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入門(四十三):刑法電腦犯罪案例篇(二)
文/陳怡如(交通大學、勤益科技大學、逢甲大學、真理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貳、廣義的電腦犯罪
所謂廣義的電腦犯罪,舉凡透過電腦犯刑法或其他特別法所明定之犯罪行為均屬之,茲以上例延伸舉例說明如下:
倘若小龍在社團認識小鞠與小蘭,並和小鞠發生性關係,且在雙方同意下自拍性愛照片及影片存放在小龍加密的網路部落格,某日該部落格遭駭客入侵取得檔案並轉貼在公開影音網站及討論區,他們的行為有違法嗎?
1.倘若小龍和十八歲的小鞠,在雙方同意下自拍性愛照片及影片存放在加密的網路部落格,此種行為並無違法。但駭客行為違法: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駭客入侵取得檔案會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及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駭客轉貼在公開影音網站及討論區會觸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猥褻物品罪。
2.倘若小龍和十七歲的小鞠,在雙方同意下自拍性愛照片及影片存放在加密的網路部落格,此種行為即屬違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駭客入侵取得未滿十八歲性愛檔案並轉貼在公開影音網站及討論區,除觸犯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罪、第359條無故取得電磁紀錄罪、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猥褻物品罪外,尚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他人將駭客轉貼未滿十八歲性愛檔案瘋狂轉寄散布行為,亦同時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他人將駭客轉貼未滿十八歲性愛檔案網址瘋狂轉寄散布行為(只散布網址,未散布檔案),則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第1項及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幫助犯: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倘若小龍和十八歲的小鞠發生性關係所拍攝的性愛照片及影片,是小龍偷拍的,小鞠並不知情,並存放在小龍加密的網路部落格,小鞠發現小龍與前女友分手跟她交往後,還同時和小蘭交往,於是想要分手,小龍憤而將偷拍影像轉貼在公開影音網站及討論區,小龍的行為有違法嗎?
刑法第315-1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第315-2條第3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第315-2條第1項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小龍會觸犯前述妨害秘密罪與妨害風化罪。
倘若小龍僅止於恐嚇,尚未轉貼,除了觸犯刑法第315-1條第2款外,尚會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倘若小蘭知道小鞠在跟他搶小龍,以下行為有罪嗎?
1.小蘭憤而到小鞠的臉書公開留言罵小鞠賤女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小蘭會觸犯前述公然侮辱罪。
2.小蘭以悄悄話或電子郵件對小鞠罵賤女人:小蘭無法構成犯罪,但仍可追究其民事責任。
3.小蘭將整件事的經過在自己未加密的部落格指名道姓的具體描述,內容句句屬實並無誇大不實,並不時謾罵小鞠賤人妓女抒發情緒: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小蘭除觸犯前述公然侮辱罪外,尚會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因此雖為真實但涉私德非可受公評之事。
4.小蘭以小鞠的名義在公開的討論區及徵友網站張貼徵一夜情的廣告,並留下小鞠的手機電話號碼:刑法第220條第1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第2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6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小蘭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其偽造上開準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倘若花心的小龍在網路上又認識小澄,但小澄卻不時以父親生病要手術費、自己沒錢繳學費等理由,騙取小龍不少金錢,小澄有罪嗎?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小澄會觸犯詐欺取財罪。
倘若小龍發現受騙上當後,便加入網路男蟲女蟲家族,彼此在網站上交流且公開發表被騙經驗,且將男蟲女蟲網站上的臉書或其他可資辨識資料連結網址PO上,此並不會構成加重誹謗罪,因此為真實且為可受公評之事,公開分享是希望不要有更多人受騙上當。
倘若小澄在網路上還有張貼援助交際廣告,並實際與人從事性交易,小澄和嫖客有違法嗎?
1.小澄在網路上張貼援助交際廣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文:「
2.小澄實際與人從事性交易:
(1)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八歲以上之人為性交易,雖不構成犯罪,但有行政責任: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第91-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2)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除行政責任外,十八歲以上之人尚構成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3)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除行政責任外,十八歲以上之人尚構成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4)十八歲以上之人與未滿十四歲之人為性交易,除行政責任外,十八歲以上之人尚構成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未滿十八歲之人與未滿十四歲之人為性交易,除行政責任外,未滿十八歲之人尚構成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27-1條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29-1條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倘若未成年的小紅在網路認識小龍,去找小龍後便與家裡斷絕聯絡,小龍可能會觸犯何罪?
1.與網友私奔(經未成年人同意):
(1)倘若小紅十九歲:刑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44條規定:「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2)倘若小紅十五歲:刑法第241條第3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第4項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44條規定:「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2.被網友拐走(違反未成年人意願):刑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44條規定:「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倘若未成年的小紅在網路認識十九歲的小龍,去找小龍後便發生性關係,小龍可能會觸犯何罪?
1.約會強暴(違反小紅願意):
(1)倘若小紅十八歲: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小龍會觸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普通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4條普通強制猥褻罪之低度行為會被刑法第221條第1項普通強制性交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2)倘若小紅十四歲: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同法第112條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小龍會觸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普通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4條普通強制猥褻罪之低度行為會被刑法第221條第1項普通強制性交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小龍如果成年尚須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十九歲則不加重。
(3)倘若小紅十三歲:刑法第222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藥劑犯之者。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4-1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小龍會觸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4-1條加重強制猥褻罪之低度行為會被刑法第222條第1項加重強制性交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2.兩相情願偷嚐禁果(未違反小紅願意):
(1)倘若小紅二十歲:小龍不會有罪。
(2)倘若小紅十八歲:小龍不會有罪。
(3)倘若小紅十六歲:小龍不會有罪。
(4)倘若小紅十四歲: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小龍會觸犯第227條第3項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4項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猥褻罪之低度行為會被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性交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5)倘若小紅十三歲: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項規定:「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小龍會觸犯第227條第1項與未滿十四歲性交罪(刑法第227條第2項與未滿十四歲猥褻罪之低度行為會被刑法第227條第1項與未滿十四歲性交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6)十九歲的小龍無以下規定的適用:刑法第227-1條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229-1條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紅字部分為法規有修改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