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2-01 20:05:24魷魚絲
淺談我國政策之立法形成過程(上)
有關我國政策之立法形成過程,茲分述如下:
一 提案
提案是立法的第一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一)行政院
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足見行政院的提案權是屬於行政全體,至於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則無單獨提案權。
(二)司法院
根據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可知,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三)考試院
根據憲法第八十七條可知,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四)監察院
根據釋字第三號解釋可知,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八十七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七十一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五)立法委員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六)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八人以上,但於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比率已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不在此限。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五條)。因此,此等黨團亦具有提案權。
基此,除了相關獨立政府部門可將其所執掌政策在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外,在政黨政治運作下,朝野各黨亦可將其政黨決議之決策,透過行政部門或立法院立法委員、黨團在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二 程序委員會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二項前段)。提案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程序委員會置委員三十六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每一政黨(團)至少一人。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
三 院會一讀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提案或委員所提法律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四 委員會
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以供委員參考。議案審查完竣後,提報院會討論。審查會出席委員若不同意審查會之決議時,得當場聲明保留院會發言權,否則即不得在院會中提出相反之意見。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可以併案審查;但已逐條討論通過之條文,不能因併案而再行討論。各項提案若於該屆委員任滿時,尚未完成委員會審查程序者,下屆委員不予繼續審議。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相當比例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事表達正、反意見,並將其意見提出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該案之參考。委員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決議有異議時,得依法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動議。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陳怡如/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生
一 提案
提案是立法的第一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一)行政院
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足見行政院的提案權是屬於行政全體,至於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則無單獨提案權。
(二)司法院
根據釋字第一七五號解釋可知,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基於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憲政體制,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之組織及司法權行使之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三)考試院
根據憲法第八十七條可知,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四)監察院
根據釋字第三號解釋可知,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依憲法第八十七條既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體制,參以該條及第七十一條之制訂經過,監察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實與憲法之精神相符。
(五)立法委員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八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三十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二十人以上之連署。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六)符合組織法規定之黨團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八人以上,但於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比率已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不在此限。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五條)。因此,此等黨團亦具有提案權。
基此,除了相關獨立政府部門可將其所執掌政策在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外,在政黨政治運作下,朝野各黨亦可將其政黨決議之決策,透過行政部門或立法院立法委員、黨團在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二 程序委員會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二項前段)。提案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程序委員會置委員三十六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每一政黨(團)至少一人。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程序委員會應依各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及經院會議決交由黨團協商之順序,依序將議案交由黨團協商。議案有時效性者,負責召集之黨團及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應優先處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四條)。
三 院會一讀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提案或委員所提法律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四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
四 委員會
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以供委員參考。議案審查完竣後,提報院會討論。審查會出席委員若不同意審查會之決議時,得當場聲明保留院會發言權,否則即不得在院會中提出相反之意見。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可以併案審查;但已逐條討論通過之條文,不能因併案而再行討論。各項提案若於該屆委員任滿時,尚未完成委員會審查程序者,下屆委員不予繼續審議。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相當比例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事表達正、反意見,並將其意見提出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該案之參考。委員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決議有異議時,得依法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動議。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陳怡如/ 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