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18 16:48:54住商不動產-嘉義興嘉店,嘉義房屋仲介
夫妻回贈房屋再賣 可避奢侈稅
夫妻回贈房屋再賣 可避奢侈稅
更新日期:
2011/08/17 22:17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7日電)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將不動產贈與配偶,配偶回贈後再出售,在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可計入贈與前的持有期間。也就是夫妻在出售房屋前先回贈,只要總計持有超過2年,免奢侈稅。
財 政部舉例說明,妻持有A屋40年,99年1月5日將房屋贈與夫,100年1月5日夫又回贈房屋給妻,以便賣房子時,妻可使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 率。妻於100年7月5日出售房屋,依財政部解釋令,妻持有房屋期間為40年6個月,超過2年,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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