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8 18:28:02魷魚絲

法學入門(四十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案例篇(二)

 

 

文/陳怡如(交通大學、新竹教育大學、逢甲大學、勤益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小興因具中度智能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之情形,其與小芳同為位於桃園某啟智教養院之院生,小芳有中度智能障礙合併精神障礙,故為重度多重障礙之人,小興利用小芳有前述心智缺陷而不知抗拒之情形,竟萌生乘機性交之犯意,於某日在教養院曬衣場,先以手撫摸小芳身體,再對小芳為性交行為得逞;嗣因小芳媽媽詢問有無受人欺負時,供出上情而查悉此事(類似案例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OO年度侵訴字第六六號刑事判決)。小興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小興所為係此條第一項之趁機性交罪。小興在乘機性交前,以手撫摸小芳身體之猥褻行為,應係乘機性交之前階段行為,此部分乘機猥褻行為應為乘機性交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刑法第十九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一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二項)。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第三項)。」小興屬此條第二項之情形。

 

又依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第五十七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因此,本案法官自可據此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參見前述判決)。

 

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一款)。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第二款)。」小興屬此條此項第一款之情形。因此,本案法官據此宣告緩刑五年,自屬合法(參見前述判決)。

 

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第一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第一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第二項)。」本案屬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因此,本案法官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自屬合法(參見前述判決)。

 

倘若小興與小芳均屬智識健全之已婚成年人,且國中時為同班同學,某日國中同學會時,小芳因喝醉酒,小興便自告奮勇開車送她回家,當晚剛好小芳的老公因在外地出差未回家,小興便趁機對小芳為性交行為,其係觸犯何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小興係觸犯趁機性交罪,倘若著手進行時被小芳發現加以阻止,則為同條第三項趁機性交罪之未遂犯。

 

趁機性交罪與強制性交罪之差異,在於手段之不同,換言之,前者必須「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後者則須「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因此,倘若小興故意將小芳灌醉而性交,應係觸犯強制性交罪,但是,倘若小芳是自己喝醉小興再利用該情境犯案,則係觸犯趁機性交罪。

 

倘若小興假裝回家,後來又偷偷進入屋內未開燈,假裝是小芳的老公,使小芳誤信並與之性交,則又觸犯何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小興係觸犯詐術性交罪,倘若著手進行時被小芳發現加以阻止,則為詐術性交罪之未遂犯。惟值得注意者,乃此罪僅針對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倘若係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男女朋友」,則因構成要件不該當而不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