通迅速,這把利刃還可以轉化為萬箭以穿刺一個人的生命,如不妥善透過自律與他律予以制約,對於社會的實害性實不容小覷。因此,誠心期盼立委諸公在思考透過法律途徑(釋憲)以為言論免責權範圍之限縮時,不妨重新思考是否應改經由政治途徑(修憲)廢除言論免責權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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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nice 2008-12-10 22:22:03

謝謝喔

生活是藝術 2008-12-10 20: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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