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3 09:00:53廖栢崇

法律信箱:債權時效 15年才消滅

不具名讀者問:
我父母曾因貸款買房,欠了銀行本息180萬元至今約13年,應該已經快要到達追訴期限了,但6年前,銀行直接在我父親不同銀行的帳戶內扣款,請問這樣會不會延長追訴期?我父親先前曾把錢存在姑媽的名下,如果姑媽再把我父親的錢存給我,依法我為因此要償還父母親的債務嗎?
律師蘇家弘答:
因讀者父母借款原因是購買不動產,依一般與銀行交易習慣,往來銀行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提供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權,讓銀行在借款人無力清償債務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藉此償還債務。而依《民法》第880條規定,即便借款債權時效到(讀者誤認為追訴期限),銀行仍可請求拍賣,建議讀者向銀行確認時效,以確保權益。
出自於: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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