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03 12:09:16魷魚絲

析論防禦性公投之修正


據報載,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乃針對公投法修正案進行討論,藍軍版本主要在第十七條防禦性公投附加國會制衡條款,綠營版本則是擬增列行政部門發動權與制憲公投。因國親立委在程序委員會居多數,經數度表決,只通過高育仁提的「公投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列入周五院會報告事項付委審查,而民進黨團與台聯黨團所提版本則均遭封殺。由於法案審查必須有四個月的協商期間,故屆時並不會對陳水扁總統的三二○公投產生影響。

有關高育仁的公投法修正案規定,即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發布緊急命令,交付公民投票。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命令立即失效。換言之,其立場並不否認緊急權與公民投票綁在一起的合理性,反而進一步的將當初公投法制定過程所賦予的緊急權成分正式明確訴諸於法律文字。

這樣的做法雖有助於讓現行的防禦性公投更明確的針對總統的緊急命令權而發,並且將緊急權應有的監督機制加以明定,但如此之佈局是否會與原先總統的緊急命令權相衝突而有牴觸憲法之嫌?而公民投票的交付是要在立法院對緊急命令追認前或追認後為之?原先的公投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規定是否還適用?除了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其他一般交付公投的程序是否亦應免除以符合緊急權的本旨?甚至公投是否還可以綁大選?凡此均應更進一步的予以詳細明確的規定,以杜絕目前三二O公投所產生的爭端。

惟為避免緊急權與公民投票綁在一起所導致的不合目的性與不合理性等疑慮,既然朝野均對中華民國的主權獨立具有共識,則自主權獨立國家所應有的自我決定權重新出發,筆者認為不妨可仿效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直接將總統的公投發動權明確規定於憲法中,而不需另有防禦性公投(或者謂之「緊急公投」)的設計。換言之,亦即可將總統可提案公投之事項加以明確正面列舉入憲:第一,公權組織﹔第二,國家經濟或社會政策及公共事務之改革﹔第三,國際條約之批准﹔第四,領土之讓與、交換及歸併﹔第五,憲法修改案。如此不僅可彰顯作為主權獨立國家的主體性,人民意志與訴求亦可對國際發聲,公民投票的設計更可正常化,何樂而不為?




陳怡如 撰/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