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逾30萬 准股票抵繳
遺產稅應納稅額若是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有困難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可在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股票來抵繳遺產稅款。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應在繳納期限前繳納,但若納稅義務人財務上有困難,沒辦法一次繳納現金,可就繳納現金差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
若被繼承人遺有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依繼承開始日該項上市(櫃)有價證券的收盤價或興櫃股票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估定之;但若是未上巿(櫃)公司股票,則不具有流通性,屬不易變價實物,故依規定,可以抵繳的稅額以該項股票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的每股單價,以該股票核課遺產稅時的單價計算。
該局舉例,甲君於2016年2月10日往生,繼承人有子女三人,經核定,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為2,500萬元,應納遺產稅為102.7萬元,繳納期間為8月11日起至10月10日。而被繼承人未遺有現金,但子女三人繳納現金有困難,在8月15日申請以遺產中未上巿的A公司股票抵繳,該股票每股25元、計40萬股、核定價值1,000萬。因此得抵繳之上限稅額為102.7萬元*(1,000萬元/2,500萬元)等於41萬0,800元,因此納稅義務人得主張以A公司16,432股(410,800元/25元)股票抵繳部分遺產稅。
另外,遺產稅逾30萬者也能夠申請分期繳納,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無力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但仍應自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各期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出自於: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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