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4 15:28:26魷魚絲

拜讀「夢見憲法:台灣320公投與英國加入EC公投之比擬」的感想

拜讀朝建兄「夢見憲法:台灣320公投與英國加入EC公投之比擬」的大作後,立於「容忍異己、積極對話、理性溝通」的民主態度,忍不住也想就文中幾點論述提出看法,雖大部份的看法個人已在其留言板與信件中表示,不過因其文中未提及,為讓更多人從不同面向了解某些疑點,所以特立此文,以尋求更理性的溝通與積極對話。

朝建兄在文內不斷闡述三二O公投與「公民不服從論」及「超憲法的阻卻違憲事由」的關係,試圖從另一個角度去探索「三二O公投雖然違憲違法但具正當性」論證成立的可能性,這確實是個大膽創新的看法。不過在其論述過程中,個人對於其中的幾個論點也存有某些疑問,或許可提出來以供大家逆向思考與檢討:

首先,朝建兄文內提到“「公民不服從論」是用來對抗「惡法」、「惡政」的,但若人民接受「惡法」、「惡法」呢?舉例來說,當選民接受這個違憲的鳥籠公投法時,設若又有過半的選民「歡喜去公投」,以致於320公投兩道題目的結果均為「○」時,我們還要繼續質疑嗎?如果要繼續質疑的話,質疑的理論基礎為何?不質疑的話,豈不是正好用「公民不服從論」自打嘴巴嗎?”

對此個人則認為,公投法第十七條在被大法官宣告違法違憲前,三二O公投基本上是處於任由適用者詮釋是否合法合憲的情況。也就是有人認為是「惡法」、「惡政」,但也有人認為非「惡法」、「惡政」。認為是「惡法」、「惡政」的會去行使最低能量的公民不服從(拒投或投廢票),但認為非「惡法」、「惡政」的會去投下同意票或反對票。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所以,萬一三二O公投通過,這並不表示與公民不服從論自打嘴巴,因為該對抗的也對抗了,只不過認為是「惡法」、「惡政」的人數敵不過認為非「惡法」、「惡政」的人數,但在沒有司法介入的情況下,他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就成了言論自由的狀態。

因此,我認為這是兩種不同層次的思考。也就是行使公民不服從者雖無法對抗多數導致公投案的通過,但這並不代表他們就肯定那個公投案,但在沒有司法介入下,認為合憲合法者就將之以具有正當性的個案在處理。所以朝建兄提到的“當選民接受這個違憲的鳥籠公投法時,設若又有過半的選民「歡喜去公投」,以致於320公投兩道題目的結果均為「○」時”,對這些人來說當然並不存在公民不服從的問題,自無自打嘴巴的矛盾舉措。相對的,對不接受又沒去投的人來說,他們還是行使了公民不服從,且前後舉措一致。

其次,朝建兄提到”當正當性凌駕於違法性甚囂塵上時,能否充當「超憲法的阻卻違憲事由」?換言之,假設有百分之七十五的人民支持320公投時,不能當做是「超憲法的阻卻違憲事由」?”

個人認為,如果以三二O公投個案來看,基本上他的合憲適法即處於爭議狀態,如果不由大法官作最後定奪,當大多數的人投票通過時,大多數的人本來就不質疑他的合憲適法性,所以也沒有什麼「超憲法的阻卻違憲事由」的問題,因為他們是把它當作合憲適法個案在處理。除非有一種情形發生,也就是公投法第十七條被宣告違憲無效,但總統仍執意發動,交付公投也通過,或許這可說是「超憲法的阻卻違憲事由」吧,不過發生可能機率如何,我就不敢預測了。

最後,或許不少人看了朝建兄的大作,會有「民主正當性」與「法治國原則」糾葛對立的疑問,是否「民主正當性」非得要在「法治國原則」之上,難道「民主」與「法治」這兩個兄弟不能和平相處?其實觀諸台灣目前的局勢,又何嘗不是如此?政客們目前對選民的操盤,就是以「民主」與「法治」加以撕裂的模式在操作,尤其是大選當前,大家都只訴諸「民主」,或者更精確講是「選舉利益」、「一黨私益」,不管是公投的立法、公投的操作,或是當前立法院修憲案的角力,在在都是以利益導向出發。問題是「民主」與「法治」這兩者的關係應該是互為表裡、缺一不可,為何適用在台灣會呈現畸形發展?從解嚴至今,到底我們所訴諸的民主,是否有一絲絲的Constitutionalism及Rule of Law(而非Rule by Law)的成分在裡頭?如果在朝者與在野者都以目標導向、結果導向在左右國家政治發展方向,沒有人在乎Constitutionalism及Rule of Law在Democracy的重要性,那我們真的能達到Democratic Consolidation的階段嗎?或許這一切,大家真的該好好反思一番,畢竟我們的國力虛耗在「選舉利益」式的操作導向與對立衝突,已經太多太多了。



陳怡如 撰/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