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18 03:07:47RONALD
[論文發表2] 壹、前言
壹、 前言
一、研究目的
隨著科技的演變、技術的創新,新傳播科技已與我們的生活產生密不可分的關係,這樣的關係是奠基於科技產品間的整合之上。例如有線電視已非單向的當作視訊傳輸機器,只用來作為電視收看的一種功能,它還可以配合網路線路的整合,發展利用有線系統上網的技術。又例如行動通訊也不再只當作通話的工具,配合無線上網技術的整合,來達到四處皆可上網的目標。
然而技術的進步卻是各個科技產業獨立發展下的結果,為了保障每一個產業不被獨大壟斷的經營,政府部門便會以法令限制企業公司涉入經營,以維持市場上的自由競爭。美國便是在這樣的態度下,對於新興的電信產業進行必要的投資經營限制(Baldwin等著、謝奇任等譯,1997),這種政府立法以專利經營權的方式服植產業成長,其實是一方面想要幫助產業不受競爭的干擾而順利成長,另一方面則是為消費者保障一個均能享受服務的目的,因此促成美國電訊事業各自形成一個獨立經營的市場,互不相干。
此外,美國亦採取一個產業劃分界線的理念,規範不同產業彼此合作經營的可能(Baldwin等著、謝奇任等譯,1997),但是這樣的方式卻不能應用在日新月異的傳播科技,電訊產業是一個需要不同科技彼此整合、簇擁與合作的產業,它需要來自不同領域的技術來發展其電信通訊的目的,因此電信產業更是需要新傳播科技提供多元的技術來完成其全方位的視聽服務。但是在產業分割經營的情況下,不同產業卻無法順利交流合作,讓一些業者開始提出匯流(convergence)的概念,要求不只在技術層次達到整合的目標,在經營上也應該要開放互跨經營(cross-ownership),促成新傳播科技能夠完成逐步走向一個完整的經營體系。
鑑於業者們的要求,美國於1996年通過電訊傳播法(The 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放鬆了經營區隔的限制,正式開放電話業者與電信產業能夠互跨經營,滿足了業者將電信產業逐步整合(林亦堂,1998),開始向鄰近的產業進行跨業經營,讓傳播產業走入一個整合的階段。而台灣也在電信產業呼喊「匯流」的風潮下,亦於同年通過電信相關法案,開始逐步開放電訊事業的經營與投資者的限制,促成電信事業跨業經營的情況得以在台灣出現,電信產業市場也隨著法令的更迭而走向一個大媒體潮未來。
時經六年,台灣電信產業發展也越來越複雜,交通部已漸次開放行動通訊、固網通訊與寬頻通訊的申設,電信產業已走向一個多元的競爭環境,合縱連橫的策略也應用在此產業上,讓台灣的電信市場處於一個激烈的競爭環境,其衍生出的後果將是複雜、多舛和無法預料的。但是本研究仍認為,其中一個可預期的結果是:政府放寬企業經營範圍的限制,集團跨足電信產業經營將是輕而易舉的,因此「集團化」的出現將會為電信產業帶來衝擊,這是我們可以預知而掌握的。
所以本研究將了解集團跨業經營電信產業的情況,耙梳歷史進程和發展比較,以了解集團涉入此產業之方式,提供給相關研究一個參考的例子。而本研究選取目前在媒體經營上居於要角的兩大媒體集團-和信集團與東森集團,該集團因有線電視的垂直併購而聞名,且發展跨業經營上採取主動態度,故為本研究了解集團跨業經營的範例。
二、名詞釋譯
本研究在關心企業體跨業經營其他產業前,要先了解企業在進行擴充自身體質時,如何以一個橫跨至其他產業經營的方式,來促使原先企業組織得以逐漸龐大,進而在市場上取得極大化的利潤,我們認為發展企業體質的方式,便是透過「集團化」一途。
根據鄭麗琪(2001)的整理,「集團」的形式是由數個關係企業,彼此由同一個經營者所統籌組成,並交由總管理處等單位進行統整的管理,各個公司彼此有從屬的母子公司關係。透過集團化的方式,母公司得以用直接或間接持股的方式擁有不同類型的企業公司,這些公司是可以分屬在不同的產業之下的,而本研究以「媒體集團」為主要討論核心,則是指經營媒體事業的大型集團。
其實早在跨業經營名詞出現之前,集團擴展經營領域已有名詞說明之。在企管領域,「多角化(diversification)」是企業發展跨業的形容詞,其意思即是指企業組織從原先的產業開始發展另一種新產業的經營可能,並且轉移其經營領域至新的產業經營的過程(Scherer著、蕭鋒雄譯,1991;周文賢、張以文,1996;鄭麗琪,2001)。
而「跨業經營」概念的出現,則應是1996年美國電訊傳播法通過之後才興起的名詞,該項法案提出要求有線電視與電話公司之間的跨媒體經營限制應該鬆綁(Baldwin等著、謝奇任等譯,1997;林亦堂,1998),因而有了跨業經營的討論,在「傳播學界」中,就強烈的認為電話公司與有線電視的互跨經營,是電信產業發展的一項必經道路,也認為在傳播科技日趨匯流下,橫跨至另一個產業已是趨勢(李依倩,1998;趙怡,1998;Sung,2002)。在某個程度上,多角化的定義與跨業經營說法類似,都是主產業向其他產業橫跨經營,但是本研究為符合傳播學界的說法,仍僅使用「跨業經營」一詞,但兩者名詞在定義上仍應強調其相似性。本研究認為跨業經營較符合研究要旨,故全文將用此名詞,作為了解集團跨業整合電信產業的方式與情形。
跨業經營的形式有以下四種分類。第一種是「多角佈局」,在集團成立之初,就採取多跨產業的經營方式,多方面的並行發展;第二種是「核心擴張」,則是以集團原先發展的產業為主,橫跨經營的產業為輔,不會偏離原先經營產業;第三種是「重心轉移」,則是從原先的產業漸次地轉移至另一種產業,並且以其他產業為經營的重點;第四種是「領域深化」,則是從原先的產業朝向更深入的技術發展作為跨業的方式,仍不脫離產業的核心意義(如科技產業的技術深化)(沈嘉信,1999)。本研究的跨業經營形式應屬第一種「多角佈局」型,集團仍然有其他產業的經營,而媒體或電訊產業則是其集團多角化經營的其中一支,並未偏廢任何一個已長久經營的產業。
本研究旨在針「電信產業」作為觀察對象,根據張慧君等人(2001)整理交通部「電信法」的說明,釐清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的業務範圍,前者為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包括固定通訊、行動通訊與衛星通訊等,後者則是指前者以外之電信事業,則有網路服務。概括電信產業的討論範圍則應包括此兩類電信事業之分類,再接枝本文爬梳脈絡,則依序將討論自有線電視經營起,至寬頻網路服務的整合,再至由電信機組的匯流(第一類)。尤以近來集團伺圖將有線電視系統搭配現有電信線路發展的網路服務(第二類),更是本研究特別注意之焦點。
三、研究方法與對象:
為了解兩集團在競爭跨業經營上的差異,故本研究以「文獻資料分析法」為主,擬透過資料蒐集與比較的過程中,整理出目前電信事業發展的概況,以及集團如何從原本的媒體產業橫向經營電信事業,並以比較兩集團的結果,耙梳出其間經營上的同異,解釋出其在市場上將以何種競爭地位(niche)為其經營方針。
本研究以和信與東森兩集團為研究對象的集團,其實該企業起初並不是以媒體為集團的經營起家,而是以傳統產業為主,媒體事業僅是集團旗下的一支發展體系。但由於兩家集團在媒體事業發展上極為相似,故本研究擬同時針對二者作研究比較,且為釐清研究之範圍,故和信集團與東森集團在本研究中,僅討論媒體事業之部分,其餘產業之經營不列入討論之中。