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長延長任期有違憲之虞
報載,為因應縣市改制,即台北縣單獨升格、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合併升格直轄市,達到簡併選舉的目的,內政部現正規劃,今年底選出的縣市長任期,擬從原本的一O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延長至一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配合與直轄市長選舉同時舉辦。但是,此種作法恐將有違國民主權原則而構成違憲。
對此,司法院大法官過去曾針對類似案例作出違憲宣告,此可觀諸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該解釋指出,國民主權原則為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為規範秩序存立的基礎,亦為憲法的基本原則,倘若任意修憲修法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所謂國民主權原則,意指民意代表的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的授權,所以代議民主的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的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當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的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否則將失去其代表性。至於所謂不能改選的正當理由,則須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的情形相當。因此,諸如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二年又四十二天及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五個月的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其任期調整並無憲政上不能依法改選的正當理由,即有違國民主權原則。
前述解釋內容雖係針對民意代表而來,但對於同為有固定任期且定期改選的民選地方首長,亦應有其適用,因其性質上同屬行使選民賦予的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的約定,故其亦受國民主權原則所規範,其權限應源自當地人民的授權,如此方能取得民主正當性。因此,縣市長倘若僅因縣市改制、簡併選舉的考量即延選並修訂相關法律以為法源依據,因其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的情形並不相當,並不構成延長任期的正當理由,故其於任期屆滿時,應即改選,否則即有違國民主權原則而失去民主正當性。
不過
可以把問題化約成
A.延後縣市合併及升格
B.延後縣市長選舉
C.兩個都不延,但選一個只有短暫任期的縣市長
三選一的問題
499跟里長延選或縣市長延選還是有個差別
499是國大自己表決自己延任
但里長或縣市長延選是A機關決定B機關公職人員先延任一下
所以形式上沒有自肥,也沒有利益衝突
也可以參考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1/IA-C-091-073.htm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53
當然啦,是不是任何不太方便的時候
或有更方便的時候
就足以延後選舉
是個問題
贊同!本案自始有嚴重瑕疵!
無權人作決定!立委及部份高官員!
依憲法規定組織法應送市民代表會通過!
所以應先選市長及市民代表會!
以免像現在組織法都未通過!
交給鬼!或交給上級政府!
還要做移交清冊!
太亂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