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26 21:22:50魷魚絲
總統府內的財經諮詢小組是否是違章建築?
圖、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新聞報導(20080918中央廣播電台新聞)指出,馬總統為了因應最近經濟新情勢的發展,同時增加跟行政院的互動,決定於總統府設立一個任務性的財經諮詢小組,由副總統蕭萬長擔任召集人,每兩週開會一次。不過這小組主要功能不是決策而是諮詢,更不可能取代內閣;主要就是扮演意見溝通平台的角色,跟社會各界就財經問題充分交換意見,把討論共識送給行政院作為財經決策參考。馬總統說:「我們這個做法是幫助行政院擴大視野,也幫助行政院能聽到更多的聲音。我們不是去取代現有的行政院,我們也不可能取代,所以我們把角色、分際跟功能把他釐清,我覺得這樣運作能夠幫助政府聽到更多民間的聲音,國內外的聲音,讓我們的決策更週延。」
我國憲法總統的職權有:代表國家權(憲法第三十五條)、軍事統帥權(憲法第三十六條)、公布法律權(憲法第三十七條)、發布命令權(憲法第三十七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發布緊急命令(憲法增條文第二條第三項)、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權(憲法第三十八條)、宣告戒嚴權(憲法第三十九條)、赦免權(憲法第四十條)、任免文武官員權(憲法第四十一條)、授與榮典權(憲法第四十二條)、院際紛爭調解權(憲法第四十四條)、覆議核可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咨請立法院召開臨時會之權(憲法第六十九條)、副總統缺位之提名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宣告解散立法院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權(憲法增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等。其中,總統的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又因範圍不夠明確而有濫權的問題。換言之,倘若於適用時能根據規範目的予以限縮解釋,則仍有嚴守憲法職權分際的可能性;倘若基於某些政治目的的考量而給予擴張解釋,則有可能衝破憲法職權分際導致國家元首的權力擴張到行政首長的權力。
基於總統職權貫徹的考量,理論上是可以在總統府下設置某些任務性的諮詢小組,但前提必須是基於總統憲法職權行使的必要性,並且只供總統參考諮詢之用,倘若總統唯小組之命是從,如此的諮詢小組就會躍居「太上國家元首」而成為違憲的機構。因此,要觀察此機構之合憲性,首先要考量的就是該小組的任務功能是否是基於總統憲法職權行使的必要性,其次要考量的則是該小組的任務功能是否是供總統參考諮詢之用。
針對前者,由於該小組的任務功能為財經領域,嚴格說起來,此等職權在憲法上應該是歸由行政院掌管,但因為總統的憲法職權有前述規範不明確的模糊地帶,從而如果要將全球性的金融風暴視為總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勉強來說,仍在合憲範圍,然而,這個小組的任務功能卻又是要把討論共識送給行政院作為財經決策參考,也就是其提供諮詢的對象不是總統而是行政院。
其實,比較正確的作法,應該在行政院之下設立此諮詢小組而不由副總統召集,或者雖由副總統召集,但是是在憲政體制之外設立的體制外諮詢小組,而不應該在總統府之下設立諮詢小組卻是提供給行政院諮詢之用。從而於總統府設立一個任務性的財經諮詢小組,因為小組的任務功能不在決策、不在取代行政院,故不至於成為「太上行政院」,但非依附於總統憲法職權行使的結果,卻有可能是個憲法上的違章建築,而有違憲的疑慮。
不過,如果把這個諮詢小組定位在基於總統行使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決定權的必要性而設立,且該小組的任務功能主要是供總統參考諮詢之用,只不過最後會把意見再送給行政院參考諮詢之用,倘若為使該諮詢小組確實發揮效用,即便該小組的任務功能不在決策、不在取代行政院,但勢必會主導行政院的決策方向,如此儘管總統依然可說實際政策草擬者為行政院,但倘若此諮詢小組的產生確實是依附在總統憲法職權的設計上而獲得合憲地位,那總統仍難逃躍居第一線政策方向的主導者地位。
上一篇:總統應該站在第一線還是第二線?
georgeko
2009-01-19 13:23:05
其實我覺得如果有職責角色的衝突
這樣的衝突不在於諮詢小組與行政院之間
而在於總統與總統以下諸多人等與行政院之間
呂副總統以前也關切粉多的問題
這樣的狀況很像一個公司的副總經理很勇於任事
到底是好還是不好
或是副董事長很勇於任事
是好還是不好
這如果變成憲政問題就很難解
一般公司有這種問題也不好解
但比較難用訂個明確的規則來解決
誰要訂出這個規則
被好幾個老闆管的人嗎?不容易
老大跟諸多老二自己喬嗎?當然這比較make sense,但他們有沒有喬,喬的結果怎麼樣,可能也不會跟老三以下講應楚
大法官解釋嗎?
局外人搞行政權內部的事
搞得太僵也不見得好
國家這種組織又比公司行號複雜得多了
每個總統可能想法都不同
有的要自己喬很多事
有的想盡量站第二線
這些模糊地帶其實也難有個明確的解決
也許多玩個幾十年再看
也是個方法
沒錯
憲政文化就是這麼營造來的
畢竟有很多情況都是第一次
而且關於副總統的角色
是否真的只能是備位沒實權
除了世界各國憲政體制的規劃有所不同外
憲政文化的操作也多所不同
就連同一部憲法在台灣的操作文化
阿扁時期的操作方式和馬英九時期的操作模式又不同(當然這個除了個人的差異性外,還要配合國會政黨政治的生態做觀察)
蕭萬長所賦予的角色與呂秀蓮的情況就在這樣的操作下給予不同的角色
只要是在憲法框架內進行操作
其實都OK啦
所以副總統如果憲法未規定其職權
但總統基於個人職權的行使進行授權
日後其職權的行使(授權人及被授權人)也能謹守權力分立原則
這就沒有違憲
但如果有所違背
就有可能跑到憲法框架之外
所以在談這個問題
基本上都是繞著這樣的份際在打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